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毗尼母经』,八卷,「失译人名,今附秦录」。「毗尼母」,是「毗尼摩得勒伽」 Vinayama^tr!ka^的义译,为『毗尼摩得勒伽』的另一传本。这是属於雪山部Haimavata,也 就是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所传承的。先上座部为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 源,所以这部『毗尼母经』,在解说上,虽然广略不同,意义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说的论题(律 母),与说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毗尼摩得勒伽』本,极为接近!
『毗尼母经』的后二卷,初明「三处决断犯不犯」(1);次辨毗尼的五义忏悔、随顺、灭 、断、舍(2);末后别明种种的毗尼犯毗尼、诤毗尼、断烦恼毗尼、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 少分毗尼、一切处毗尼(3)。末了总结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4)。这 与『十诵律』Ⅷ「毗尼相」相当;『十诵律』也结说为:「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5)。 这是依於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而一向附於毗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毗尼母」,是 前六卷,也分为三分。标目与解说。译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叁照说一切有部本,条举其标释的 论题(律母)如下:
一、第一分,一一九项目。 l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6业(羯磨)7 应止羯磨8不应止羯磨,摈出羯磨10听入僧羯磨11呵责羯磨12谏法13缘事 [P274] 14调伏15舍摩陀(止灭) 16 舍戒17不舍戒18戒羸19戒羸事 20说戒法21不说戒(此下有「说法」,应属后29) 22宿食大界内食(内宿内熟)23共宿食残宿食(内熟自熟)24残食法(受·不受)25!8罄26 池!8罄 27畜钵法28畜衣法 29应说30非法说31不应说 32失性羯磨33舍 34施所堕35羯磨36非羯磨37毗尼38入僧法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责等)43别住44本事45摩那卅46阿浮呵那 47犯48不犯49轻犯50重犯51残52无残53恶54浊重55非恶浊重56须羯磨57不须羯磨58集 犯 59谏法60忆念61谏时62受谏63止语 64止说戒65止自恣66波罗提木叉67布萨68自恣 69内宿70内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残食法74根食 [P275] 75受迦遌那衣76不受77舍迦遌那衣78不舍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粪扫衣83亡比丘衣物84养生具85非养生具86与得取87不与 不得取 88应畜物89不应畜物 90剃发法 91净肉92故作受用(食) 93合毗尼94不合毗尼 95人养生具96非人养生具97食果(净法) 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毗尼缘101大广说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尽形受药105寺中应可作106寺中应畜物107应入林108有疮听109大小行处110房 房中所作事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问114应受不应受115处所116方117随国应作118受迦遌 那衣利119浆法
二、第二分,五五项目。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与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124波罗提木叉法125取布萨欲 [P276] 126物127谏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处所133营事 134相恭敬法 135苏毗罗浆136散137香138杂香澡豆139药140浆141不中饮酒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应畜不应畜 146杖147络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处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盖156镜 157眼药158眼药筒159庄饰160歌舞161花謦璎珞162香 163坐164卧具165禅带166带167衣钩纽168擘抄衣 169稚弩170地法171树 172斗诤言讼173破(僧)174和合
三、第三分,六五项目。 175去176去上座 177非时入聚落178非时集179非时上座集法 180法会181法会上座182说法者183说者众上座 [P277] 184语法185不语法 186养徒众法 187入大众法188众主法189众中说法上座法 190说戒191布萨192受安居时筹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196众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应行法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霨梨法207和尚阿霨梨畜弟子法208沙弭法 209前行比丘法210后行比丘法211为檀越师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215语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舍法 219经行220经行舍221然火222小便处223洗足器224饫钵炉 225虚空226出气227扫地法228食粥法 229上厕法230厕筹法231上厕用水法 232嚼杨枝法233涕唾法234镅齿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举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显然是出於同一原本,而 [P278] 各为不同的解说。『毗尼母经』(119)「浆法」下注「初一分竟」(6),与『十诵律』本注「具足戒 竟」的地位相合。『毗尼母经』第六卷末说:「第三事竟」(7)。可见『毗尼母经』,与说一切有 部本相同,也是分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与说一切有部本最相近。(67)「内宿」到(74) 「根食」,与二本相当;但别有(22)「宿食」到(26)「池!8罄」,似乎是错简的重译。第二分 中,『毗尼母经』较简略。以『毗尼摩得勒伽』为例:(121)「自恣」到(136)「说欲清净」, 共一六项目;而『毗尼母经』,从(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萨欲」,仅略为五项。此下 ,『毗尼摩得勒伽』,有「偷婆」类,「有食」类,「钵、衣」类,「依止」类,「和上、弟子 」类,从(137)到(164),共二八项目,都是『毗尼母经』所没有的。『毗尼母经』第三分中说 :「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霨梨,和尚、阿霨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说」(8)。 但上文并没有说到,可见第二分中,应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脱落了。第三分中,『毗尼摩得勒 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项目,而『毗尼母经』也没有。「闼赖吒」、 「实觅罪」、「与学」等,『僧律』本也有,所以这大概是「毗尼母经』脱落了的。现存的『 毗尼母经』,除译文标释不大分明,缺两大段外,原文的标题,与说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毗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对起来,与『毗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浆法 」,与『毗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浆净」;(226)「出气」,与『毗尼摩得勒伽』的(292) [P279] 「下风」;(238)「行法非行法」,与『毗尼摩得勒伽』的(311)「威仪不威仪」,完全相合, 而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毗尼摩得勒伽』 ,也立(183)「扇柄」与(185)「扇」为二。『十诵律』本,但立(197)「扇法」为一事。『毗 尼母经』的标目,与『毗尼摩得勒伽』,无疑是更接近的。
注【35-001】『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注【35-002】『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35-003】『毗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二上八五0下)。
注【35-004】『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注【3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35-006】『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中)。
注【35-007】『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下)。
注【35-008】『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中)。
大众部Maha^sa^m!ghika的『僧律』,曾说到「诵修多罗,诵毗尼,诵摩帝利伽」(1) [P280] 。与修多罗、毗尼并立的摩帝利伽,显然为摩得勒伽ma^tr!ka^的异译。在『僧律』中,并 没有说到摩帝利伽是什麽。然依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 的「毗尼摩得勒伽」去观察,确信『僧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摩得勒伽 相当;这就是大众部所传的「毗尼摩得勒伽」。『僧律』先明「比丘律」bhiks!u-vinaya ,从「明四波罗夷法第一」,到「七灭诤法第八」,而后总结说:「波罗提木叉分别竟」(2)。此 下,「明杂诵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次明「威仪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 律bhiks!uni^-vinaya的组织,也是这样。「杂跋渠法」与「威仪法」,大抵以十事结为一颂 ,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长行的标释,与结颂偶有几处不合(偈颂分为数事,长行或综合的解 说)。今依结颂次第而条列其内容,而附注长行的不同处於下:
一、「杂诵跋渠法」,一四跋渠。 第一跋渠: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满(可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其足)(3) 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语羯磨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 第二跋渠:11举羯磨12别住13摩那卅14出罪15应不应羯磨16随顺行舍17他逻!2温18异住19与 波罗夷学悔20觅罪相羯磨 第三跋渠:21举他22治罪23驱出24异住25僧断事(4)26田地法(5)27僧伽蓝法28营事法29床褥 [P281] 法30恭敬法 第四跋渠:31布萨法32羯磨法33与欲法34说清净法(6)35安居法36自恣法 37迦遌那衣法38非迦遌那衣法39舍迦遌那衣法40衣法 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药法 43和上阿霨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弭法 45钵法46粥法47饼法48菜法49!C褂法50浆法 51苏毗罗浆法 第六跋渠:52毗尼法(7)53障碍不障碍法 54比丘尼法 55内宿内煮自煮56受生肉57受生谷58自取更受59皮净60火净 第七跋渠:61重物62无常物63痴羯磨64见不欲65破信施 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络囊法 第八跋渠:71蒜法72覆钵法73衣纽!9木结法74腰带法75带结法(8) 76乘法77共床卧法78共坐法79共器食法80机法 第九跋渠:81为杀82肉(蒜)83皮法84揩脚物85眼药86眼药筒87眼药筹法88伞盖法89扇法 [P282] 90拂法 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发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 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说毗尼 第十一跋渠:100毁蜪101伎乐102香103华 104镜法105担法106抄系衣107上树108火法109铜盂法110迥向法 第十二跋渠:111众生法112树法113樵木法114华法115果法116种殖117听一年(9)118罪法119非罪法120 治罪法 第十三跋渠:121灭122灭事123调伏124调伏事 125听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 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龛法134塔园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养具138收供养具法139难 法
二、「威仪法」,七跋渠。 第一跋渠:l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3一切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 7 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 阿霨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霨梨 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旧住比丘治房 [P283] 17一切尽治房 18厕屋大便19小便法20齿木法 第三跋渠:21衣席22帘隔障23房舍24涕唾25钵龛26粥法27立住法28经行法29坐30卧法 第四跋渠:31客比丘法32旧比丘法 33洗脚法34拭脚法35净水36饮水37温室38浴法39净厨40衣法 第五跋渠;41阿练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礼足44相问讯45相唤 46入刹利众47入婆罗门众48入居士众49入外道众50入贤圣众 第六跋渠:51着内衣法52着中衣法53着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护衣 55前沙门56后沙门57倩人迎食58与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时相待 第七跋渠:61然灯法62行禅杖法63掷丸法64持革屣65尼师坛66謦咳法67詘法68欠塑频申法 69把搔70放下风
『僧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为大众部所传,有其不同的次第,与内容的增 减。但就大体而论,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为出於同一的原本。如「 杂诵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异住」止,与『毗尼摩得勒伽』的 第一分的前五十项(除26到31),内容与次第,都非常相近。又「杂诵跋渠法」的(66)「革屣 [P284] 法」起,(96)「和合僧」止,内容与次第,与『毗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 和合」止,更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结集」,(98)「七百结集」,(99)「略说毗尼 」(『十诵律』本作「摄毗尼」,解说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於「杂诵跋渠法」的中间。说 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於第一分的中间。尤其是和尚阿霨梨与弟子法,见於「杂诵跋 渠法」(43),又见於「威仪法」(79)。说一切有部本,也是这样,见於第二分与第三 分。这可见原本如此,而并不是重复的。
比较起来,『僧律』本简略,『毗尼母经』本较广,而说一切有部本,最为详广。『僧 律』本,於「上座」事,标列为项目的,仅(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 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项。而『毗尼母经』本,有(176)「去上座」, (179)「非时上座集法」,(181)「法会上座」,(183)「说者众上座」,(189)「众中说法众 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项。而『 毗尼摩得勒伽』本,广列(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练若比丘上座」 ,(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 )「集上座」,(251)「说法上座」,(254)「非时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 安居中上座」,(268)「说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 [P285] 厕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项。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本,条列最为详备,也就可见 上座地位的特别受到重视了。又如『毗尼母经』(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 100)「毗尼缘」是毗尼藏略说;(101)「大广说」(说一切有部本,分为「白」「黑」二类)是 结集经律的取舍标准。说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律』本却没有「大广说」。此下,『毗尼母 经』自(102)「和合」起,(108)「有疮听」止;(116)「方」起,(119)「浆」止,共一一项 目。『毗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浆净」止,共一0项,都是「净法 」kappa。这部分,『僧律』本没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结集时,佛教界有「十事 非法」「十事不净」的论诤。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结集」以下,广论「等因 」、「时杂」等净法。净法,是在某种情形下,经某种手续,认为是可行的。『僧律』於结集 时,提出净不净的标准,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 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僧律』举「净法」的原则五净,没有分别而标列於「摩得勒伽」(「杂诵跋渠」) ,可见「等因」到「浆净」,是上座部系所补列的。这些,『僧律』近於原本,上座系本,显 然有增广的形迹。 [P286]
然现存的『僧律』本,确有综合简略的地方。如「杂诵跋渠法」颂出:「布萨及羯磨,与 欲说清净,安居并自恣」(10)。而长行综合前四为一「布萨法」,结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 欲法」(11),这是综合简略的明证。与此相当的『毗尼母经』,自(120)「夏安居法」起,(125) 「取布萨欲」止,共为六项。而『毗尼摩得勒伽』本,从(121)「自恣」起,(136)「说欲清净 」止,共达一六项目。在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於『毗尼母经』的。总之,现 存各本,都是有所增减的。
注【36-001】『摩诃僧癗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四下)。
注【36-002】『摩诃僧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36-003】长行先明「四种受具足」;次广明「不名受具足」,而以「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
足」作结,这是合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二事了。见『摩诃僧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
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注【36-004】颂标「僧断事」,而长行作「羯磨法」,见『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中)。
注【36-005】长行别明「园田法」、「田宅法」,而总结为:「是名田宅法」。见『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四三下四四四上)。
注【36-006】长行标「布萨法者」,而结以「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颂中「羯磨」似即布萨羯磨。见『摩
[P287]
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0下)。
注【36-007】长行初标「非羯磨者」,而以「是名毗尼法」作结。见『摩诃僧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
四下四七0下)。
注【36-008】「带结法」,颂中缺,长行中有。见『摩诃僧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四下)。
注【36-009】今依颂而分「种殖」与「听一年」为二,见『摩诃僧律卷』三三(大正二二·四九六中)。
注【36-010】『摩诃僧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注【36-011】『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十诵律』「毗尼诵」的「摩得勒伽」,『毗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毗尼母经』 的前六卷,『僧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如上文所说,是出於同一母体的毗尼摩 得勒伽Vinaya-ma^tr!ka^。汉译的毗尼摩得勒伽,就是这几部。此外,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 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说到经律(毗尼)以外的摩夷Ma^tika^,但实际的内 容不明。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义净的传译,是不完全的。据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见『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 [P288] 只是没有译出而已。
有关摩得勒伽的意义,我曾经有所论列(2)。概要的说,摩得勒伽的文体,是标目作释的;文 义是「决了定义」的。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如『杂事』等所说(3)。律的摩得勒伽 ,也是有关实行的项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a^-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 居vars!a^,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规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内部实行的法制及惯例( 不成文法)。结集时,只是列举项目,附於「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但体例与波罗提 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标作释,渐成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应只是标举项目。『毗尼摩得勒伽』,在依标作释以前,列举项目,如说: 「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处,非羯磨处 ┅┅」(4)。而『僧律』在依标作释以后,结为偈颂说:「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羯磨及与 事,折伏不共语,摈出发欢喜┅┅」等(5)。长行,或者是偈颂;在前,或者是在后,意义都是一 样的,就是列举项目的摩得勒伽。如『僧律』「杂诵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 依高丽本,是偈颂体;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长行(6)。但这些僧制项目,被称为摩得勒伽的, 早就成为偈颂,偈颂是更便於忆持的。
集为偈颂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於「波罗提木叉」后面,后来才发展而成独立部类的。 [P289] 这一古老意义,应该加以说明。『僧律』的「波罗提木叉经」,分为「十修多罗」,从「戒序 」到「随顺法」(或作「法随顺法」)。在「七灭诤法」后,别立「(法)随顺法」为一部,这 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经」所没有的。「随顺法」的内容,在第三章「波罗提木叉 经」中,并没有解说。现在「摩得勒伽」的性质,已经明了,「随顺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 义,也就可以进一步的来说明了。(法)「随顺法」,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说到的,只是 『僧律』特别提出,作为别部吧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更有馀佛法,是中皆和合应当 学」(7)。 Ⅱ『解脱戒经』:「此是┅┅佛陀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解脱戒经中来。若更有馀佛法, 皆共随顺┅┅应当学」(8)。 Ⅲ『十诵别本』:「是事入佛经中,半月半月戒经中说。若有馀学,当一心学」(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馀随道戒法,是中诸 大德!一心┅┅应当学」(10)。 Ⅴ『十诵戒本』:「是事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馀随道戒法,是中诸 大德!一心┅┅应当学」(11)。 [P290] Ⅵ『根有戒经』:「此是如来应正等觉戒经中所说所摄。若更有馀法之随法,与此相应者 ,皆当修学」(12)。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后,ⅠⅡⅢ本又举「馀佛法」或 「馀学」;ⅣⅤ本举「馀随道戒法」;Ⅵ本举「馀法之随法」来劝学。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 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别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随道戒法」, 「法之随法」,与『僧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道宣解「馀佛 法」为:「此谓略教之别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馀佛法者,示 馀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然『解脱戒经』,也说 「馀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馀佛法」,并不合於道 宣的解说。『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说:
「若更有馀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簄清净无累; 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馀」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别的解说。「十七事」是属於毗尼的,「八圣道等」 是属於法的。依『僧律』的解说,这是属於毗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 伽。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毗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15)。二部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 [P291] 与分别vibhan%ga。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 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又说:「威仪者,二部毗尼随顺行, 是名威仪」(16)。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於「法随顺法」的。又如『僧律』卷四0(大正二 二·五四八上)说:
「世尊分别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 八波罗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后。比丘尼毗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 摩得勒伽,是偈颂,近於 『僧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 外的,却是随顺於二部毗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 。『十诵别本』作「馀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馀随道戒法」,意义明确, 与『僧律』相合。『僧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钿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馀法」等一句。然在『铜钿律』中,是有「随顺 法」的,如「附随」(南传五·二六九)说:
「於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依注释(17),「经」等五事的内容为: [P292]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 律vinaya犍度 随法anuloma附随 所制Pan~n~atta一切律藏 随顺法a^nulomika四大处(四大说)
『铜钿律』「附随」,别有「经」、「随经」、「律」、「随律」(18);「法」、「随法」、 「律」、「随律」(19)。「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20)。『善见律毗婆 沙』,有「本」、「随本」(21)。随本(Sutta^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 。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 音小有变化。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 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这是随顺於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 )」、「随律」、「随法」或「随顺法」。「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 、法)。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於法(二部毗尼 )的。「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附於「波 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钿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律』 [P293] 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 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与第三分, 「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十诵律』本第 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 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 称为法,其馀的一一九项, 都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后四事「林」、「事 」、「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第三分,一概称为法。『毗 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 法」,是「净法」,附於第一分的。(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 ,(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於第三分的。其馀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毗 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比对『十诵律』与『毗尼 母经』,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僧律』的情形,也是一样。如(1 ) 「受具足」┅┅(24)「异住」;又(55)「内宿内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 「灭」┅┅(124)「调伏事」,都没有称为法。这些,在『十诵律』是属於第一分的。(95)「 [P294] 破僧」┅┅(99)「略说毗尼」,在『十诵律』中,属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后,也是不称为法的 。总之,从现存的「摩得勒伽」来研究,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与 第三分,是称为法的。『僧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仍旧保持了称法不称法的固有差别。
称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萨」、「安居」等,都是僧伽内部,有关僧伽 与个人的规制;「法」只是规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称为「行法」,或译为「威仪法」,主要为 每人在行住坐卧中,以行为主的行动轨范。aca^ra,译为(正)行,也可译为轨则,如说:「安 住具戒,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轨则圆满,於微小罪见大怖畏」:这是经中最常见的「戒蕴」的 文句。『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大正三0·四0二中)解释说:
「云何名为轨则圆满?谓如有一,或於威仪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 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毗奈耶,不越毗奈耶」。 (中略行住坐卧) 「谓如有一,於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杨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 ,若受用事,若荡钵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为敷设卧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 应,於所应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 诸正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如是名为於所作事成就轨则」。 [P295]
轨则,正就是这些「行法」或「威仪」。日译本的『沙门果经』,译「轨则圆满」为「正行 精勤」(22)。约法说,是aca^ra正行,行的轨范。约人说,是a^ca^rya 阿遮梨耶,人的轨 范。「瑜伽行地」与『瑜伽师地」的传译不同,也由此字而来。这一部分,称为「行法」或「威 仪法」的,在说一切有部中,决定为aca^ra的义译。『铜钿律』的「仪法犍度」,以vatta为「 威仪」,那是部派间用语的不同了。僧伽内部的一切规制,个人的日常行动的轨范,是「法」与 「行法」的意义。据此来观察不称为法的第一分,意义显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 ·「遮羯磨」·「不遮羯磨」·「学」·「还戒」·「不舍戒」·「戒羸」·「诤事」·「灭事 」·「不消供养」·「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为僧伽规制中 ,所有术语的解说,及内容分别。如法律中,对「人」·「自由意志」·「假释」·「假扣押」 等,确定意义,或内容的分类一样。「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规制,是僧伽规制中,所 有术语的定义与分类(这就是解说)。在僧伽制度的发展中,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这一分的集 出,意味着僧伽规制的早已存在。接着是规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 重,而分为「法」与「行法」,成为三分。在这称为法与不称为法的差别中,可以看出「摩得勒 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叙列在中间,这是值得注意的事 [P296] !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说(23),今再略为补充的说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项 目的类集。初集成时(比王舍城结集略迟),与第一分相当,为有关僧事术语的标目。末后以「 五百结集」作结,表示为原始的结集,如书籍的「后记」一样。二、再结集时,约为七百结集时 代。对於固有的标目,应有所整理、增列,成为第一分。在「五百结集」后,更附以「七百结集 」及「毗尼摄」。当时,上座们传来的,完成的僧伽规制,也结集出来,称为「法」与「行法」 。三、七百结集以后,佛教界以僧伽规制的项目为主,而进行类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众 部将第一分与第二分,综合简化,展开其类集工作,而形成『僧律』的组织形态。上座部方面 ,对「摩得勒伽」,又将「四大教法」,及有诤论的「净法」,附编於「七百结集」之后,成为 现存三分的形态(『毗尼摩得勒伽』与『毗尼母经』的共同部分)。对於僧制类集方面,就是根 据「摩得勒伽」,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了。这是上座部律师们的业续!
「摩得勒伽」现存的不同诵本,关於成立的先后,应从两方面说。一、标举项目部分;『僧 律』二一0目;『毗尼母经』二三八目;『毗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诵律』三一八目。 上座部系的逐渐增多,由简而详,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后次第。然『僧律』的项目,也有上座部 系「摩得勒伽」所没有的。如「杂诵跋渠法」的(52)「毗尼断当事」,(54)「比丘尼法」, (100)「毁蜪」,(101)「观伎儿」,(107)「上树」,(110)「回向物」。如「毗尼断当事」 [P297] ,是『五分律』「调伏法」等的渊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铜钿律 』与『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诵律』「杂诵」的「比丘尼法」,『根有律』「杂事」 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於「摩得勒伽」,却是上座部系本所脱落了的。「 毁蜪」等与「波罗提木叉」有关;而「上树」一事,更是『僧律』、『铜钿律』以外的,各部 律「众学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对古形的「摩得勒伽」,诚然是增列得很 详密,但也是有所脱落的。
二、解说部分:由於部派的师承各别,适应不一,解说的广略也大不相同。『毗尼摩得勒伽 』与『十诵律』,『毗尼母经』,『僧律』,解说部分的数量,约为一·三·八之比。说一切 有部本,项目多而解说最简,然简略并不就是古义。如『僧律』明「四种受具足」(24);『毗尼 母经』说: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综合而除去共同的,实为七种受具(25)。而『毗尼摩 得勒伽』与『十诵律』,明十种受具足(26)。依『十诵律』而造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一切 有部旧义,也还是七种得戒(27)。这可见『毗尼摩得勒伽』,及『十诵律』的十种受具,不但在部 派中,就是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后起的新说。所以说一切有部本的解说简略,只能说是维持「 摩得勒伽」的古风,也就是维持体裁上的旧形,而并非内容都是古义的。
在律学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众多项目,逐渐结合而倾向於「犍度」Khandha的 [P298] 组合。在这点上,『僧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态,而没有上座部系那样的,发展为各各独立 的「犍度」。但在旧形式下,也逐渐形成新的结构。如结合「具足」、「不名受」、「支满」、 「不清净」,而说:「是中如法清净者,名受具足」(28),与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当。结合「 别住」、「摩那卅」、「阿浮呵那」,而说:「是名别住摩那卅阿浮呵那毗丘(尼的误写)摄竟 」(29),与「人犍度」相当。结合「布萨」、「羯磨」、「与欲」、「说清净」,而说:「是名布 萨法、与欲法、受欲法」(30),与「布萨犍度」相当。又如「衣法」、「毗尼法」、「比丘尼法」 、「五百比丘集法藏」等(31),都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僧律』虽有类集的趋势,但始终 维持众多项目,依标作释「摩得勒伽」的形式。从渐有类集的趋势而论,现存『僧律』的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的组成,应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发展的初 阶段。在现有律典中,『僧律』是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为阿育王As/oka的时代,当然 有后来的增编部分。
至於『毗尼母经』,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说:
「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毗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毗尼藏」。
『毗尼母经』所说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别有「一切犍度」。别立「犍度」而又 保存「摩得勒伽」,与说一切有部相同。『毗尼母经』一再说到各种犍度(32),显然这是「犍度」 [P299] 成立以后,才完成的解说。在『毗尼母经』中,引述「尊者萨婆多说」(33);「尊者迦叶维说」, 「迦叶随比丘」(34),「尊者弭沙塞说」(35),「昙无德」(36)的意见。『毗尼母经』的解说部分,已 在律学「五部分流」以后。『毗尼母经』说到「白业观」(净观地)、「种性地」、「第八人地 」等十地(37),与『般若经』所说相合。『毗尼母经』解说部分,应迟到西元以后。
注【37-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37-002】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二七三二)。
注【37-003】『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中)。『阿育王传』卷四(大正五0·一一三下
)。『阿育王经』卷六(大正五0·一五二上)。
注【37-004】『萨娑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注【37-005】『摩诃僧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六中)。
注【37-006】『摩诃僧律』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又注(24))。
注【37-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二中)。
注【37-008】『解脱戒经』(大正二四·六六五上)。
注【37-009】『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六上)。
注【37-010】『弭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九下)。
[P300]
注【37-011】『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中)。
注【37-012】『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0七中)。
注【37-013】『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大正四0·四六二中)。
注【37-014】『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大正四0·四九0上)。
注【37-015】『摩诃僧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37-016】『摩诃僧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四上)。
注【37-017】『铜钿律』「附随」(南传五·二七二)。
注【37-018】『铜钿律』「附随」(南传五·三一五)。
注【37-019】『铜钿律』「附随」(南传五·三一五)。
注【37-020】『铜钿律』「附随」注(南传五·三四八)。
注【37-021】「善见律毗婆沙』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
注【37-022】『长部』『沙门果经』(南传六·九五)。
注【37-023】拙作『印度之佛教』(四二四四)。
注【37-024】『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37-025】『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37-02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P301]
注【37-02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0中五一一中)。
注【37-028】『摩诃僧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注【37-029】『摩诃僧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八中四三八中)。
注【37-030】『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0下)。
注【37-031】『摩诃僧律』:「衣法」,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三中四五五上)。「毗尼法」,卷二九三0
(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比丘尼法」,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五百
比丘集法藏法」,卷三二(大正二二·四八九下四九三上)。
注【37-032】叁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注【37-033】『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0上)
。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
(大正二四·八二六下)。
注【37-034】『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五中)。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六下)
。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
(大正二四·八二八中)。又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注【37-035】『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上)。
注【37-036】『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P302]
注【37-037】『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又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