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释尊遗体、遗物、遗迹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缘」的流传,这些促成「大乘佛 法」兴起的因素,是活动於「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 教「佛法」的固有内容,内部固有的问题,对於「大乘佛法」的兴起,当然有其密切与重要 的关系,应该给以审慎的注意!这里,先从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说起。
释尊的成正觉,转法轮,只是「法」的现证与开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释尊是出家的, 说法化导人类,就有「随佛出家」的。随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没有组织,所以「依法摄僧」而 有僧伽sam!gha的制度。「依法摄僧」,是说组合僧众的一切制度,是依於法的;依於法而 立的僧制,有助於法的修证,有助於佛法的增长广大。这样的僧伽,僧伽制度,不只是有关於身 [P176] 心的修证,而是有关大众的,存在於人间的宗教组织。说到摄僧的制度,内容不一,而主要是团 体的制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为,或追求过分的经济生活,这不但障碍个人的 法的修证,也障碍了僧伽的和合清净,所以制立学处s/iks!a^pada旧译为戒)。一条一条的学处 ,集成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应该守护不犯的。二、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间, 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萨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 「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遌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种种僧事,僧伽诤事的处理法。四、同属於佛法的出家者, 要求行为(仪法)方面的合式与统一,如行、住、坐、卧,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饮食等规制 。这一切,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渐广大,越来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这些法制,称之为「律」 ,达到与「法」对举并立的地位。梵语vinaya,音译为毗尼或毗奈耶,译义为「律」或「调伏 」。经中常见到法与律对举,如「法律」;「法毗奈耶」;「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等。法 与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两面。「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缚着而身心调伏的( 「断烦恼毗尼」是毗尼的本义),所以又称为「毗尼」。所以我曾比喻为:法如光明的显发,毗 尼如阴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离的。等到僧伽的日渐发展,无论是个人的身心活动,或僧伽的 自他共住,如有不和乐,不清净的,就与「法」不相应而有碍於修证。如以法制来轨范身心,消 [P177] 除不和乐不清净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於正法。所以这些僧伽规制,有了与「法」同等 的重要性。古人说毗尼有五:「毗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 、舍」(1)。「忏悔」,是犯了或轻或重的过失,作如法的忏悔,是约波罗提木叉学处说的。「随 顺」,是遵照僧伽的规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这二类,又名「犯毗尼」。「灭」,是 对僧伽的诤事,依法处理灭除,就是「现前毗尼」等七毗尼。「断」,是对烦恼的对治伏灭,又 名为「断烦恼毗尼」。「舍」,是对治僧残的「不作舍」与「见舍」。从古说看来,毗尼是个人 的思想或行为错误的调伏,不遵从僧伽规制或自他斗诤的调伏。毗尼是依於法而流出的规制,终 於形成与法相对的重要部分。
法与律的分化,起於释尊在世的时代。分化而对举的法与律,明显的有着不同的特性:法是 教说的,律是制立的;法重於个人的修证,律重於大众的和乐清净;法重於内心的德性,律重於 身语的轨范;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从修行解脱来说,律是不必要的;如 释尊的修证,只是法而已。然从佛法的久住人间来说,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律』、『 铜钿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样的传说(2):释尊告诉舍利弗S/a^riputra:过 去的毗婆尸Vipas/yin、尸弃S/ikhi、毗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楼 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 [P178] 。原因在:专心於厌离,专心於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 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簄了,不同族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迅速的散灭,不能久住。反之,如 为弟子广说经法,为弟子们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那末佛与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 子们,梵行还能长久存在,这是传说制戒的因缘。「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尊说法度 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伟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律中说:「有十事利 益,故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3)。十利的内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 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最高理想,今略为叙述。十种义利,可归纳为六项:一、和合义:『 僧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合为一句。和合僧伽,成 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正如国家的集成,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 是宪法与公布的法律一样。二。安乐义:『僧律』立「僧安乐」句;『四分律』等别立「喜」 与「乐」为二句;『五分律』缺。大众依学处而住,就能大众喜乐。『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 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 这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而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后能达成的。 三、清净义: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学处所制的而予以处 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大众中,也能身心安乐的修行。僧伽如大冶 [P179] 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冶炼为纯净的精钢。这如社团的分子健全,风纪整肃一样。四、 外化义:这样的和乐清净的僧团,自然能引人发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会去。五 、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更能精进修行,得到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六、究 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理想。唯有和乐清净的僧团, 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实现在人间。释尊救世的 大悲愿,依原始佛教说,佛法不能依赖佛与弟子们个人的修证,而唯有依於和乐清净的僧伽。这 是制律的意义所在,毗奈耶的价值所在,显出了佛的大悲愿与大智慧!
注【27-001】『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27-002】『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一四)。『弭沙
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注【27-003】『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三二)。『弭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十诵律』卷一(大正
二三·一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释尊在世时,法与毗奈耶已经分化了;在结集时,就结集为法(经)与毗奈耶(律)二部。 结集sam!gi^ti是经和合大众的共同审定,确定是佛说,是佛制的;将一定的文句,编成部类 次第而便於传诵。为什麽要结集?释尊涅簄以后,不同地区、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对於广大的法 义与律制,怎样才能保持统一,是出家弟子们当前的唯一大事。这就需要结集,法与律才有一定 的准绳。传说王舍城Ra^jagr!ha举行第一次结集大会,应该是合理而可信的。当时,由年 摩诃迦叶Maha^ka^s/yapa领导;律由优波离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难A^nanda主持 集出,成为佛教界公认的原始结集。
优波离结集的「律」,主要是称为「戒经」的「波罗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麽不合法, 释尊就制立「学处」(结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们传诵忆持,再犯了就要接受处分。这是渐 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馀」戒的传说,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 ·二三八上)说:
「佛栗氏子,如来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时已制过百五十学处,┅┅说别解脱戒经」。
制戒百五十馀的经文,出於『增支部』「三集」(1)。『瑜伽师地论』也说:「依五犯聚及出 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学处」(2)。一百五十馀学处,是依所犯的轻重次第而分为五部,就是波罗 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罗提提舍尼 [P181] pratides/ani^ya、众学sam%bahula-s/aiks!a。波逸提中,含有尼萨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 及波逸提二类。这是戒经的原始组织。优波离结集时,应有所补充、考订,可能为一百九十 一戒,即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罗提舍尼,五十 众学法。到佛灭百年(一世纪) ,在毗舍离Vais/a^li^举行第二次结集时,二不定法aniyata 前三部的补充条款;七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处理诤事的办法,应已附 入戒经,而成为二百零二戒(或综合而减少二戒)(3)。这是原始结集的重点所在!学处的文句简 短,被称为经(修多罗su^tra)。此外,在原始结集的律典中,还有称为「随顺法偈」,不违反 於戒法的偈颂。当结集时,僧团内所有的规制,如「受戒」、「安居」、「布萨」等制度;衣、 食、住等规定;犯罪者的处分办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实行於僧团之内。对於这些,古人随 事类而标立项目,将一项一项的事(包括僧事名称的定义),编成偈颂(这是律的「夜」)。这 些「随顺法偈」,为戒经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纲目,称为摩得勒伽ma^t!rka^,意义为「母」 、「本母」。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说,成为广律中,称为「犍度」khandhaka、「事」vastu 、「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结集(佛灭一世纪内)到部派分化时,『波罗提木叉经』已有了「分别」(称为「经分 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或「毗尼分别」):对一条条的戒,分别制戒的因缘,分别戒经 [P182] 的文句,分别犯与不犯。其主要部分,为各部广律所公认。那时,「法随顺偈」,已有了部分的 类集。后来重律的部派,更进一步的类集、整编,成为各种「犍度」(或称为「法」,或称为「 事」)。
律的结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结集时,比丘们传说有不同的意见。在大会上,阿难传达释 尊的遗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诃迦叶、优波离等的呵斥。依『十诵律』等传说,不是 说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关衣、食、住、药等 生活细节。这些规制,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经济生活有关。如时地变了,文化与经济生活不同了 ,那末由僧众来共同筹商、决议,舍去不适用的(也应该增些新的规制);实在是释尊最明智的 抉择。但在重视小小戒的长老,如优波离等,却以为这是破坏戒法,便於为非作恶。结果,大迦 叶出来中止讨论,决定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 」(7)!从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变的常法。但实际上 不能不有所变动,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规定,不过非说是「佛说」不可。部派分化了,律制也 多少不同了,都自以为佛制,使人无所适从。优波离所代表的重律系,发展为上座部Sthavira ,对戒律是「轻重等持」的。重视律制是对的,但一成不变而难以适应,对律制是未必有利的 !此外,重法的发展为大众部Maha^sa^m!ghika,起初虽接受结集的律制,但态度大为通融 [P183] ,如『摩诃僧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 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净」,是没有过失而可以受持的。大众部所传的「五净」,意义不完全明了。但「戒行净 」与「长老净」,是那一位戒行清净的,那一位长老,他们曾这样持,大家也就可以这样持。这 多少以佛弟子的行为为轨范,而不一定是出於佛制了。「方法净」是国土净,显然是因地制宜。 从大众部分出的鸡胤部Kukkut!ika:「随宜覆身,随宜饮食,随宜住处,疾断烦恼」(8)。将一 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随宜,不重小小戒而达到漠视「依法摄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 ,不外乎继承这一学风而达到顶点,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极端者,不免於呵毁戒法的嫌疑!
注【28-001】『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注【28-002】『瑜伽师地论』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注【28-003】叁看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注【28-004】叁看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
注【28-005】『摩诃僧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铜钿律』『小品』(南传四·四三0 四三一)。『弭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十诵
[P184]
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注【28-006】『十诵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注【28-007】『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上座系诸律都相同。
注【28-008】『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九上) 。
释尊是出家的。释尊教化的弟子,随佛出家的极多。「依法摄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 A出家的过着共同的集体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组成的僧伽,是有组织的生活共同体。在当时 ,在家弟子是没有组织的,与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扩展与延续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动者。出 家者的佛教僧团,代表着佛教(然佛教是不限於出家的)。出家者过着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对象 ,是不限於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给出家佛弟子的义务。这一事实,形成了出家僧众 是宗教师,重於法施;而在家者为信众,重於财施的相对形态。世间缘起法是有相对性的,相对 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对立而分化。释尊以后,在僧制确立,在家弟子尊敬供养出家众的情况 [P185] 下,在家与出家者的差别,明显的表现出来。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礼拜、供养,僧众有了优越的地位。在家与出家 ,归依三宝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证上有什麽差别吗?一般说,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罗汉 arhat。这是说,在修证上,出家者也是胜过在家者的,出家者有着优越性。然北道派 Uttara^pathaka以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罗汉,与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见解,是引证经律 的。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罗门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 而得阿罗汉,可见阿罗汉不限於出家,应有在家阿罗汉(1)。『论事』(铜钿部论)引述北道派的 见解,而加以责难。『论事』以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罗汉的,但阿罗汉没有在家生活的恋着, 所以不可能再过在家的生活。『弭兰王问』依此而有所解说,如「在家得阿罗汉果,不出二途: 即日出家,或般涅簄」(2)。这是说,得了阿罗汉果,不可能再过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 是涅簄(死)。这一解说,也是依据事实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罗汉,不愿再过在家的 生活,当天就从佛出家,这是「即日出家」说,出於律部(3)。外道须跋陀罗Subhadra是佛的 最后弟子,听法就得了阿罗汉,知道释尊快要入涅簄,他就先涅簄了,这是般涅簄说,如『游行 经』等说(4)。依原始佛教的经、律来说,『弭兰王问』所说,是正确的。北道派与『弭兰王问』 ,都是根据事实而说。吴支谦(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译的『惟曰杂难经』,说到「人有居 [P186] 家得阿罗汉、阿那含、斯陀含、须陀洹者」(5)。在家阿罗汉说,很早就传来中国了,不知与北道 派有没有关系!北道派,或说出於上座部Sthavira,或说属於大众部Maha^sa^m!ghika ;或说在北方,或说在频陀耶山Vindhaya北。这一派的宗义,与案达罗派Andhraka相 同的不少,也许是出於大众部的。北道派的见解,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在家佛弟子,在精进修行 中,自觉不下於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优越的旧说。这才发见在家者得阿罗汉果的事实,而作 出在家阿罗汉的结论。然在古代的佛教环境中,得阿罗汉而停留於在家生活夫妇聚居,从事 家业,声色的享受,是没有传说的事实可证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罗汉」说,引起近代学者的 注意,特别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在家阿罗汉论』,引述原始佛教的圣典,企图说明在家 解脱,与出家的究竟解脱(阿罗汉)一致(6)。但所引文证,未必能达成这一目的(除非以为正法 的现证,一得即究竟无馀,没有根性差别,没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与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释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 者的尊敬,是不容怀疑的。然「僧伽」这一名词,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团,有「现前僧」、「 四方僧」等。然在经法中,僧伽的含义,就有些出入,如『杂阿含经』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 说: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诚向,行随顺法,有向须陀洹、得须陀洹、向斯陀含、 [P187] 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罗汉、得阿罗汉:此是四双八辈贤圣,是名世尊弟 子僧。净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脱具足、解脱知见具足;所应奉迎、承事、供 养,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团。只要出家受具足戒,就成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 养。然在经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门。其中「念僧」,僧是四双八辈贤圣僧,是念成就 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的无漏功德者。如出家而没有达到「向须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内 。反而在家弟子,如达到「向须陀洹」,虽没有到达究竟解脱,也是念僧所摄,所以古有「胜义 僧」的解说。换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实质上,在家贤圣胜过了 凡庸的出家者。这是法义与律制间的异义。如归依三宝,一般说是「归比丘僧」(8)。其实,比丘 是归依的证明者,依现前的比丘而归依於一切贤圣僧。但在世俗律制的过分强化中,似乎就是归 依凡圣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与僧伽的关系,相当密切。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 戒经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致的(9)。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与其他所制 的学处s/iks!a^pada不同,是戒律的补充条款。「二不定」与淫事有关,如可以信赖的优婆夷 upa^sika^,见比丘与女人在「屏处坐」,或单独的显露处坐。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 [P188] 罪不定,可能是轻的,可能是重的。「可信优婆夷」可以向僧众举发,僧众采信优婆夷的证辞, 应对犯比丘诘问,处分。「可信优婆夷」,是「见四真谛,不为(自)身、不为(他)人、不为 利而作妄语」的(10),是见谛的圣者。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维护僧伽的清净(健全) 。「可信优婆夷」,是成立这一制度的当时情形,「可信优婆塞」upa^saka,当然也是这样 的。而且,这是与淫事有关的,如杀、盗、大妄语,可信的在家弟子发见了,难道就不可以举发 吗?这是原始僧团,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维护僧伽清净的实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学派,大众部系是重法的。上座部强化出家众的优越性,达到「僧事僧决 」,与在家佛弟子无关的立场。如出家众内部发生诤执,造成对立,破坏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 破坏僧伽的和合。上座部系统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设法来和合灭诤,不让在家佛弟子顾问。『 十诵律』说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为诤事难灭的原因,当然不会让在家佛弟子 来协助。但大众部的见解,恰好相反,如『摩诃僧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说:
「当求大德比丘共灭此事。若无大德比丘者,当求多闻比丘。若无多闻者,当求阿练若比 丘」。 「若无阿练若比丘者,当求大势力优婆塞。彼诤比丘见优婆塞已,心生惭愧,诤事易灭。 若复无此优婆塞者,当求於王,若大臣有势力者。彼诤比丘见此豪势,心生敬畏,诤事易 [P189] 灭」。
诤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决。否则,就求大势力的优婆塞;或求助於国王与大臣。这与『十 诵律』所说,恰好相反。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难说那一种办法更好。然『僧律』所说,应 该是僧团的早期情形。传说目犍连子帝须Moggaliputta tissa,得阿育王As/oka而息灭诤 事,不正证明『僧律』所说吗(12)?僧团的清净,要取得可信赖的在家弟子的助力。僧伽发生诤 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早期的出家大众,与在家弟子的关系,是非常亲和的。又如比丘 ,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应作「发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 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忏谢。出家者是应该尊敬的,可信赖的优婆塞、 优婆夷,也相当的受到尊重。自出家优越性的一再强化,原始佛教那种四众融和的精神,渐渐的 消失了!与此对应而起的「在家阿罗汉论」,相信是属於大众部系的。等到大乘兴起,菩萨每以 在家身分而出现,并表示胜过了(声闻)出家者,可说就是这种思想进一步的发展。
注【29-001】『论事』(南传五七·三四二三四四)。
注【29-002】『弭兰王问经』(南传五九下·四三)。
注【29-003】『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三0三二)。『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五中)。
『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七九0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六(大正二
[P190]
四·一二九中)。
注【29-004】『长阿含经』卷四『游行经』(大正一·二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
九七上)。
注【29-005】『惟曰杂难经』(大正一七·六0五上)。
注【29-006】藤田宏达『在家阿罗汉论』(结诚教授颂寿纪念佛教思想史论集六三六六)。
注【29-007】『杂阿含经』卷二0(大正二·一四五中)。『增支部』「六集」(南傅二0·一一)。
注【29-008】『杂阿含经』卷四七(大正二·三四0中)。
注【29-009】如『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二下二三上)。
注【29-01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三上)。
注【29-011】『十诵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二上)。
注【29-012】叁考龙口明生『对僧伽内部抗争在家者之态度』(印度学佛教学研究二二卷二号九四五九四八)。
注【29-013】『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二二三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三中
一六四上)。『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九二中八九三下)。『摩诃僧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四二五上四二六中)。『十诵律』卷三一(大正二三·二二四中二二五上)。
出家众组成的僧伽sam!gha,男的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的名「比丘尼僧」 bhiks!uni^-sam%yutta。比丘与比丘尼,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信佛的在家男众,名 「优婆塞」upa^saka,女的名「优婆夷」upa^sika^。出家二众,在家二众,合为「四众弟 子」。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众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女人出家,经律一致的说(1): 释尊的姨母摩诃波霨波提Maha^praja^pati^,与众多的释种女子,到处追随如来,求佛准予出 家,没有得到释尊的许可。阿难A^nanda代为向释尊请求,准许女人出家;让女众能证得第 四果,是一项重要理由。释尊终於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这一事情,在释尊涅簄不久,王 舍城Ra^jagr!ha举行结集大会,引起了问题。摩诃迦叶Maha^ka^s/yapa指责阿难,求佛度 女人出家,是阿难的过失。当时阿难是不认为有过失的,但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引起纠纷,而 向大众表示忏悔。这件事是不寻常的!在古代男家长制的社会里,女人多少会受到轻视。有了女 众出家,与比丘众是不可能没有接触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扰。也许释尊为此而多加考虑吧!但 头陀与持律的长老们,将发生的问题,一切归咎於女众出家,为此而责备阿难。在结集法会中, 提出这一问题,可理解上座们对比丘尼的态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诃波霨波提出家的传说中,摩诃波霨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t!t!ha-garudhamma^为条件 ,所以有摩诃波霨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传说;但大众部Maha^sa^m!ghika与正量部Sam!miti^ya [P192] 所传的不同(2)。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研究起来,八尊法之一的「 犯尊法,於两众行半月摩那卅」,是违犯「尊法」的处分条款。「尊法」的原则,是尊重比丘僧 。「八尊法」中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於两众中受具足。 2.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 3.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 4.安居已,於两众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虽过着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项,却非依比丘僧不可。如一、女众出家 ,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还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称为「二部受戒」。这是说, 女众出家受戒,要经过比丘僧的重行审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续。如发现不合法,就可以否决 ,受戒不成就。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萨,还要派人到比丘 僧中去,「请教诫」,「问布萨」。请教诫,是请求比丘僧,推选比丘到比丘尼处,说法教诫。 问布萨,是自己布萨清净了,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比丘尼如法清净。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 。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请求教诫。四、安居结束了,律制要举行「 自恣」。「自恣」是自己请求别人,尽量举发自己的过失,这才能依法忏悔,得到清净。比丘尼 [P193] 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举行「自恣」,请求比丘僧指示纠正。这 四项,是「尊法」的具体措施。一般比丘尼,总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这是古代的一 般情形)。要他们遵行律制,过着集团生活,如法清净,是有点困难的。所以制定「尊法」,尊 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了比丘尼僧的和乐清净,而负起道 义上的监护义务。如比丘尼独行其是,故意不受比丘僧的摄导,就是「犯尊法」,处分是相当重 的!「八尊法」的另三则,是:「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不得呵骂比丘」。「不得 (举)说比丘罪」。这是礼貌上的尊敬。总之,「八尊法」源於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 僧。是将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则),礼貌上的尊敬,及旧有的「犯尊法」的处分法,合组为 「八尊法」。但这麽一来,八项都是「尊法」,犯了都应该「半月於两众行摩那卅」,那就未免 过分苛刻(事实上窒碍难行,后来都作为「波逸提」罪)!从释尊涅簄后,摩诃迦叶等上座比丘 ,对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厌恶情绪,可以想见从「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 是对比丘尼应有的监护(是否如法)与教育,而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 权威(3)。
上座们对比丘尼的严加管制,从比丘尼的「戒经」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中,也可 以体会出来。比丘的「戒经」,是原始结集所论定的。虽经长期的传诵,部派的分化,而「众学 [P194] 法」以外的戒条,还是大致相同。比丘尼的「戒经」,情形大为不同,如『摩诃僧律』,尼戒 共二七七戒;尼众的不共戒,仅一0七戒。『五分律』共三七九戒,不共戒达一七五戒(4)。依正 量部所传而论,比丘尼不共戒九九,那总数不过二五四戒(5)。各部的出入,是那麽大!原来比丘 尼律,是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因各部派对尼众的态度不同,繁简也大大不同。总之,释尊涅簄 后,上座比丘领导下的佛教,对比丘尼加严约束,是明显的事。释尊在世,出家的女众,也是人 才济济。如「持律第一」钵吒左罗Pat!aca^ra^,「说法第一」达摩提那(Dharmadinna^,或 译作法乐)(6)等。达摩提那的论究法义,编入『中阿含经』(7),成为原始佛教的圣典之一。自受 到比丘僧的严格管制,逐渐消沈了。结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铜钿部Ta^mras/a^t!i^ya,就是 流传於锡兰、缅甸、泰国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绝迹了!
经与律,都是比丘众结集的。说到有关淫欲的过失,每极力的丑化女人。又经中说:女人有 五碍(五种不可能):佛、轮王、梵王、魔、帝释,是女人所不能,而唯是男人所可能做的(8)。 这些,在一般女众的心理中,会引起深刻的自卑感,自愿处於低下的地位。女人在现实社会中的 不平等,是释尊所要考虑的。结果,制立「尊法」: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比丘负起监护与教育 的义务。这是启发而诱导向上,不是轻视与压制的。女众可以出家,只因在佛法的修证中,与比 丘(男)众是没有什麽差别的。有一位美貌的青年,对苏摩Soma比丘尼说:圣人所安住的 [P195] 境界,不是女人的智慧所能得的。苏摩尼对他说:「心入於正受,女形复何为!智或(疑「慧」 )若生已,逮得无上法」(9)。女性对於佛法的修证,有什麽障碍呢!这是佛世比丘尼的见地。在 大乘法中,以女人身分,与上座比丘们,论究男女平等的胜义,可说是释尊时代精神的复活!
注【30-001】『中阿含经』卷二八『瞿昙弭经』(大正一·六0五上六0七中)。『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一
九四二0二)。『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三七八三八二)。『摩诃僧律』卷三0(大正二二
·四七一上)。『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
二二下)。『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0下)。
注【30-002】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四0七)。
注【30-003】关於八尊(敬)法,如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所说(四0一四一二)。
注【30-004】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四一四)。
注【30-005】同书(四二八)。
注【30-006】『增支部』「一集」(南传一七·三六)。『增壹阿含经』卷三(大正二·五五九上)。
注【30-007】『中阿含经』卷五八『法乐比丘尼经』(大正一·七八八上七九0中)。『中部』(四四)『有明小经
』(南传一0·二二三0)。
注【30-008】『中阿含经』卷二八『瞿昙弭经』(大正一·六0七中)。『增支部』「一集」(南传一七·四0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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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6]
注【30-009】『杂阿含经』卷四五(大正二·三二六中)。『别译杂阿含经』卷一二(大正二·四五四上)。『相应部』
「比丘尼相应」(南传一二·二二0二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