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顺法师佛学着作集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第三项 主体部分的论究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律』虽分为「受具 (足)、不名受(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毗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 、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律』说「四 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毗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 种);『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 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后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 。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 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 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种受具」(在边地,后通融为「五众」),为出 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后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 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 [P373] 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於授戒者及受戒者,发现某些特殊的事例 ,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於师承 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 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 切有系Sarva^stiva^din与分别说系Vibhajyava^din,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 与内容,都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在集成犍度 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对「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没有预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说 新与古,那是制度的发展,而渐趋完密的过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铜钿律』「大犍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 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如从问题去看,与『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 犍度」,『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显然有同样的意义,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三、(临坛)受具的作法 。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节:1.制立「和尚」upa^dhya^yaupajjha^ya:和尚摄受 弟子,负教授教诫的责任。确立师弟的关系,助成佛法的开展(立请和尚法)(2)。2.制「白四羯 磨」:受具者为僧伽所认可(立白四羯磨)(3)。3.制「请受具足」:三请,以表示真诚的意愿( [P374] 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说四依」(5)。5.制「十众受具」(6)。6. 制「十岁·有智·得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这一次第,显然 为「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这一部分,说一切有部律,要简要得多。『十诵律』略为:1. 制立「和尚」。2.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3.制「十岁·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 有律』更略,指「广如馀说」(10)。但叙「十夏衛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圆」 (11)。与『铜钿律』同属分别说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铜钿律』还详些。『五分律 』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规定不如法的十众,不如法的受戒者与和尚(醉、狂等)(12) ;及受戒场所的规定(13)。在『四分律』中,制「说四依」,与受戒场所,都编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种种规定,现存的五部律,虽略有出入,而大体是非常接近的 。现在分为三类,对列如下(15)

图片
    ”铜钿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诵律〔  ”根有律〔
   l外道 [四月    l外道        1外道        2 外道      l外道
         别住]                 2坏内外道
   2 重病[五种]   7重病[七种]  7重病[五种]  6重病[五种] 6重病
   3王臣          8属官       10官人
[P375]   

   4盗贼          6贼          4贼
   5笞刑·烙刑
   6负债          2负债        5负债        4负债       4负债
   7奴仆          3奴          3奴          3奴         3奴
   8秃头冶工      4作人        9巧师家儿    5锻金小儿   5童子
   9不满二十      5不满二十    6不满二十    l不满二十   2不满二十
  10父母不许      9父母不听    8父母不听    7父母不放   7父母不许
                 11无衣钵
  11黄门          18黄门      14黄门       10不能男    10具二根
    ※            ※            ※           ※          ※
  12贼住         20自剃头出家 13贼心入道    9贼住       9贼住
                 21舍内外道 ( 2坏内外道) 11越济      12心乐外道
                 16非人                    16非人
  13畜生[龙]     17畜生       11畜生       15畜生      15畜生
  14杀母         10杀母       16杀母       12杀母      13杀母
[P376]   

  15杀父         11杀父       17杀父       13杀父      14杀父
  16杀阿罗汉     12杀阿罗汉   18杀阿罗汉   14杀阿罗汉  15杀阿罗汉
  17污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边罪                19曾犯边罪  18犯边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聋哑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污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弭戒 30未受沙弭戒
  21不请和尚等   25不请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钵     28不具衣钵  (11无衣钵)
[P377]   

                              21不称自名
                              22不称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絈恚·强与
                              29人不现前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 。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别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 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 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后来被父母发见了,因而指责比 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 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 、「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 『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别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钿律 』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三类,『铜钿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屿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 ,都属於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 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於佛法及外道,而根本 失去宗教信仰的。「污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 。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 」、「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 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 ,而『铜钿律』与『五分律』,又别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 ,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 来,一旦发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 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 「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 的(这一种人,分别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后)。「污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 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钿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别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弭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 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现前 的具体说明。这部分,「摩得勒伽」的『毗尼母经』,也有概略的说到(16)。说一切有部律,没有 这部分,而其实另外编集在「优波离问」(17)

『僧律』的「杂诵跋渠法」,对「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说,先对辨种种的不成 立或成立受具足(18),与上第三类所说相合。次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l「坏比丘尼净行」 ;2「贼盗住」;3「越济人」;4「五逆」(杀母┅┅杀阿罗汉);5(六种)「不男」;6 「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负债人」;9「病」(种种);10「外道 」(四月别住);11「儿」(父母不听);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脚等);14「陋 形」(19)。这一四种的前六种,与上列的第二类相近。后八种,与上第一类相近。(6)「太小┅. ┅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为一类的(『铜钿律』也 曾前后二次说到)。如将这三类合一,开「五逆」为五种,那就共为一六种,都是上座部系律所 有的。『僧律』没有「畜生」与「非人」,更为实际。没有「盗贼」,又没有别立「二根」, 与说一切有部律相合。列举的种种,重於受具者的规定,近於说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 根有律』用此名)等,分为三类,显为古型的,还不曾整理的情况。 [P380]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 。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 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 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Ⅰ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於受戒者的资格。 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 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 十三难事」(2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22)。『十诵律』泛称「 遮道法」(23);『僧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难事」(25);『铜钿律』作「障法」(26)。 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 磨当作如是问」(27),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 ,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28)如下:

图片
  ”铜钿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买得6破得
   5负债       6负债       2负债          10负债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阴谋王家
   7父母许     5父母听     13父母听       12父母听
   8年满二十   3年满二十   7年满二十      2年满二十
   9衣钵具     4衣钵具     8衣钵具        14衣钵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净持戒如法还戒
                           14欲受戒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 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职、贪污等 ;「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别。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钿律』 [P382] 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 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 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麽名字?和尚叫什麽名字 ?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 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於「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於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 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发现,也是要被「灭摈」的 。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毗尼母经』、『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29)如下:

图片
  ”四分律〔       ”十诵律〔     ”毗尼摩得勒伽〔   ”毗尼母经〔
   1 犯边罪        11灭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毁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污比丘尼      8污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净行
   3贼心入道       7贼住比丘      9贼住               3自剃头
   4坏二道         10越济人       6越济               4越济人
   5黄门           8先来不能男    7非男               5黄门
[P383]   

   6杀父           l杀父          1杀父               6杀父
   7杀母           2杀母          2杀母               7杀母
   8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8杀阿罗汉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满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毗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 」,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毗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 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 破戒」,应同於『毗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 罪的。『毗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 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 「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 举的三类中,是属於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 有次第成立的先后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 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 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 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l父母听不·3衣钵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满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谁·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 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 ·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 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 没有叁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 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馀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 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律』的审问「遮法」,有叁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 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 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毗经』「出家相品」,共为四0问(35)。 这都与『僧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后,佛教 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 :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律 』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36);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 ?『僧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说:

 「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37)[P386]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钵具; 并请清净众,叁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 静处教师。『僧律』大众部Maha^sa^m!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 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 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 。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 (大正四五·九上中)说:

「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霨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 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馀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 ,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律』看来,恰 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 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 精神。然偏颇发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 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 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 [P387] 部中,如铜钿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强化,与师资传承是 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 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 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 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说:

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 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 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 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受具足的时候,如和尚在三师中,任务是怎样的呢?『铜钿律』说:和尚教示衣钵。聪明有 能的,任教诫者anusa^saka,在「眼见耳不闻处」,问「障法」。聪明有能的,说「羯磨 」(38)。叙述简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 ;复应语教师,长老应受羯磨」(39)。而「教师」的任务极重:1.详问和尚。2.为受具者开示衣钵 [P388] 。3.问遮法。4.还来报告如法;教受戒者礼僧,教乞受具足(三请)(40)。羯磨师举行羯磨。『四 分律』说:教授师开示衣钵;问遮难;还来报告,教受戒者礼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师作羯磨 外,和尚在戒坛上,几乎是没有事;而开示衣钵与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师的事,与『五分律』 相同。但在说一切有部,称教诫者为「屏教师」rahonus/a^saka,也就是『僧律』的「 空静处教师」。「教师」的任务,局限在屏处问遮难;那开示教授衣钵,教三乞受具的任务呢? 『僧律』有「二戒师」:如再作分别,一是「羯磨师」,一是「戒师」。在受具进行中的任务 『僧律』是这样的(42)

图片
1.羯磨师立教师[白二]
2.空静处教师空静处问遮法
3.羯磨师白听受具者入众中
4.戒师授与衣钵,教受持
5.羯磨师白听乞受具
6.戒师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师┳白听问遮法
          ┣众中问遮法
[P389]   

          ┗白四羯磨

『僧律』的「空静处教师」,只在空静处问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 衣钵,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师的任务,『僧律』由羯磨师以外的,另一位「戒师」来主持。在说 一切有部中,『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钵,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 依『南海寄归内法传』,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钵,都是优波驮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 诵律』中,准「尼坛文」,「尼羯磨师应教授衣钵」(45);说一切有部古义,是羯磨戒师的事 ,并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证者,在受具仪轨中,可说是没有什麽任务的。教持衣钵与乞受 具足,由专责屏处教诫的教师兼任,是分别说系。由众中问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师兼任的,是 说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师之一的「戒师」负责的,是大众部。和尚在与不在(只要十师 满足),都没有关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而在坛上一无所事,这才将教持衣钵,与乞受具戒 这份工作,由和尚来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这一任务,是后起的。而或由教师,或由戒师 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仪轨,部分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 受具规范。

可论究的事,是很多的。从遮难的内容,和尚的任务两点,也多少可见受具制度的演变 与分化了。综合事缘部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来观察,受戒犍度的古与新,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P390] 。至少,『铜钿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据此以衡量其他的。


注【46-001】『摩诃僧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6-002】『铜钿律』「大品」(南传三·八一八二)。
注【46-003】『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九八九九)。
注【46-004】『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九九一00)。
注【46-005】『铜碟律』「大品」(南传三·一0一一0二)。
注【46-006】『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0三)。
注【46-007】『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0四一0五)。
注【46-008】『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一一0一一五)。
注【46-009】『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注【46-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0三0下)。这似乎指别行的授戒仪轨而说。
注【46-01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上下)。
注【46-012】『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注【46-013】『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注【46-01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注【46-015】『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一五一五九)。『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91] 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0六下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二一(大正 二三·一五0中一五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0三二中一 0四一上)。
注【46-01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17】『十诵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注【46-018】『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注【46-019】『摩诃僧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注【46-02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注【46-02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2】『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上(大正四0·二八下)。
注【46-023】『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注【46-024】『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注【46-025】『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上)。
注【46-026】『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
注【46-027】『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8】『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弭沙 [P392] 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诵律』卷二一 (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注【46-029】『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中)。『萨婆多部毗尼摩 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0】『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1】『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注【46-032】『摩诃僧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注【46-03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注【46-034】『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大正四五·九0七中下)。
注【46-035】『佛阿毗昙经』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注【46-036】『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注【46-037】比丘受具时,「和上先已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僧律』此 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仅未明言戒师有二人。
注【46-038】『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六0一六二)。
注【46-039】『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注【46-04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注【46-04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P393]
注【46-042】『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注【46-04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注【46-044】『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注【46-04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 [P395]

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