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顺法师佛学着作集

『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第二项 众贤传宏的毗婆沙义

『顺正理论』的研究与理解,首先应有公平的立场。『顺正理论』的重心,可归纳为两点: 1.世亲Vasubandhu以阿毗达磨论者的身分,作『俱舍论』。世亲说:「迦湿弭罗 Kas/mi^ra议理成,我多依彼释对法」。是「多依」,而不是「唯依」。或取西方师说,或取馀师 说,或自立正义。众贤Sam!ghabhadra认为不合阿毗达磨毗娑沙正义,一一的遮破而显正 义。2.世亲随顺经部,所以众贤遮破世亲所说,更进一步,以「经部毗婆沙论」作者室利逻 多S/ri^ra^ta为主要对象,对经部作多方面的破斥。

在『俱舍论』中,阿毗达磨毗婆沙义,处於被鉴定,被批判的地位。不但没有反驳的机会, 连为自己辩护的时间也不充分。所以,据『俱舍论』而论说一切有部与经部的短长,是难以公允 的。众贤的『顺正理论』,至少对他而一一反击,对自而一一辩护,有了说一切有部的自己立场 。世亲与众贤的论书,对说一切有部与经部,使我们得到较多的了解。不过,过去的『俱舍论』 学者,受到世亲菩萨威望的影响,几乎是一边倒的,世亲总是对的;反而众贤是不合毗婆沙义, 而被称为新萨婆多。在我看来,这是不公平的。对阿毗达磨毗婆沙义,应确认阿毗达磨毗婆沙义 [P698] 的发展性。从『发智论』到『大毗婆沙论』,论义是在进展过程中的。『大毗婆沙论』集成,树 立评家正义,被称毗婆沙师。但『大毗婆沙论』成立,二百多年来,毗婆沙师当然也在发展中的 。对於评家正义,或依固有文句,作精密的新解说。或『大毗婆沙论』所没有说到的,更有新的 论义提出。『大毗婆沙论』与毗婆沙师,涵义是并不相同的。西方系的阿毗达磨论师,自『阿毗 昙心论』,到『杂阿毗昙心论』,不仅是旧说的取舍不同,也一直是在进展中的。就是世亲与众 贤,对於阿毗达磨论义,都不是古典、旧义的纂辑,而是对发展中的阿毗达磨论义,通过自己的 智慧抉择,而进行论究。确认阿毗达磨毗婆沙义的发展性,对『俱舍论』与『顺正理论』,相信 会有更公平,更合理的理解。

世亲与众贤,对阿毗达磨毗婆沙义的论诤,试分几点来说:

1.阿毗达磨的发展性:如『俱舍论』卷九(大正二九·四六下)说:

 「於此义中复应思择:为由业力,精血大种即成根依?为业别生根依大种,依精血住?有 言:精血即成根依,谓前无根中有俱灭,后有根者无间续生,如种与芽灭生道理。┅┅有 馀师说:别生大种,如依叶粪,别有虫生」。

这一问题,不同的意见,是『大毗婆沙论』所没有提到的。这一新问题、新意见,『俱舍论 』与『顺正理论』,同样的提起,可以想见阿毗达磨发展中的情形。又如无表色相,『俱舍论』 [P699] 卷一(大正二九三上)说:

 「乱心无心等,随流净不净,大种所造性,由此说无表。┅┅相似相续,说名随流」。

世亲这一解说,受到众贤的评破,如『顺正理论』卷二(大正二九三三五中)说:

 「非初刹那,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无表,不入所说相中。又相续者, 是假非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

众贤的评论,不能说是不对的。但世亲的无表色相,是承『杂心阿毗昙论』的。『杂心论』 说无表为:「强力心能起身口业,馀心俱行相续生。如手执香华,虽复舍去,馀气复生」(1)。又 说:「流注相续成善及不善戒」(2)。在『阿毗昙心论经』中,早已说到:「无教者,身动灭已, 与馀识相应,彼相续转。┅┅若与馀识俱,与彼事相续,如执须摩那华,虽复舍之,犹见香随」 (3)。『阿毗昙心论』说:「谓转异心中,彼相似相随」(4)。传为众贤师长悟入Skandhila 所作的『入阿毗达磨论』也说:「有善不善色相续转」(5)。这可见从『阿毗昙心论』以来,无 表是假色,不是色,早已用「饫习」的意义,在相续流转中,说明无表色了。这是西方系阿毗达 磨(甚至毗婆沙师)的新倾向。但依阿毗达磨毗婆沙师来说,任何性体的确定,应求於自相,也 就是要从刹那的静态去说明是什麽,而不能从「相续流注」去说明。从相续流注去说,就类似经 部的倾向了。这样,世亲所说的是新发展,而众贤是严守阿毗达磨的正统。 [P700]

说一切有部立法性恒有,三世是没有差别的。同样的法性实有,怎麽有三世的差别?四大家 所说不同,而毗婆沙师取世友Vasumitra的约作用立世说。如『大毗婆沙论』卷七七(大 正二七三九六中)说:

 「虽得三名而体无别。┅┅谓有为法,未有作用名未来世,正有作用名现在世,作用已灭 名过去世」。

在『大毗婆沙论』,又以种种义说明三世差别,第一说是:「诸有为法在现在时,皆能为因 取等流果。此取果用,遍现在法,无杂乱故,依之建立过去未来现在差别」(6)。六因的取果作用 ,也是唯现在的(『杂心论』说:「所作因不说,以乱故」,近於『大毗婆沙论』的有馀师说, 为『顺正理论』所破)。说明三世差别的作用,决不是一切作用,而是这样的取果用,也就是引 生自果的作用。但『大毗婆沙论』所说,「作用」一名,是通於一切作用;这是名词含义的不精 确。为了避免由於名义多含而来的攻难,所以『顺正理论』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下)说:

 「诸法势用,总有二种:一名作用,二谓功能。引果功能名为作用,非唯作用总摄功能, 亦有功能异於作用┅┅┅唯引自果名作用故」。

世亲解说「士用」为「即目诸法所有作用」(7)。『顺正理论』卷一八(大正二九·四三六上)修正 为: [P701] 「此士用名为目何法?即目诸法所有功能。如是冥符后颂文说: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 。┅┅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势分,义皆无别」。

这一辩正,也是基於「作用」,「功能」的分别原则。『大毗婆沙论』泛称作用,作用是有 种种差别的。『顺正理论』卷五一(大正二九六二七中)说:

 「依如是义,故有颂言:诸法体相一,功能有性多。若不如实知,名居佛教外」。

这种功能性多,也可说作用性多,应为毗婆沙师所公认的。众贤的分别作用与功能为二,只 是在发展中的由浑而划,以不同的术语,表达不同的意义而已。对阿毗达磨的论义来说,是毫无 新颖可说的。

2.毗婆沙义的取舍不同:『大毗婆沙论』,对於任何问题,几乎都有不同的意见。有加以评 定的,也有引叙众说而不加可否的。这在阿毗达磨毗婆沙的宏传中,就不免取舍不同;甚至评家 正义,也有重为论定的。众贤对世亲论诤,部分就是如此。如『俱舍论』论四大不离说:「於 彼聚中势用增者,明了可得,馀体非无」(8),这是「用增」说(陈译『俱舍释论』,似乎双举二 说);『顺正理论』卷五(大正二九三五五中)弹斥说:

 「经主自论有处说言:此是彼宗所有过失。彼宗谓彼毗婆沙师,言诸聚中一切大种体虽等 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增。┅┅未审此中经主意趣,定谓谁是毗婆沙师!若诸善释阿毗达磨 [P702] 诸大论师,彼无此说;彼说大种由体故增」。

世亲立用增说,众贤取体增说,而成为谁是毗婆沙师,也就是谁懂得毗婆沙义的论诤。然在 『大毗婆沙论』卷一三一,有「应言大种体有增减」,及「有说大种体无增减┅┅大种体势力有 增微故」(9)体增与用增二家。卷一六。也说到「体无偏增」,「体有偏增」二家(10)。卷一二 七,出「体增」说(11)。『大毗婆沙论』的正义,可能为体增说,但论文并没有明确的论定。传承 中的毗婆沙师,就可能有体增,用增的派别不同了。

如愿智,『大毗婆沙论』有比量知,现量知二说(12)。但於现量知,作「应作是说」,这应为 评家义。『俱舍论』说:「毗婆沙者作如是说:愿智不能证知」(13),是专以毗婆沙师为比智知了 。而『顺正理论』说:「有比智生,引真证智」证智知;「或比智知亦无有失」(14):这是双 取二说了。『俱舍论』与『顺正理论』所说的毗婆沙师,都与『大毗婆沙论』不合。这些都是小 节,但可见毗婆沙师的传受,彼此间是不完全相同的。

『俱舍论』辨三慧差别:「毗婆沙师谓三慧相,缘名俱义,如次有别」;加以难破,而主「 依闻正教所生,思正理所生,修等持所生」(15)。其实『大毗婆沙论』,说三慧有二段:一、明三 慧相,有多复次,其中就有依闻生,依思生,依修生说。二、明三慧差别,才约缘名俱义,并举 浮水为喻(16)。『俱舍论』所说的毗婆沙师,专约所缘「缘名俱义」说,是沿『杂心论』说(17)[P703] 来的。而约所依依闻教、思理、修定来分别,世亲说也还是出於『大毗婆沙论』的。『俱舍 论』对四念住定义的解说,也有类似的情形。『论』说:「毗婆沙师说:此品念增故,是念力持 慧得转义┅┅理实应言:慧令念住,是故於慧立念住名」(18)。然『大毗婆沙论』实有「慧由念力 得住」及「慧力令念住境」二说(19)。『俱舍论』偏以初义为毗婆沙师,也只是盛行的一说而已。

众贤所说,也有与评家正义相反的。如『俱舍论』说中有入胎;「又诸中有从生门入」(20)。 与『杂心论』说(21)一致。『大毗婆沙论』本有二说:「随所乐处无碍入胎」;「入胎必从生门」 (22),评家取后说。『顺正理论』却说:「有说:中有皆生门入。┅┅理实中有随欲入胎,非要生 门,无障碍故」(23);与评家正义,恰好相反。这些,不应拘文而论是非,应解为毗婆沙的传承不 一,取舍不同。毗婆沙师与『大毗婆沙论』,涵义是不完全相同的;如『瑜伽论』与瑜伽宗,瑜 伽师,不是完全相同的一样。

3.新义与古义:众贤的论义,每被指为不合毗婆沙师的新义。如非择减,众贤在『顺正理论 』卷一七(大正二九·四三四中)说:

 「非唯阙缘,名非择灭。然别有法,得由阙缘,此有胜能障可生法,令永不起,名非择灭 」。

『大毗婆沙论』说:「此灭由何而得?答:由缘阙故」(24)。有人据此以为,古义唯「缘阙」 [P704] 一义,而众贤说「缘阙」、「能碍」二义,所以是新义。『俱舍论法义』有详细的论辩(25),只是 不许毗婆沙师,非择灭有能碍的意义。然『大毗婆沙论』卷三二(大正二七·一六四中下)说:

 「此灭由何而得?答:由缘阙故。┅┅由缘阙故,毕竟不生;由此不生,得非择灭」。 「此非择灭,唯於未来不生法得。所以者何?此灭本欲遮有为法令永不生;若法不生,此 得便起,如与欲法」。

依第一则,由缘阙而法毕竟不生,不生所以得非择灭。非择灭对於法的不生,并没有说到能 碍。依第二则,非择灭就是要遮碍有为法令永不生的。所以法不生时,就得非择灭,而堕於毕竟 不生法中。将这两则综合起来,不正是众贤所说的吗?众贤不过将有法能碍,说得意义明确些, 有什麽新可说呢?所以,当时悟入的『入阿毗达磨论』,也说:「有别法毕竟障碍未来法生」(26)

其次,是和合与和集的问题,如『俱舍论法义』卷二(大正六四·五五中)说:

 「正理四:破上座五识缘和合假物,不缘实有极微,而自立极微和集实物缘义。┅┅新萨 婆多之称,起於此」。

这一论断,也是不尽然的。经部以和合色为所缘,说一切有部以极微为所缘。但说一切有部 的极微,不是一一极微别住的,而是和合的。如『大毗婆沙论』说:「眼等五识,依积聚、缘积 聚;依有对、缘有对;依和合、缘和合」(27)。所以一切有部,五识是以和合极微为所缘的。和合 [P705] 极微(积聚极微)与和集极微,到底有什麽不同呢?『顺正理论」卷四(大正二九三五0下),叙 上座宗说:

 「极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缘事故,众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缘事故。┅┅极微一一各住无依缘用 ,众多和集此用亦无」。

据玄奘的译文,和合与和集,显然为同一意义。然和合极微的和合,容易与和合假色的「和 合」淆混,众贤这才多用「和集极微」一词。依此而分别新古,不免吹毛求疵了!

还有,众贤立二种受,如『顺正理论』卷二(大正二九三三八下)说:

 「一、执取受,二、自性受。执取受者,谓能领纳自所缘境。自性受者,谓能领纳自所随 触」。

依众贤的意思:执取受,是受的领纳境界,也就是境界受。自性受,依「领纳随触」而立, 正表显苦受、乐受等特性。众贤的分别,与世亲相合。『俱舍论』说「受领纳随触」(28);又於卷 一(大正二九·五二下)说:

 「一、顺乐受触,二、顺苦受触,三、顺不苦不乐受触。此三,能引乐等受故;或是乐等 受所领故;或能为受行相依故名为顺受。如何触为受所领行相依?行相极似触,依触 而生故」。 [P706]

触与受等俱生,而触为受的近依。触是顺於受的,这是什麽意义呢?『俱舍论』约三义释: 一、「能引乐等受」:是触为缘生受的意思。二、「是乐等受所领」:这明白说:受以触为所领 的。三、「能为受行相依」:触的行相,是顺、违、俱非;这能为受的乐、苦、舍行相所依。『 俱舍论』又说明:触能为受所领及行相所依。因为行相非常近似;顺、违、俱非触,是乐、苦、 舍受所依。如将三义倒过来说:触行相与受行相相似,所以触能为受行相依。触能为受行相依, 所以(顺等)触是(乐等)受所领。触是受所领,所以能引受生。所以名触为顺受。经论说「受 以领纳为性」,不仅是领纳境界(受也总取所缘境相);领纳境界,不容易说明受的特性。「领 纳随触」,领纳触的顺违等相而生受,才能明确的表示受的特性。『俱舍论』、『入阿毗达磨论 』,都说「领纳随触」;众贤分受为二。可见阿毗达磨毗婆沙师,正沿这一分别而开展。或者拘 泥古论,说「领纳」而没有说「领纳随触」,所以说这是随触的境界受,也就是许境界受而不许 自性受。其实,众贤的分别,只是顺应阿毗达磨论风,分别得更明晰而已。

末了,说一切有部与经部的论诤:『顺正理论』对经部的难破,为全论最重要的部分。这由 於世亲随顺经部而破说一切有部,及东方当时的经部盛行。众贤可说是卫护说一切有部最忠诚的 大师了!辩论是全面展开,可说接触到声闻佛教的全体。现在举两点来说:

1.认识问题:说一切有部阿毗达磨论师,依佛所说的「二缘(根与境)生识」,认为:有心 [P707] 一定有境;境所缘不但为识所了别的对象,而且有能生识的力用,名为所缘缘。所以,所缘 一定是有的;「非有」是不能生识的。经部譬喻师以为:「有及非有,二种皆能为境生觉」(29)。 这是说:所认识的境,不一定是有体性的;「非有」也是可以成为认识的。这样,二部就对立起 来。

据说一切有部说:境界,有实有的、假有的(假必依实);对於境的认识,有正确的、有错 误的,也有犹豫而不能决定的。认识可以错误或犹豫,而不能说所缘是没有实性的。如旋火成轮 ,看作火轮是错误的。这一错误认识,是依火而起;如没有火为所缘,怎麽也不会看作火轮 的。假有境,依於实有,也是这样。所以,我们的认识毕竟都以客观存在的为所缘;客观存在的 所缘,有力能引发我们的心识。譬喻师以为:实有的可以成为所缘,假有的也可以成为所缘,假 有的就是无实(实无)。这里面包含一项意义:我们的认识对象,或是假有的,或是实有的。假 有的不是实有,是虚妄。这是将认识的对象,隐然的分为不同的二类。

2.时间问题:现在有而过未无,过去未来现在都是有;二派的论诤,解说经文,成立理论, 双方都非常繁密。互相破斥,也可说都有道理。经部也好,说一切有部也好,时间是依法的生灭 而立的。刹那生灭为现在,也可说是共同的。现在有与三世有的论诤,不是讨论时间自身,而是 论究:刹那生灭的法为现在;法在未生(未来)以前,灭了以后(过去),是有还是没有?说一 [P708] 切有部说:有为法是有生灭的(可能生灭,正在生灭,曾经生灭),有生灭就有时间未来, 现在,过去。现在的刹那生灭,正显现为「行世」的,迁流的有为法;现在是有限的时间一 刹那。从未生而生,生已而灭,知道有未来与过去。法在未来与过去,可说是无限的时间,实际 是不能以刹那,或刹那的累积来表现时间相的。因为这只是「有为相和合」,可能生灭,曾经生 灭,而没有现起生灭的作用。所以刹那现在法,眼能见(可以不见),耳能闻,时间可说长短, 物质(极微和合)占有空间,心识能够缘虑。而未来法与过去法,虽法体一如,与现在一样,名 「现在类」。可是,眼不能见,耳不能闻,时间没有长短,物质不占空间,心识不能缘虑。说一 切有部的过去未来有,是近於形而上的存在。三世法体一如,不能说是「常」,「常」是「不经 世」超时间的。但可以称为「恒」,「恒」是经於三世(可能有生有灭)而自体不失的。如 『顺正理论』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三下)说:

 「谓有为法,行於世时(成为现在法),不舍自体,随缘起用。从此无间,所起用息。由 此故说:法体恒有而非是常,性(类)变异故」。

「不舍自体,随缘起用」,就是「不变随缘,随缘不变」的古老形式。说一切有部,从现实 的分别着手,论究到深隐处,有形而上的色彩,仍充满现实的特性。所以,所说永恒的有为法性 ,是无限的众多。假如作为常识的实在论去理解,距离就远了。 [P709]

经部的三世观过去未来无而现在有,与说一切有部非常不同。依经部说:有为法是刹那 生灭的。刹那是诸行相续的刹那:从前后相续中去说刹那,从动态去说刹那,而不是理解为静的 时间点。经上说:「本无今有,有已还去」,可见法是诸行相续中的刹那存在(现在),刹那刹 那的诸行相续。如说刹那生灭的法,未生前已有,过去了还是有,那是不能成立的。然过去未来 ,与前后相续,因果相生的意义有关。如过去是无,怎麽过去的对现在、未来还有影响?如过去 了的业,能够感果。未来是无,怎麽有生起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呢?经部以「饫习」、「功能」、 「相续展转差别」来说明。当法刹那生灭时,饫习相续而引起功能。相续中的饫习功能,是前前 刹那所饫成,展转流来,所以说过去曾有。功能饫习能引发后果,所以说未来当有。如『顺正理 论』卷五一(大正二九·六二六中)说:

 「谓过去世曾有名有,未来当有,有(对前为)果,(对后为)因故。依如是义,说有去 来,非谓去来如现实有」。

经部的意见,有为法只是现在相续的刹那。过去与未来,是非实有的,只是依存相续中 的功能(可说是潜在的能力)。经部的现在与过去未来,如质与能的关系,不断的转化。但在说 一切有部看来,那是:「虽言过去曾有名有,未来当有,有果因故。而实方便,矫以异门说现在 有,何关过未」(30)[P710]

认识问题与时间问题的论辩,可从『顺正理论』明有为相(31),及三世有(32)的论辩中,略窥一 斑。

众贤论师是伟大的,值得尊重的!但说一切有部阿毗达磨的时代,已一去而不复返了。那时 ,正是经部盛行,融归大乘瑜伽的时代。不久,将进入空、有共论的阶段。卓越的见解与严密的 论辩,又焉能重振说一切有部奄奄欲息的颓势呢?


注【125-001】『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大正二八·八八八下)。
注【125-002】『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大正二八·八九0中)。
注【125-003】『阿毗昙心论经』卷二(大正二八·八四0上)。
注【125-004】『阿毗昙心论』卷一(大正二八·八一二下)。
注【125-005】『入阿毗达磨论』卷上(大正二八·九八一上)。
注【125-006】『大毗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下三九四上)。
注【125-007】『俱舍论』卷六(大正二九·三五上)。
注【125-008】『俱舍论』卷四(大正二九·一八下)。
注【125-009】『大毗婆沙论』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二下六八三上)。
注【125-010】『大毗婆沙论』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二上)。
注【125-011】『大毗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三中)。 [P711]
注【125-012】『大毗婆沙论』卷一七九(大正二七·八九七中)。
注【125-013】『俱舍论』卷二七(大正二九·一四二上)。
注【125-014】『顺正理论』卷七六(大正二九·七五0下)。
注【125-015】『俱舍论』卷二二(大正二九·一一六下)。
注【125-016】『大毗婆沙论』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七中下)。
注【125-017】『杂阿毗昙心论』卷五(大正二八·九0九上)。
注【125-018】『俱舍论』卷二五(大正二九·一三二中下)。
注【125-019】『大毗婆沙论』卷一四一(大正二七·七二四上)。
注【125-020】『俱舍论』卷九(大正二九·四六上)。
注【125-021】『杂心阿毗昙论』卷一0(大正二八·九五九上)。
注【125-022】『大毗婆沙论』卷七0(大正二七·三六三下)。
注【125-023】『顺正理论』卷二四(大正二九·四七六下)。
注【125-024】『大毗婆沙论』卷三二(大正二七·一六四中)。
注【125-025】『俱舍论法义』卷一(大正六四·二八下二九下)。
注【125-026】『入阿毗达磨论』卷下(大正二九·九八九上)。
注【125-027】『大毗婆沙论』卷一三(大正二七·六三下)。 [P712]
注【125-028】『俱舍论』卷一(大正二九·三下)。
注【125-029】『顺正理论』卷五0(大正二九·六二二上)。
注【125-030】『顺正理论』卷五一(大正二九·六二六下)。
注【125-031】『顺正理论』卷一三四(大正二九·四0五下四一二下)。
注【125-032】『顺正理论』卷五0二(大正二九·六二一下六三六中)。 [P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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