『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除去 布萨pos!adha的仪轨部分,分为八法(或九法),是以学处s/iks!a^pada为主的。佛的制 立学处,不是分门别类的拟订规章,而是「随犯随制」;或轻或重,或先或后的制立出来。虽或 有重制与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众中制定,要传达给大众比丘bhiks!u或 比丘尼bhiks!uni^,一致遵行。在这种情况下,佛的常随弟子中,於学处特别重视的,会将 这些学处诵持起来;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a出现。但轻重次第不一,实在是不容易忆持 的(1)。这自然会依罪犯的轻重,而形成部类。波罗提木叉的类集,成为部类次第,与布萨说波罗 提木叉的制度,关系最为密切!
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传说为了使弟子们容易忆持(2),但实际上,已重於维护僧伽sam!gha 的清净(布萨的主要意义)与和合。从开始制立学处、传诵、分别、学习(也名为「说波罗提 木叉」),到成为布萨的说(学处的)波罗提木叉,应有一时间上的距离。大概的说,什麽时候 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说教诫,而移入声闻弟子主持的说(威德)波罗提木叉 ,也就是什麽时候,有「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因为如没有部类次第集成的「戒经」,在布萨 [P133] 时是无法诵说的。以佛三五岁成佛,五五(或六)岁而选阿难A^nanda为侍者来说,佛在六 0岁左右,渐入晚年,定住的时间多了。法务渐由舍利弗S/a^riputra、大目犍连Maha^maudgalya^na 摄导主持,分化各方。作为布萨所用的「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极可能在这 一期间成立。
「戒经」的部类集成,从佛世到部派分立,组成现存「戒经」的八篇,是经历了多少阶段; 最初是集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称。「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 传说,而七聚是部分学派的传说,意见也没有一致。「五篇」,实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原始部 类而来,『僧律』称之为「五鉹经」,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说:
「布萨时,应广诵五鉹经。若有因缘不得者,应诵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罗夷及偈, 馀者僧常闻」。
「五鉹经」,也称为「五修多罗」su^tra(3)。五部是被称为经的,如说:「百四十一波 夜提修多罗说竟」(4)。如约五部经而作罪的分类,名为「五众罪」(5),五众是五蕴Skandha 或五聚khandha的异译,就是「五犯聚」pan~ca-apattikkhandha^。『僧律』又 称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说:
「犯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以是五篇罪谤,是名诽谤诤 [P134] 」。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也但立「五种罪」(6)。『萨婆多毗尼毗婆 沙』、『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都说到「五篇戒」(7)。「五修多罗」、「五鉹经」,约波 罗提木叉的五部说;依此而为犯罪的分类,成「五犯聚」或「五篇」。「五鉹经」,实为「戒经 」的原始类集。
『僧律』称波罗提木叉为五部经,因而想到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有 广说,有略说,在各部广律中,有「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共同传说。依『僧律』,这是依波 罗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说,依「五鉹经」,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 也说:
「若布萨时,广说五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四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三众戒。若 复不能者,当广诵二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一众戒及偈,馀者僧常闻」。
依五部经,成为五种说波罗提木叉;大众部Maha^sa^m!ghika所传,表示了说波罗提 木叉(还没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罗提木叉的传诵中,渐渐的从五部而成为八部;说波罗提 木叉序,也成为「戒经」的一分;大众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罗」九法及序。以后来完成的「 戒经」,配合「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老传说,部派间就不免意见纷绁。如『铜钿律』、『十 [P135] 诵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说,『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 所说,是较为普遍的一流(8)。「五种说波罗提木叉」,是这样的: 1.诵波罗提木叉序。 2.诵序及波罗夷。 3.诵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4.诵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诵全部。
另有一流,如『毗尼母经』、『四分律』的第二说(9)。『僧律』的「四说」(10),似乎是这 一传说的讹脱。这一流的传说是这样的: 1.诵戒序及波罗夷。 2.诵戒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3.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萨波逸提。 5.诵全部。
此外,还有『四分律』的第三说、第四说(11),不知属於什麽部派。「五种说波罗提木叉」, [P136] 是一致的古老传说。配合后代组织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见不一。反显得『僧律 』的传说,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经,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总之,五部 经是戒经的原始部类,原始的组织形态。
依五修多罗而为罪的分类,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称、意义,各部律的解说与差别,平 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详细的引述论列,可为叁考。现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轻次 第,与处分不同,略说如下:
1.波罗夷pa^ra^jika^,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的罪行。如战争的为他 所征服,堕於负处一样。凡波罗夷学处,结句都说:「是波罗夷,不共住」。「不共住」asam!va^sa 是驱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应得的权 利,尽应尽的义务。这与世间的犯了死罪一样,所以比喻为:「如断多罗树心,不可复生」(13)。
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译义为「僧残」。这如伤重而馀命未绝,还可以救治一 样。犯这类罪的,要暂时「别住」pariva^sa於僧伽边缘,受六夜「摩那卅」ma^na^pya 的处分。「别住」期间,可说是短期的流放,褫夺应有的权利。等到期满后,还要在二十清净 比丘僧中,举行「出罪」a^varhan!a。得全体(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净,回复在僧伽 中的固有地位。犯了这种重罪,几乎丧失了僧格,但还有剩馀,可以从僧伽中救济过来,所以名 [P137] 为「僧残」
3.波逸提pa^tayantika^,译义为堕。五部中的波逸提,应包括「戒经」八篇中的尼萨 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nissaggiya-pa^tanyantika译为「舍堕」),与单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 波逸提。译义为「堕」,而形容为「烧」、「煮」等。这是陷於罪恶,身心焦灼、烦热,不得安 宁的意思。犯了这类罪,应於僧伽中「作白」(报告),得僧伽同意,然后到离僧伽不远,「眼 见耳不闻处」,向一位清净比丘发露出罪。
4.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译义为对说。犯这类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对一比 丘,承认自己的过失就可以,这是较轻的罪了。
5.众学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14):众学法的「法」,与波罗夷法,波逸提 法的「法」一样,是部类(五部、八篇)的通称。众学法的众,与四波罗夷法的「四」一样,是 条文的数目。所以这一部的专名,只是「学」s/aiks!a;『铜钿戒经』,正是这样的。「学 」是应当学的事,结句为「应当学」,与前四部的结句,「是波罗夷」、「是波逸提」的结罪不 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与这第五部相当的,『僧律』作「越毗尼」Vinaya^tikrama (15);『十诵律』名为「突吉罗」dus!kr!ta(16)。在罪聚中,越毗尼与突吉罗,后来都被解说为 :通摄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轻罪与重罪。然在五部经的原始组织中,「学」本不是制罪的;即使 [P138] 是非法非毗尼的,约由重而轻的次第说,也应该是极轻的;与越毗尼中的「越毗尼心悔」 sam!vara-ga^mivinaya^tikrama,突吉罗中的「责心恶作」相当。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对人说 ,只要自己「心悔念学」(17),就可以清净了。
「学」与前四部「学处」不同,这应略为论列:「学」,是於佛法中的学习。在佛的教导 开示中,学是应当学的事。内容不外乎三学:增上戒学adhis/i^lam! s/iks!a、增上心学adhicitta-s/aiks!a 、增上慧学abhiprajn~a^-s/aiks!a。如於应学的事而有所得的,名为有学s/aiks!a 。如学而圆满成就,名为无学as/aiks!a。佛的开示,充满劝发策励的意味。如说四谛,就 是「应知」、「应断」、「应证」、「应修」。「学」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别被称 为式叉礓赖尼s/iks!a^-karan!i^ya^「应当学」。
上面曾说到,释迦佛起初以「法」dharma为教,重於真理与道德的实践。只是教人学 ,应这样,不应那样。广律中说: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这 样教导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说:
「彼世尊知弟子疲厌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应念,是事不应念!是应思惟,是不应思惟 !是应断,是应具足住」。
『铜钿律』与『五分律』(18),都有类似的说明。这正是释迦佛没有制立学处,没有制说波罗 [P139] 提木叉以前,略说教诫时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众多了,问题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 化)的基础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这就是随犯而制立「学处」s/iks!a^pada。「 学」,是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的开导。如违反了,虽受到呵责、训勉,但没有强制纠正的力量 。如古代的礼治,与礼制不合,虽为社会所呵责与不齿,但没有强制力。「学处」,是於学有特 定轨范,而非依着这样学不可。「学处」如法律,不只是应该不应该,而是容许不容许。「学处 」是以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而制立的;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执行僧伽的意志,违犯者非接受 处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开展中,先有学而后有学处。学的意义广,学处的内容有限。学处也还 是应学的,所以可摄在学的当中。如跋子Vr!jiputra比丘,以学处的制立过於众多,而感 觉到不能继续修学。佛问他:能学三学吗?他说:能!其实三学中的戒增上学,能摄一切学处(19) 。学与学处,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汉译每笼统地译为「戒」。如三增上学,『鼻奈耶』译为无上 戒戒、无上意戒、无上智戒(20)。「不应式叉礓赖尼」,意思为「不合应当学」,却又译为「不应 戒行」(21)。『佛说衛刍五法经』,译学法为「戒法」(22)。如不净行学处,有「戒羸不舍」句。「 不舍戒」,实为「不舍学」的异译。学与学处,汉译每泛译为戒,所以意义的区别不明。而实学 为应学的一切;学处为属於尸罗s/i^la学的一分戒条。
「学」应当学的内容极广,一部分出家众的威仪穿衣、饭食、行来出入、说法、大 [P140] 小便等,在「戒经」的集成时,被组为第五部分。比丘众弃家离欲,过着淡泊的生活,也是谨严 的生活。这些威仪礼节,或是传说的清净轨式(23);或是适应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出家众中,渐形 成释沙门S/a^kyas/raman!a的特有威仪,而为出家众所应当学的。说一切有部说:这是五篇 戒中最初制定的(24);正表示比丘们的行仪,与僧伽的成立同时,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马 胜As/vajit早就以威仪庠序着名。沙门应有的威仪,被组为「戒经」的第五部分。学与前 四部的学处不同,略示方隅,应当学;原始的条款,应简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视了佛所领导的比 丘众,是过着宗教的集体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仪。或者不注意先学而后学处的实际意义, 以为众学法没有一定条数(其实是逐渐举例加详而已),所以是后起的,附加的。然从「五鉹经 」、「五犯聚」、「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看来,在「戒经」的类集为五部时,学法是早已 成立了。
「学」是应当学的;不这麽学,当然是不对的,但起初并无制罪的意义,与前四部不同。在 律治精神发达后,渐与学处相近;在依「五修多罗」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为「越毗尼」或 「突吉罗」。起初,佛以「法」为教,善的名为法,不善的名为非法,非法就是恶。如八正是法 ,八邪是非法(25)。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26)。法与非法,表示了善与恶的早期意义。在佛 法的开展中,法与毗奈耶(律),渐被对称起来。法为真理与道德的实践,毗奈耶为虚妄与不道 [P141] 德(烦恼、恶业)的除灭;原为同一内容,显正与遮邪的两方面。「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 尼」,这一相对的名词,普遍流行;在现存的经律中,到处可见。但虽有「法毗奈耶」的对称, 并无实质的不同意义。大概由於学处的制立,「五犯聚」与「五毗尼」的成立,法与律渐为不同 的开展。继承这一倾向,佛灭后的圣典结集,也就为法与律的各别结集。学处制立以后,违犯的 特有术语: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毗尼」等成 语,仍流行下来,而被用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律 』有「越毗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论』的「过毗尼」(29),就是「越毗尼」的别译。越法、越 毗尼,是对法与毗尼有所违犯,不合法与毗尼的规定。这是进入律治时代,从非法非毗尼而演化 来的术语。应当学而不这麽学,『僧律』名为「越学法」(30)。这本都是通泛的名称;在前四部 的专门术语成立后,被用为第五部学法的罪名。突吉罗译义为恶作,也是一样。应该这麽学 这样作,这样说,如不合规定,就名为恶作。恶作也被用为第五部,并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 ,与『僧律』的「越毗尼」一样。第五部名学法,是各部「戒经」所同的。而违犯的罪名,各 派的用语不一。正由於学法是古老传来的,本没有制定罪名;等到判决罪名,部派开始分化,所 以也不能统一了。
注【20-001】优波离Upa^li诵毗尼,苦於杂碎难持,见『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P142]
注【20-002】『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20-003】『摩诃僧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20-004】『摩诃僧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20-005】『摩诃僧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0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 (大正二三·五一五
下)。
注【20-008】『铜钿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弭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09】『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0】『摩诃僧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20-011】『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2】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注【20-013】『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20-014】『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
[P143]
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0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萨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
。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0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大正二四·六0
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戒经」的组织有关。
注【20-015】『摩诃僧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1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1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注【20-018】『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20-019】『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20-020】『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20-021】『鼻奈耶』卷一0(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20-022】『佛说衛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20-023】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
五0(大正二三·九0一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
』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20-02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注【20-025】『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0二下)。
[P144]
注【20-026】『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20-02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注【20-028】『摩诃僧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注【20-02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30】『摩诃僧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的原始类集,集为五部,但不能确 知学处s/iks!a^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经」,布萨pos!adha说戒以来,学处还在不 断的制立,这是不容怀疑的。从原始类集,到佛灭时,「戒经」已有学处的增多,或部类的分立 ,及传诵与意见的不同了。说到学处的增多,如提婆达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别 众布萨为形式上的脱离。现存「戒经」的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有「破僧违谏学 处」、「随顺破僧违谏学处」,都因此而制立,为佛七十馀岁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a^tayantika ,有「诈言不知学处」、「轻呵戒学处」,都是制立於布萨说戒以后的。类集为五部,成 立说波罗提木叉(说戒)以后,学处是还在不断增多中的。 [P145]
部类方面,初为五部,波逸提是总为一部的。古代的经济生活,极为简单。比丘bhiks!u 们的日用物质,不外乎衣、钵、卧具、药食。比丘们过着「少欲知足」、「易养易满」的独身 生活。可是佛法开展了,信众越多,供养也越厚。对於资生的物品,比丘们也有求多、求精的现 象。对於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过水准的,不合规定的物品,都应该舍去(其实是「净施 」,大都交还本人,只是经一番公开,受一番呵责)。物品应舍去而罪应悔,名为尼萨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舍堕」,与一般的波逸提不同。这一类学处多了,波逸提 就自然形成二类:「舍堕」、「单堕」,但还是统称为波逸提的。从种种迹象看来,佛的晚年, 僧品庞杂的情形,日见严重,制立的学处,也就越多。如『杂阿含经』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 说:
「何因何缘,世尊先为声闻少制戒时,多有比丘心乐(修证)习学?今多为声闻制戒,而 诸比丘少乐习学」(1)?
佛法在发展中,出家众的增多,过於迅速,自不免庞杂不纯。为此而倾向「律治」,制立更 多的学处。但在形迹上,似乎制立的学处更多,反不如初期的专精修证。其实,如不多制学处, 情形将更为严重。
佛的游化,虽限於恒河Gan%ga^一带,但地区不能说不广。交通不便,语言不一,又没有 [P146] 文字记录可以传达远方。以说波罗提木叉说戒来说,如有新制立的学处,怎样传达到各地区 ,而能使远地的比丘接受?怎样使新成立的学处,各方都能纳入「戒经」的同一部分?这显然是 很不容易的!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遮传教学处」,就是不承认新立学处的宣告。在当时 ,几年前的学处,还没有能在各区普遍统一,而新的学处又有了多少,这是不可免的现象。这该 是佛灭以后,最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而且,佛法中有重法与重律思想的对立。如王舍城Ra^jagr!ha 结集中,阿难A^nanda传达佛的遗命:「小(随)小戒可舍」(2)。现存「戒经」波 逸提法,有「轻呵戒学处」,正是针对「何用说此小随小戒」的。如「戒经」早有「轻呵戒学处 」,那末阿难所传佛命,「小小戒可舍」,是前言后语自相矛盾了。这实是重法的阿难所传,与 重律的优波离Upa^li所传,互有出入。在王舍结集中,阿难所传的被否决了;优波离所传的 ,被集入「戒经」波逸提中。现存的律部,都是以优波离所传为正宗的。从传说的王舍结集的事 缘而论,「戒经」的结集论定,实为有关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叶Maha^ka^s/yapa说:「自 今已去,应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3):这 是当时结集「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结论。
王舍城五百结集,为律家所传,佛教界所公认。从佛教发展的情况而论,应有历史的事实为 根据;虽然在传说中,不免杂入多少后起的成分。当时结集的「戒经」,大抵近於现存各部「戒 [P147] 经」的八法(八部)。但实际上,未必与现在的八部相同,试列表而再为叙述:
图片
”五部〔 ”八部〔
1.波罗夷法 1.波罗夷法
2.僧伽婆尸沙法 2.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3.波逸提法┳ 4.尼萨波逸提法
┗ 5.波逸提法
4.波罗提提舍尼法 6.波罗提提舍尼法
5.学法 7.学法
8.灭诤法
尼萨波逸提与波逸提的分立(仍不妨称为一部),是继承旧制五部而自然形成的。不定法 aniyata-dharma、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dharma,意义却大为不同。『 优波离问经』、『佛说衛刍五法经』,所传的波罗提木叉的条目,无疑为古型的,却都没有不定 法与灭诤法,这是最值得重视的!不定法与一般学处不同,制立的因缘,由於可信赖的优婆夷 upa^sika^的举发。犯是确定了的,但犯什麽罪,还没有确定。或是波罗夷,或是僧伽婆尸沙, [P148] 或是波逸提;总之,犯是决定了的。不定法仅二条,与欲事有关。在广律的解说中,也有合一解 说的(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说:
「二不定┅┅有馀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律馀文句,皆为释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师间显有不同的意见。有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就反显有以 为此非律的本义。出家众度着独身生活,清净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众家,可能引起问 题,所以取得可信赖的优婆夷的护助,以维护僧伽的清净。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这是波罗夷 等三部成立以后,适应特殊情形的补充条款。
灭诤法不是个人的戒条,而是处理僧事相言诤、诽谤诤、罪诤、常所行事诤的七项法规 。布萨说戒以前,先要处理诤事;大众清净,才进行说戒。被称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布萨说戒 仪轨,为了必须处理僧事,这七项灭诤法规,大概是附录於篇末的。传诵久了,渐与布萨仪轨 说波罗提木叉序等,成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
王舍城五百结集时,对旧传五部的「波罗提木叉经」,应已重为审定,公认而不再有异议。 不定法与灭诤法,从『优波离问经』、『佛说衛刍五法经』,没有说到这二部而论,可见虽已久 为佛教界所传诵,而在律学的传承中,显然的存有古说,不以这二部为「波罗提木叉经」。尤其 是灭诤法,在『僧律』、『铜钿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所有「经分别 [P149] 」Suttavibhan%ga或「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中,都只列举七 灭诤法的名目,而没有加以分别解说。七灭诤法的解说,都在「灭诤犍度」等中(5)。可见古代的 持律者,虽将灭诤法编入「戒经」,而仍没有看作「波罗提木叉经」的。仅有『十诵律』,为七 灭诤法作解说(6)。但又别立「诤事法」(与各部广律相同)(7);虽解说的次序多少不同,但显然 是重复了。
现存不同诵本的「戒经」,分为八法。不定法与灭诤法,都已取得了一部的地位。在计算戒 条时,也都计算在内。可见虽偶存古说,表示不同的意见,大体说来,都已承认为「戒经」的组 成部分。佛教界公认的七百结集,传说在佛灭百年。此后不久,就开始部派的分立。这二部为各 部派所公认,应於部派未分以前,七百结集时代,已被公认了。从原始的五部到八部;从对二部 (不定与灭诤)有不同的意见,到公认为「波罗提木叉经」的部分:这一演进的历程,就是佛陀 时代的原始结集,到王舍五百结集,到七百结集的过程。
『僧律』别立「法随顺法」为九法;又加波罗提木叉序,成「十部修多罗」(8),那是部派 分立以后的事。
注【21-001】叁阅『相应部』「迦叶相应」(南传一三·三二七)。
注【21-002】各部律都有此说,如『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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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1-003】『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注【21-004】『摩诃僧律』卷七(大二二·二八九下二九0下)。
注【21-005】『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一一五一六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三(大正二二·一五三下
一五六中)。『四分律』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二·九一三下九二二下)。『摩诃僧律』卷一二、
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注【21-006】『十诵律』卷二0(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注【21-007】『十诵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注【21-008】『摩诃僧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