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顺法师佛学着作集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第三项 因缘与文句的分别

在「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的组织中,无论那一条戒,都是先举制 立学处的因缘,次分别学处的文句,然后分别所犯的轻重。佛的制立学处,是「随犯随制」的。 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当时的某种事实,或是遮止罪恶,或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讥嫌,而有遮止的 必要。所以学处与制立学处的因缘,在学处的传诵解说中,就结合而有不可分的关系。制立学处 [P211] 的因缘,古来传有五事:「一、犯缘起处(地点);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 事;五、所因烦恼」(1)。除「所因烦恼」,属於内心的因缘而外,其馀四事,就是人、地、事的 因缘。每一学处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学处,经多次的补充修正,才成为定制,所 以古称为「制」与「重制」。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别极细密,如说:「此是初 制,此是随制,此是定制,此是随听」(2)。试以不净行学处为例:以须提那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 与故二行淫为因缘,佛初立学处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 ,这是「初制」(3)。其后,毗舍离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与猕猴行淫,再制为:「 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罗夷,不共住」,这是「随制」。后来因为众多的跋Vr!ji 比丘,不乐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为:「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 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经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舍戒 ,而不许以比丘身行不净行,成为「定制」。「随听」,也称为「开」,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 不受某一学处的约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学处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随听,都以某种事实为 因缘,作为制立或修正的依据。

传说中的制立因缘,多数是共同的。虽或者人名不同,如不净行者须提那迦兰陀子,『僧 律』作迦兰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毗舍离比丘与猕猴行 [P212] 淫,『十诵律』与『五分律』,作濠萨罗Kos/ala^舍卫S/ra^vasti^林中(5);『根有律』作 羯阑铎迦池竹林园Kalandaka-ven!uvana附近林中(6);『僧律』作王舍城Ra^jagr!ha 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传的事实,还是一致的。这可以想见初期的原始传说,由久久流传而有 所变化。不过,有关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原始佛教的律学传统,是 优波离Upa^li的律学传统,已不免杂有人事的因素,这姑且不谈。

佛陀所制的学处,为了忆持诵习的便利,应用极简练的文体,当时流行的修多罗su^tra 体。要理解简练文句的意义,就需要分别解说。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各部广律每有多少不同。 这或是定义的分别:如说「比丘」,在一般语言中,比丘一词的意义,并不一致。波罗提木叉中 的比丘,必须确定其界说,也就是确定波罗提木叉所制约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 中所说的「人」,也要确定其界说一样。关於「比丘」的分别解说,『僧律』但举「受具足善 受具足」正义(8)。『十诵律』举四种比丘(9);『根有律』举五义(10)。『四分律』举八义(11); 『五分律』举一一义(12);『铜钿律』举一二义(13)。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所 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谁是后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 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如第二学处,『僧律』作:「不与取、 [P213] 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14)。不与取 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 於盗心及非盗心的。所以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 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又如「王」,『僧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刹利、婆罗门、长者 、居士受职为王」(15);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铜钿律』作「诸王」 ,定义也是一样(16)。『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 「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学处,『僧律』作:「自手夺人命」。解说为:「人者,有命人 趣所摄」(18)。『四分律』与『铜钿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 到命终(19)。『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说一切有部的 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 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律』作:「得新衣┅┅若不作 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下文又以「点净」 、「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23)。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 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钿律』与『五分律』、『 [P214] 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25),约染色说。『 根有律』也约「染净」说(26)。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 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27)。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 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 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於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 就随着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钿律』、『五分律』,都说起因於比丘 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僧律』着重於衣色不 分(30)。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於「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 着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着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 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 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 ,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33)。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 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於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 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着馀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
注【29-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三)。
注【29-004】『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注【2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注【29-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七)。
注【29-014】『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七四)。
注【29-017】『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 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注【29-02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29-021】『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29-02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29-023】『摩诃僧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注【29-024】『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九0一九一)。『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注【29-027】『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注【29-028】『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八九)。『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注【29-030】『摩诃僧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 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 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说:

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馀、知 无馀。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恶、知不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 、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律』等都有说到(1)。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 六中)说:

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铜钿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 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於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 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 、突吉罗。於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 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 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 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后四种罪 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 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 、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 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 显然是过於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 萨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 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於「优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 斗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於「波罗提木叉学」Pra^timoks!a-s/aiks!a外,别 立「毗尼学」vinaya-s/aiks!a、「威仪学」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 有「破威仪」a^ca^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 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 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pa^ra^jika^ 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 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 。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着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 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 [P220] 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於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a^sa^m!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 ,而将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罗dus!kr!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 纳其馀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 「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 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毗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sthu^la$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 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霨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 」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 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 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 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 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毗尼与犯威仪,是属於违犯犍度khandha[P221] 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於固有的 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 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钿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 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钿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 「犯突吉罗罪,向馀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 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毗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於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7)。名数与『毗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 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a^tayantika 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萨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於突吉罗外, [P222] 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於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 的时代。这虽是后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 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后,波罗 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 如『铜钿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以五罪聚过於简略, 於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 』,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波逸提,在处理 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麽不同。於 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钿律』、『四分律』、『五分律』,进 一步的略去尼萨波逸提,而於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 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於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 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於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 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 。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诃僧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注【30-003】『铜钿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注【30-006】『铜钿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铜钿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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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后集成

[P224]

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 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Suttavibhan%ga,或 名「毗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别」vinaya-vibhan%ga。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 部类的先后,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制立学处s/iks!a^pada的因缘,学处文 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 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 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 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 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 的,差别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 ,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於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於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时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 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后,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 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pa^ra^jika^为例:迦兰陀 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 比丘(4),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叁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 法(5)。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於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6)。这种事缘与 「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 ),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别」,虽形式与 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 门(或增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别」极不统一,可见原形的「 犯相分别」部分,还没有后代那样的严密。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部派 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别」,依口口传诵的「戒经」。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 [P226] 补充;分别解说也就增多了。如「不与取」戒,『僧律』作「王」;『铜钿律』作「诸王」; 『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9)。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 摈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11)。输金赎罪 ,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夺人命」戒,『僧律』、『铜钿律』、 『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都分为人与人类(胎儿)(12)。论到杀,『僧律』 :「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13)。『铜钿律』与『四分 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 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15)。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 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 」(16)。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 增广了。在「文句分别」上,『僧律』与『铜钿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与『根有律 』,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 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 ,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 句。『僧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 二句。所以『僧律』、『铜钿律』、『五分律』,於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 。「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钿律』举赞死因缘(19);『僧律』别出二(三)缘(20);『五 分律』别出四缘(21)。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 ,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 Maha^sa^m!ghika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经譬喻师da^rs!t!a^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 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 尸」等一四缘(2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说一切有 部的『根有律』,於「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Da^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 处」(24)。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 『僧律』,与其馀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钿律』说起。『铜钿律』的「大分 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 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恶语」、「赞淫欲」、「媒」 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 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 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 判决实例。『铜钿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第一波罗夷:一0·一一0·二七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0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於分别说部系的『铜钿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 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不与取」戒,『铜钿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类 ;『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二六类(28)。「夺人命」戒,『铜钿律』分自(己动手)杀 ,教杀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为二0类(29)。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 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 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 『根有律』举颂说:「於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 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31)。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别说 部各本是相近的。「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一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 等二六类(32)。内容也与分别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分别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 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 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粥等一五类(33)。『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 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34)。说一切有部律,对於「夺人命」戒的分类, 是略於自杀等分别,而详於杀具、杀法的分类。分别说部律,重於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 [P230] 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杀具仅列陷、倚发、毒、安杀具四类而已。这一分类 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后的。

『僧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别,是叙述的纷乱。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 的成分。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净行」 戒,『僧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强等(35),与 『铜钿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36);这是可直溯 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铜钿律』加二根为四类(37);『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38);『四分律 』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39)。四类与五类的分别,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 后起的。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别说部的:「不眠、眠、醉、狂 、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少分、多分」,要简略得多。「不与取」戒,『僧 律』先出八种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种物(41);又出物分齐等一三种分齐物(42)。一六种物 的分类,与分别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 」,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后的。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 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后集成的。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 ;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后杂出。这一情形,也见於「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43)[P231] 次出行杀等一三类(44)。重於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类中,如毗陀罗凶杀、示道 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后面的。『僧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 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律』的分类,有后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 」而被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薂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 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 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 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钿律』来, 极为简略,并限於四波罗夷(46)。『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2.「不 与取」三事:施越尼Si^vali^、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 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 、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毗输多(47)。『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 、孙陀罗难陀Sundara^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 衣、东方尼、世罗尼S/aila^、目连Maudgalya^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 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死、兰若杀贼、老比丘 [P232] 疾走。4.「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48)。分别说部系的『四分律 』、『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中,没有「就事分别」的判决实例。但 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 汉译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於僧伽 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恶语」、「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 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恶 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50)。3.『十诵律』「毗尼诵」(的一部 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 (51)。此外,於不定法、尼萨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於 「优波离问诵」的。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别译。除四波 罗夷以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恶语」、「媒」四戒的判例 (52),与『五分律』相同。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5.『僧律』「杂诵」, 有『毗尼断当事』,共三五则。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 「恶语」二则(53)。『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别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 [P233] 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律』是大众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於「波罗提木叉 分别」的)部类,名为「毗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 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经分别」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 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别」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 部类的组合不同。『铜钿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 部类「毗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又别编 为「毗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律』相近,『僧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后,从古形而分化为不同类型 的过程。『僧律』近於古形,分为二部分。一、「制戒因缘」中,列叙一九事缘。二、「杂诵 」「毗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制戒因缘」叙列的一九缘,是:l迦兰 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 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 。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禅难提 ,见於『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毗尼诵」等(55)。一九事缘, 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别」而叙述有关的事缘。如约人、非人、畜生; [P234] 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 内出;觉、眠、死。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这些事缘,编集在 文句分别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别」而组合的,属於「犯相分别」(不只是制戒 的因缘)。「毗尼断当事」的八缘,是:l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 (依毗尼断 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 妇,29隔壁。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后三则是佛后「长老比丘」判决的事。「毗尼断当事」,都是 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判决实例。

分别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於「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及僧伽轨则,都曾 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形是分为二类的。但到分别说部,或 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是『铜钿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别」 以外的「毗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无论是『铜钿律』、『五分律』、『四分律』, 都是将古形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别」有关的。古代律师,坚持「随 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别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 ,约义分别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律』已有 这种倾向)。以「不净行」为例:『僧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三事。而『五 [P235] 分律』就有二七事;『铜钿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 先后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七事:1迦兰陀子,2 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 ,例),4孙陀罗难陀跋子,5二根,6二道合,7 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 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 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衔,24根长,25 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这些事缘,部 分是从「约义分别」来的。如l迦兰陀子(『僧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律』的猿猴 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3狂 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这 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57),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 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别而来。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 别」中,是没有的,却见於『僧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58)。「石木女人、画女人、 越毗尼罪」(59)。『僧律』是「约义分别」,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13立行, 14坐行,『五分律』与『铜钿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 19罗汉(与『僧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律』相同),26 [P236] 禅比丘,与『僧律』的禅难提相合。总之,『五分律』是综合『僧律』(应该是上座部律古 形,与『僧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约义分别」,已传说为事缘。不同於『僧律』的 ,只有共浴、开户睡、露地眠、梦与本二、狗衔五事而已。

『铜钿律』与『四分律』,这一部分的集成,应该是迟一些;只要略举几点,就足以说明了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有死而未、多分未、多分、骨出等。『僧律』与『五 分律』,都是分别而没有事缘。『铜碟律』就有「五墓处、骨」六事(60)。又「约义分别」, 有被迫与展转行淫;『僧律』与『五分律』,也没有事缘的叙述。『铜钿律』分别为七事(61)。 『四分律』更详细分别,成为比丘与比丘,到沙弭强沙弭八事。又从比丘与眠女,到恶比 、恶沙弭、恶兰若与比丘尼等二0事(62)。这都是依原形的「约义分别」,而传说为事实的。 『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则)、开户睡、罗汉四缘;『四分律』也仅有罗汉、开户睡、取 薪女、担草女四缘。而『铜钿律』竟演化为罗汉,舍卫安陀林四事,毗舍离大林三事,重阁 讲堂一事,共为九缘(63)。大同小异的事缘,是这样的增多了。然『铜钿律』的增多,主要从「约 义分别」而来,而新增的并不多,仅莲华色、女口衔生支、败根者、故二强坐等数则(传说的事 实,不一定是后起的,但编集要迟一点)。『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缘,自难陀尼到母子,共一 三事(64)。其中为『五分律』与『铜钿律』所有的,仅狗衔、股脐等二则。这些新集录的事缘,也 [P237] 见於『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65)

说一切有部二系『十诵律』、『根有律』,这一部分的组织,是古形的,与『僧律』 一样,分为二类:「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及「毗尼诵」。『根有律』的「毗尼诵 」(应名为「毗尼得迦」),没有译成汉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解说「 不净行」的犯不犯相,历举种种犯缘,都与「毗尼诵」,『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合(66)。『 十诵律』「毗尼诵」,与『十诵律』部分别译的『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内容增多了,与『 四分律』相近。比对起来,有更多的新事缘,如『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勒伽』,自非人 持着王夫人边,到守园尼,共一二事(67);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而且是集录於末后的。这是说 一切有部特有的,集录完成最迟的部分。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从原形 而成现存的各部律,无论是内容或组织形式,古传或新成立的,都是错综复杂的,应分别观察, 不可一概而论。从原形而分为大众部与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从上座部而分化为分别说 ,说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为编集,而成大致同於现存 部派的律典(集成后,也还有多少演变,但大致相同)。这,也只是略举一例,以说明大概而 已。 [P238]
注【31-001】『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 、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上中、五七一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 ·一上中、三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铜钿律』 「经分别」(南传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注【31-002】『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 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铜钿律』「经分别」(南传 一·六六七0)。
注【31-003】『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 『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 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0上)。『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三 一一五)。
注【31-004】『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 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0(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 『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四 四一四七)。 [P239]
注【31-005】『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 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二)。
注【31-006】『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 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铜钿律』「经分别」(南 传一·一一六一一七)。
注【31-007】『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说 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中)。『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三七四三)。
注【31-008】『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 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 (大正二三·六三0下)。『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
注【31-009】『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七四)。『四分律』卷一 (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 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31-010】『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 (大正二二·六上)。『四分 [P240] 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铜钿律』「 经分别」(南传一·七四)。
注【31-011】『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注【31-012】『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0)。『四分律』卷 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 ·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31-013】『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31-014】『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注【31-015】『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31-01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中)。
注【31-017】『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
注【31-018】『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三)。『弭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注【31-019】『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八一一九)。
注【31-020】『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P241]
注【31-021】『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注【31-022】『摩诃僧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 二三五下)。
注【31-023】『摩诃僧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注【31-02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注【31-025】『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二)。
注【31-026】上列章节,并见『南传大藏经』卷一,其页数为:1.(五三六三)。2.(九0一一一)。3.(一三0 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 二二0)。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注【31-027】『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五二)。『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 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注【31-028】『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七八六)。『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注【31-029】『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三一三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 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注【31-030】『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 [P242]
注【31-032】『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 六四六下)。
注【31-033】『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注【31-034】『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0中)。
注【31-035】『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3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7】『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
注【31-038】『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注【31-039】『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注【31-040】『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1-041】『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注【31-042】『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注【31-043】『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注【31-044】『摩诃僧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注【31-045】『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4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於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别」的事缘,如「恼他」戒,见卷二九 [P243] (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注【31-047】『十诵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 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三下)。
注【31-04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 。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0中)。
注【31-049】『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注【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注【31-051】『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1-05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1-053】『摩诃僧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1-054】『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注【31-055】『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注【31-056】各部事缘的项目,开合不一,计算不易,这只是举大数以表示不断增多而已。
注【31-057】分别说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乱心、病坏心、初作,结说不犯。
注【31-058】『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P244]
注【31-059】『摩诃僧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注【31-060】『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七五八)。
注【31-061】『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六二六三)。
注【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注【31-063】『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九六一)。
注【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注【31-065】前后杂出,可检『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注【31-066】『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注【31-067】『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 四中五八五中)。

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於「波罗提木叉分别」,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 ,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 [P245] 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1),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 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 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 子的事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 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 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 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 於「比况」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 ,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 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着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於这些 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 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 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 [P246] 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律』最多,共存五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 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而『根 有律』特重於「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广说五百本生」(2),这 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的「本生」,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也是有的。与偷罗难陀Sthu^lananda^ 比丘尼有关的,『铜钿律』有「黄金鸟」,显然为「本生」的体裁(3)。『四分律』也有「 黄金鸟」「本生」;『根有律』说有:「宝珠鹅」(黄金鸟的传说不同)、「贪贼」、「丑婆罗 门」、「不贞妻」四「本生」。但是,『僧律』、『五分律』、『十诵律』,却都是没有 的。与提婆达多有关的,『铜钿律』有「小象学大象」事(4)。虽没有具备「本生」的文学形式, 而确是释尊与提婆达多的前生。「小象学大象」事,『四分律』与『五分律』,都明确的是「本 生」体裁。『僧律』的「本生」很多,但有关提婆达多的,仅有一则「野干主」。关於提 婆达多的,『铜钿律』一则,『四分律』三则,『五分律』四则,『十诵律』一则,而『根有律 』多达三六则。在这一比较下,明确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统律部的「本生」, 有集中的倾向。重视佛教的问题人物,以提婆达多、偷罗难陀比丘尼的恶行为主,而广泛的传说 ,集录出来。这与『僧律』的本生,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说,没有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是 [P247] 非常不同的。这到底谁古谁今呢!

依律部所传的「本生」,而论究成立的先后,是不能以有无、多少为准量的。1.先应确认「 本生」所表达的意义,这是关联於前生后世,善恶因果的具体化。善恶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论题 。然在佛法的开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则,而要有具体的因果事实,可以指证 。於是,传述的古人善行,指证为「即是我也」。对现在的释尊说,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 形成前后的因果事实;这是经师所传的「本生」。律部中,举为例证的世间事过去的人(畜 生及非人)物,对现在的佛弟子,在传说中也成为前生后世的因果系;这是律师所传的「本生」 。

2.经师与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同类的善恶因果;这是佛法中,善恶因果具体化的早期形 态。我们知道,浑括而简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说善恶因果,没有作进一步的分类。但立善恶 二性的大众部Maha^sa^m!ghika,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论,於善 、恶外,别立无记性。分别说部,及从先上座部分出的,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者」,都立三性 说。说一切有部论师,及犊子部Va^tsi^putri^ya,成立四性说: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 、无覆无记性。「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类而熟」的异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说一 切有部论师中,发扬广大起来。如认清佛法思想的开展历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现的,具体的因 [P248] 果事实,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说明;与大众部的思想,最为契合。同类的善恶 因果说,在上座部中,渐为异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 统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学风是不尽相同的。从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达磨abhidharma论师,是究 理派。对於「本生」、「譬喻」等,取审慎的抉择态度。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说:「诸传 所说,或然不然」(5)。属於『十诵律』系统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九中)说 :

「凡是本生、因缘,不可依也。此中说者,非是修多罗,非是毗尼,不可以定义」。

「本生」、「因缘」、「譬喻」等,与经律相结合,而不是经律的实体;这是不可以作为定 量的。所以重阿毗达磨的学派,对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视。为礓宾Kas/mi^ra论师所重的, 「除却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诵律』,真正的意义在此。铜钿部 Ta^mras/a^ti^ya重律,也有发达的阿毗达磨论。『铜钿律』仅有「黄金鸟」本生,及「小象学大象 」,可与『十诵律』作同样的理解。反之,大众部是重於修证,重於通俗,重经法而没有阿毗达 磨论的(晚期也有)。『僧律』保持了简略的,杂乱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组织,『僧律』是 古形的,下文当加以证实),却富有同类因果的「本生」。在说一切有部中,本为持经者(上座 [P249] 部本重经)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丰富的「本生」与「譬喻」。所以论究律中的「本生」 ,有无与多少不一,有关学风的不同,是不能忽视的一环。

可以简略的总结了。『铜钿律』仅「黄金鸟」为「本生」,还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学大 象」。『铜钿律』编集完成时,当时的佛教界,就只有这二种「本生」吗?还是学风不同,简略 而不多采录呢?仅有二项,而与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恰好相合,这是 不能不引为希奇的!上座律与大众律,对於风行古代的「本生」,态度是显然不同的。同类因果 的「本生」传说,是古老的,与大众部的思想及学风相合。所以在『僧律』的编集中,保存的 最多。铜钿部是重论的,与某人其事相结合的「本生」传说,在『铜钿律』的编集中,仅保留了 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与部派成立的时期,相 去不能太远(集成定本,以后只能有多少修正与补充,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说一切有部经 师与论师分化时期,比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铜钿部要 迟一些。那时的说一切有部律,提婆达多的「本生」,已经不少。论师系加以删略,重为编定, 成为『十诵律』。持经的譬喻者,继承旧有的学风,扩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编,成为『根 有律』。

经、律所传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经师所传的「譬喻」,只是先贤的善行,光辉的 [P250] 事迹。而律师所传的「譬喻」,通於善恶。从(制戒)「因缘」而化为「譬喻」佛与弟子的 事迹;又从「譬喻」而化为(业报)因缘。「本生」与「譬喻」,有一共同的倾向:从现事而倾 向於过去的「同类因果」,是「本生」;从现在而倾向於过去的「异类因果」,是「譬喻」。这 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使人可证可信。依「譬喻」的发展情形,而论现存的各部律,说一切 有部的『十诵律』,尤其是『根有律』,详於业报「譬喻」,最为后起。其次,是『僧律』、 『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罗钵龙王宿缘等)(7)。『铜钿律』为古。如以「波罗提木叉分别」 部派未分,已大体形成来说,那就还没有什麽(业报)「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
注【32-001】『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注【32-002】『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注【32-003】『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一九)。
注【32-004】『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三0八)。
注【32-005】『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注【32-006】『大智度论』卷一00(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注【32-007】『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六上一0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 一上七九二下)。 [P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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