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开展为「犍度」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 』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 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 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於「以偏概全」的谬误。 [P351]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 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钿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 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 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1)。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 予以论定的。『铜钿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於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律』「杂 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善具足),如鉹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为:「如鉹经中广说」,指大众 部Maha^sa^m!ghika的佛传『大事』。『僧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律 』,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3)。『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后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着手不可 !「杂诵跋渠法」,於「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 分,可说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律』 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 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 [P352] 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别。受具足等,属於第一分 ,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 )。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4)。「杂诵跋渠法」,对於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 :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 ,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毗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 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 众具足」(5),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 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麽。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 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 ,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僧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 因亿耳S/ron!a-kot!ikarn!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 ,『僧律』分为四种。『毗尼母经』别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6)。『十 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7)。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 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 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后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 体例是这样的,『僧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 upa^saka、优婆夷upa^sika^,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 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upava^sa,译义为「近 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upasam!pada^,译义为「近 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 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 」。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於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於涅簄解脱的生活; 「近圆」,就是近於涅簄(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於清净解 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僧律』的四种受具,是「摩得勒伽」,与『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一样,是罗 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说明「受具足」是什麽。说明不同的受具足,当然与佛的教化事迹有 关,但是各别的,举事实来说明,而没有次第的编述佛传的任何意图。但由此而发展成的,上座 部系,特别是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就与此不同。『铜钿律』的「大犍度」,从佛的初成正觉 [P354] 说起。次第的叙述佛的传记,教化弟子出家「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然后说到「十众 受具」。『五分律』与『四分律』,从释迦族S/a^kya说起,诞生,出家,更与现存的佛传相 近。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众受具」。从佛的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 具」的叙述,等於成立「十众受具」的渊源一样。说到「十众受具」为止;连边地的「五众受具 」,也没有说到,更不用说「受教诫具足」与「问答具足」了。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 众受具」的法制为主体(「受戒法」);编集者有意的编述佛的史传,以说明受具的不同阶段。 『僧律』的四种受具,虽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近於分别说部佛传中的部分事实,但是说明「 受具足」的不同事实,并无次第的佛传意义。说『僧律』为本有佛传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 如此而已!
「杂诵跋渠法」的「四种受具」说,『律藏之研究』,没有理解为「摩得勒伽」的性质,因 而比附於『铜钿律』的「大犍度」,而想像为本来是有佛传的。并引了两项论据:一、如『僧 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加鉹经中广说, 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没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为:「如鉹经中广说」,是 [P355] 引证大众部的佛传『大事』;『大事』是说到四种具足的(9)。然这一解说,不能给以有力的 证明。因为,『僧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树下,初成正觉的事实,来解说「自(然)具足」。而 菩提树下初成正觉,见於经文的,并不在少数,如『增壹阿含经』(大众部所传)卷一四(大正二 ·六一八上)说:
「佛在摩竭国,道场树下,初始得佛」。
此下,从佛的慨念阿罗勒迦蓝A^ra^d!a-ka^la^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罗奈Va^ra^n!asi^ 化五比丘;然后到优留毗村Uruvilva^化迦叶Uruvilva^-Ka^s/yapa及其弟兄;回迦毗罗 国Kapilavastu化父王。这也是结合佛的许多故事,具有佛传的意义。佛在菩提树下,初 成佛道,『杂阿含经』与『相应部』等,也都有说到。大众部的持律者,引经说的初成正觉,以 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证明为引证『大事』的。而且,「四种受具足」,是大众部的持律者, 对於「受具足」的解说,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传。『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说为『大事』依律 部而编集,决不能解说为律部引证『大事』。其实,即使『僧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说明 「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传为证,而并非『僧律』在说明四具足时,是有佛传的;是本来有 佛传,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对『僧律』本有佛传的推论,这一项文证,是没有证成力量的 。 [P356]
二、现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国(佛教的中国,圣大众部中,说出世部所诵律藏之大 事」(10)。『大事』全称为『大事譬喻』Maha^vastu,为大众部的一派,说出世 部Lokottarava^din的佛传。明四种受具,确与『僧律』相合。『大事』 与律藏有关 ,是没有问题的。然『律藏之研究』,认为『大事』是出於律藏的。部分的佛传,与『铜钿律』 「大犍度」中的佛传相近,所以『大事』是以这一部分为本,独立而扩大组织,成为现在形的『 大事』。结论是:『大事』佛传的一部分,出於律藏,当然是『僧律』;『僧律』本来是有 佛传的(11)。然从犍度部的成立过程来说,现存的『僧律』「杂诵跋渠法」,有关「受具足」的 解说,还是依标作释的「摩得勒伽」,还没有演进到成为独立的,完整而有体系的「受戒犍度」 阶段。所以推论原形的『僧律』,有「大犍度」那样的佛传,是无法置信的。「杂诵跋渠法」 「四具足」的解说,与佛的事迹相结合,如『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说:
「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如来唤善来比丘,度人出家。┅┅如来所度阿若濠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 ┅┅次度满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罗奈城善胜子。次度优楼频螺迦叶五百人。次度那提迦 叶三百人。次度伽耶迦叶二百人。次度优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连 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诃迦叶、阐陀、迦留陀夷、优波离。次度释种子五百人。次度跋渠 [P357] 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贼五百人。次度长者子善来」。 「从今日制受具足法,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 园制)。 「舍卫城中,有居士名阿那爽湿,素与(王舍城居士)郁虔,特相亲友,来(王舍)到其 家。┅┅佛为说法┅┅欲还舍卫城起立精舍。┅┅遣富楼那入海采宝┅┅既出家已,┅┅ 到输那国┅┅此中应广说亿耳因缘」。
这些事迹,不是次第连贯的,叙述详细的佛传。但如将这些片段的事迹,连贯而编述出来, 不就是佛传吗?这些片段的事迹,不就是佛传的来源吗?『大事』是佛传,『大事』之所以属於 律藏,是这样的根据於『僧律』,而并非根据什麽『僧律』的佛传。现在形的『僧律』, 还没有进展到佛传的阶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律』了!
说到佛传,我想另行论究,这只能简要的说到,与此有关的部分。佛传佛陀一生的传 记,以文字集录为大部,传诵或书写而流传下来,是并不太早的。在没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 记录;片段记录以前,是作为事迹,而传说於僧伽或信众之间。但无论为传说,为记录的传诵, 由於年代久,区域广,彼此间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异说;经过传说的 事实,就是这样。 [P358]
佛陀涅簄以后,佛陀的遗迹,受到信众的尊崇。如来生处,如来成正觉处,如来转法轮处, 如来入涅簄处(12):佛的遗迹受到尊敬;事迹也当然传诵於人间。四大圣迹,也就是如来一生的四 大事迹。诞生前后,从出家修行到成佛,说得完备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传是以这 些为总线索,结合种种传说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众(13),为弟子说法,成立僧制。集出而 见於经律的,片段的比较多。佛的事迹,并非只是这些,原形就是这些,而是经与律的结集者, 为了说明某一法义,某一制度,而引用传说中的部分事迹,以表示法律的真实意义。律部,原则 是「随缘成制」。所以不但「波罗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会有一项或多项的事缘。 佛(与弟子有关,也就成为弟子的传记)的事迹,在律部中特别丰富,原因就在於此。
佛的一生事迹,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传述。为了表达某一法义,某一制度,某一 事件,由编集者编成次第而叙述出来。由短而长,渐形成大部的佛传。从现有的佛传来说,主要 的有二大部分:一、佛从王舍城Ra^jagr!ha到吠舍离Vais/a^li^,最后到拘尸那Kus/inagara 入涅簄。这一连续的长篇记录,以佛的大般涅簄为主体,如『长阿含经』的『游行经』(『 长部』『大般涅簄经』);『增壹阿含经』「道经」(14);『根有律杂事』「大涅簄譬喻」(15)。二 、以佛的化众出家,光大僧伽为主体。又有似同而实异的两类:1.『众许摩诃帝经』(西元九八 九年译),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间译)前九卷的同本异译,为根本说 [P359] 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佛传。从世界成立,王统次第,释种来源说起,到佛回迦 毗罗Kapilavastu,化度释种,提婆达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 本起经』(约西元二00二二0年间译)上卷,也是从瞿昙Gautama种姓说起,到调 达(提婆达多的旧译)出家为止。虽然详略不同,而实与『众许摩诃帝经』的大意相合。五比丘 中有十力迦叶Das/abala-ka^s/yapa,与『十诵律』同;这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形佛传。此外 ,『普曜经』(西元三0八年译),与异译的『方广大庄严经』(西元六八三年译),从菩萨处 在兜率天宫,四事观察说起;也是到迦毗罗化度释种为止。『佛本行集经』说:「萨婆多师名此 经为大庄严」(16)。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传,有不少的变化(固有的佛传 ,还可以节录出来)。2.『过去现在因果经』(西元四五0年顷译),从然灯佛Di^pam!kara 授记说起,到化大迦叶Maha^ka^s/yapa止。又『异出菩萨本起经』 (西元三00年顷译), 『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约西元二四0年前后译出),也是从然灯授记说起,到化三迦叶止。 『五分律』说:「如瑞应本起中说」(17)。现存的『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应是化地部 Mahi^s/a^saka的佛传。『佛本行集经』说:「迦叶维师,名佛往因缘。┅┅尼沙塞师,名为毗尼藏 根本」(18)。这几种佛传,与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传,最为相近。弭沙塞部称为『毗尼 藏根本』:毗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众受具」为主。成佛说法,化众出家,为 [P360] 制「十众受具」的根源,所以这一部分的佛传,或称为「毗尼藏根本」。『佛往因缘』,可能就 是『过去现在因果经』的别译。如真是这样,那是迦叶维部(Ka^s/yapi^ya也是分别说系)的佛 传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译出的『佛本行集经』,依卷末所记,应是昙无德部Dharmaguptaka 的佛传。称为「本行集」,每举五部律的异说,共六0卷。这是晚期的扩编本,与『 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传部分,有种种的差异。而在五三品以下,与说一切有部的佛传一样 ,也说到回迦毗罗化释种的事。这是晚期扩编,叁综别部传说的诵本。在长期的传说中,部派间 都不免相互影响的,不可能部别的体例截然不同。但从大体来观察:有关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 佛传部分,有这二大流类:分别说部系,以化迦叶、舍利弗S/a^riputra等为止。说一切有部 系,以回迦毗罗化释种为终。
佛传中,『过去现在因果经』等,以化度舍利弗等为止,是建僧的因缘;是分别说系的。『 众许摩诃帝经』等,以化释种为止,是破僧的因缘;是说一切有系的。从这一事实的差别去观察 ,在分别说系的律部中,对於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也是有这二类的。『铜钿律』「大犍度」, 『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从如来(种族、诞生、出家、修行)成佛起 ,到化舍利弗等止,叙述佛的化众出家,为成立「十众受具」制的因缘。又『铜钿律』「破僧犍 [P361] 度」,『四分律』与『五分律』的「破僧违谏戒」(19),叙述佛的化度释种,提婆达多等,为破僧 的因缘。虽只限於化度释种一事,而叙述多事,也是不限於提婆达多的。从这二项不同的化众出 家的记录,可以理会到: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传说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释种,可与「破僧违谏 戒」相结合,也可与「破僧」事相结合。这种事迹,早在「摩得勒伽」时代,或与「受具足」相 结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实,还没有编成次第的佛传形式)。或与「破僧」等相结合,如「 杂诵跋渠法」解说「异住」说:「如提婆达多因缘中广说」(20)。(法义)制度与事缘的结合,是 多方面的,也不是一开始就编集成文的。等到编集而成文字(起初还是口诵的),如犍度部的别 别集出,那就与事缘的结合固定化。那时候,事缘的属此属彼,广说略说;甚至要不要这些事缘 ,部派间的意见,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来说,「摩得勒伽」对「受具足」的解说,是与成佛、说法、度众出家的事 缘相结合的。虽是片段的,没有成为次第的佛传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独立,以成佛、 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十众受具」等,次第编成佛传的形式,阐明僧伽的形成与僧 制发展的过程,可说是极自然的。分别说部的这一手法,不能不给予高度的赞叹!在成佛以前, 结合当时传说的诞生、出家、修行等事迹,成一较完整的佛传,也并不新异。这在犍度的集成时 代,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传说了。 [P362]
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与「受戒犍度」相当的,没 有分别说部律的佛传部分。这只能说对於部分事缘,不加采录,不能说将佛传的部分删去。要知 道,说一切有部主流阿毗达磨者,对於传说、文颂,是取批判态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实的 。如『大毗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说:
「然灯佛本事,当云何通?┅┅答:此不必须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 达磨所说,但是传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
又评马鸣As/vaghos!a的『佛所行赞』,如论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说:
「此不必须通,以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所说,但是造制文颂。夫造文颂,或增或 减,不必如义,何须通耶」?
「文颂」是文学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异译;「大庄严」也是文学作 品的名称。传说中的事缘,除与法义及制度有必要的关联,集入三藏以内;此外佛传等,都流传 於藏外。所以说一切有部律,以『十诵律』为例,本是朴素而少事缘的。如「波罗提木叉分别」 Pra^timoks!a-vibhan%ga,直从迦兰陀子须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说起(21)。「 受具足法」,没有成佛,度三迦叶等事缘(22)。「调达事」也没有说化度释种(23)。「皮革法」中, 二十亿耳Sron!akot!ivim!s/a的因缘,也极为简略(24),「拘舍弭法」,也没有说『长寿王经』 [P363] (25)。对於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与佛传相结合而外,其他的简略或没有说,『根有律』 也是一样的。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本来如此,并非『十诵律』从『根有律』中删略了。如「 受具足法」,以「十众受具」为主,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还只是道义的自 由结合,对「十众受具」来说,是没有叙述必要的。又如提婆达多破僧,与化度释种,又有什麽 必要的关系呢?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这种佛陀事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他成为传 说,而没有录入三藏以内。这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场。但说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经譬喻者, 大大的以「本生」「譬喻」来充实说一切有部律,成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在部派的流 传发展方面,影响极大,后为迦湿弭罗Kas/mi^ra的毗婆沙师Vaibha^s!ika所信用。
说一切有系与分别说系,同从上座部中分化出来。分别说部的「受戒犍度」,广叙佛传部分 ;「破僧犍度」,也广叙化度释种。而说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却略而不谈。这是学风的不 同,怎能想像『铜钿律』的犍度部分为古形,而后以佛传的有无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缘来说: 『僧律』还是「摩得勒伽」,有四种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的形式。进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 分的独立。而在再分裂为二系时,说一切有部不附佛传形式的事缘;而分别说系是有的。分别说 部中,『铜钿律』简略近古。在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是早於『根有律』的。
注【44-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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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002】『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注【44-004】『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44-005】『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44-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注【44-008】『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注【44-009】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注【44-010】E.Senart,Le maha^vastu,P.2,LL.13,14.
注【44-01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注【44-012】『长部』『大般涅簄经』(南传七·一二四)。
注【44-013】八众见『长部』『大般涅簄经』,实根源於『相应部』的「有偈品」。
注【44-014】『增壹阿含经』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注【44-01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0二下)。
注【44-016】『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7】『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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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018】『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9】『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0中五九一下)。『
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注【44-020】『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注【44-021】『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注【44-022】『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注【44-023】『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注【44-024】『十诵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注【44-025】『十诵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现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传部分而外,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铜钿 律』、『四分律』、『五分律』,内容都非常广。经过分析比较,知道不只是「十众受具」的主 体部分,还有相关部分,也被类集在面。如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分别开来,不但条理分明 ,而受戒犍度的源於摩得勒伽ma^tr!ka^,会得到深一层的证实。 [P366]
相关部分,是与「十众受具」,多少有点关系,而又并无直接关系的。在「十众受具」中, 「和尚」upa^dhya^ya亲教师)是极重要的。「受具」upasam!pada^是出家而成为僧伽成 员的仪式。在「受具」时,和尚是将求受具人,推介於僧伽,负有道义的保证责任。这样,和尚 是否能胜任来摄导弟子,是一大问题;和尚的资格,也应被规定了,这当然是「受具」的主要问 题。和尚与共行弟子saddhiviha^rika间的师资关系成立了:和尚应教导爱护弟子,弟子应 敬事和尚,尽其和尚与弟子的应尽义务,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学,是不能轻率离师的 。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远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霨黎」(a^ca^rya轨范师),而构成阿霨 黎与近行弟子anteva^sin的师资关系。资格与义务,都与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样。「受具」后 ,在一定期限内(最少五年),规定是不能一宿离师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问题, 都一一规定。出家,本来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龄过小,在佛教中,成为「沙弭」Sa^man!era 一类,为比丘bhiks!u的预科。和尚度沙弭出家、教导、呵责,这是「沙弭法」。度沙弭 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后;师资间的互相关系,都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的 关系,只能说是相关部分。这类相关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独立项目。
图片 ”僧律〔 ”毗尼摩得勒伽〔(1) ”毗尼母经〔 43和上阿霨黎共住弟子依止158和上159弟子160供养和上161 [P367] 弟子法(有关依止部分, 阿霨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 综合在内) 阿霨黎共行弟子近住弟子 44沙弭法(此上是「杂诵跋164沙弭154依止156与依止155受 渠法」) 依止157舍依止 217失依止 7和上教共行弟子 8共行弟275和上276共行弟子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 子事和上 尚阿霨黎 9阿霨黎教依止弟子10依止277阿霨黎278近住弟子 207和尚阿霨黎畜弟子法 弟子事阿霨黎 (此上是「威仪法」) 279沙弭 208沙弭法
这些问题,被集入『铜钿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 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 呵责弟子(摈出·悔过·呵摈理由)┅┅┅┅┅┅┅┅┅二七·一八 弟子承事阿霨黎┅┅┅┅┅┅┅┅┅┅┅┅┅┅┅┅┅┅三二·一三 阿霨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P368] 呵责弟子┅┅┅┅┅┅┅┅┅┅┅┅┅┅┅┅┅┅┅┅┅三四·一 失依止及与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 (授具足)与依止度沙弭的资格┅┅┅┅┅┅┅┅┅┅┅三六·二 三七·一 度沙弭┅┅┅┅┅┅┅┅┅┅┅┅┅┅┅┅┅┅┅┅┅┅五0·一 五二·一 五岁·五分具足得离依止┅┅┅┅┅┅┅┅┅┅┅┅┅┅五三·一 一三 智者得度二沙弭┅┅┅┅┅┅┅┅┅┅┅┅┅┅┅┅┅┅五五·一 罚沙弭法┅┅┅┅┅┅┅┅┅┅┅┅┅┅┅┅┅┅┅┅┅五七·一 六0·一 依止应互相观察┅┅┅┅┅┅┅┅┅┅┅┅┅┅┅┅┅┅七二·一 二 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离依止┅┅┅┅┅┅┅┅┅┅七三·一 四
相关部分而被编入「大犍度」的,如不将佛传部分计算在内,那就占有「大犍度」的十分之 四(受具足部分为十分之六),数量是这样的大!大量的相关部分,前后叁差的,间杂的叙述在 「受具」部分中间;尤某是沙弭与依止,前后分列,不相连接。『四分』与『五分律』,也是叁 差的编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这就是应用固有的资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时,没有公认的,一定 的适当地位,可以安插的关系。
此外的相关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还有「与学沙弭悔」(2)。这在『五分律』中, [P369] 是编入「调伏法」的(3)。『四分律』又编入「调部」(4)。『十诵律』编入「毗尼诵」(5);又编在 第一波罗夷戒中(6)。其实,这也是从「摩得勒伽」来的,如『十诵律』(222)「波罗夷与学沙弭 悔法」;『毗尼摩得勒伽』(211)「波罗夷学戒」;『僧律』「杂诵跋渠法」(19)「与波罗 夷学悔」(7)。编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见。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则: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兽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 铜钿律』属於「卧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诵律』「卧具法」(9),都不在「受 戒犍度」中。这也是源於「摩得勒伽」,如『僧律』「杂诵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 三兽本生;『十诵律』(180)「恭敬法」,『毗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 」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末『五分律』编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见了。2.旧比丘与 客比丘的礼敬,『五分律』编入「受戒法」(11)。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律』「威仪法 」的(43)「礼足」;『毗尼母经』(74)「恭敬法」;『十诵律』(294)「共语言法」;『毗 尼摩得勒伽』(286)「共语」(12)。在各部律的集为犍度部时,除『五分律』而外,这都保留於杂 及威仪,如『十诵律』「杂诵」;『根有律』「杂事」;『四分律』「法犍度」;『铜钿律』「 仪法犍度」(13)。
说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较简单的。原来有些资料 [P370] ,分别说部系编入受戒犍度,而『十诵律』与『根有律』,还是保存在固有的「杂诵」或「杂事 」中。如和尚与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为独立的项目,如『僧律』「杂诵跋渠法」 (43)「和上阿霨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诵律』在「杂诵」末;『根有律』也在『杂 事』(15)。在「受具足法」与「出家事」中,仅略为提及。同样的情形,『铜钿律』虽编入「大犍 度」,而在「仪法犍度」中,也照样的保留着(16)。可见『十诵律』与『根有律』,「受具足法」 ,「出家事」的简略,不是别的,只是对於部分相关而非必要的,没有编入而已。以编集的过程 来说,受具足法的成为犍度,起初应重於主体受具足。在这点上,说一切有部律,是更近於 受戒犍度的原形(『僧律』还没有到达犍度阶段)。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 子,阿霨黎受依止,度沙弭有关。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中,这就是重律的分别说部。相关部分, 简略的说到这。
注【45-001】『十诵律』「毗尼诵」,与『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同,仅缺「供养和尚」一项。
注【45-002】『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0九上下)。
注【45-003】『弭沙塞部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注【45-00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注【4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P371]
注【45-006】『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注【45-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一中)。『
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注【45-008】『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注【45-009】『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中
)。『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注【45-010】『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0上)。
注【45-011】『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注【45-012】『摩诃僧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诵律』
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四中)。
注【45-013】『十诵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
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三一九)。
注【45-014】『摩诃僧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0中)。
注【45-015】『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三0一中三0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
四·三八一下 三八二中)。
[P372]
注【45-016】『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三三九三四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