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佛教僧团中,不问种姓的尊卑,年龄的大小,也不依学问与修证的高低为次第,而以先出家 受具足的为上座Sthavira,受到后出家者的尊敬。如『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 上)说:
「先出家(受具)者,应受礼、起迎、合掌、低头、恭敬。先出家者,应作上座:应先受 请、先坐、先取水、先受食」(1)。
僧众出外时,先出家(受具)的上座,总是走在前面,坐高位,先受供养。在平时,也受到 后出家者的恭敬礼拜。所以出家受具时,一定要记住年月日时,以便分别彼此间的先后次第。从 受具起,到了每年的自恣日,增加一岁,称为「受岁」。一年一年的岁数,就是一般所说的「戒 腊」。这是佛教敬老(依受具年龄)制度,於是产生上座制。起初,只是在种种集会中,先出家 的为上座,所以有第一上座、第二上座等名称。后来依年资来分别,或说「十夏」以上为上座(2) ;或说二十腊以上的称为上座(3)。上座,第一上座等,总是年大德,受到僧团内部的尊敬。 [P197]
传说七百结集时的代表们,都是年龄极高的。锡兰所传的「五师」,也都是老上座。可见佛 灭以后,佛教由上座们领导;上座们的意见,也受到一般的尊重。但依律所制,不只是「尊上座 」,也是「重僧伽」。所以如有了异议,而需要取决多数时,上座们到底是少数,不免要减色了 !在部派分裂时,重上座的长老派,就名为上座部Sthavira;多数的就称为大众部 Maha^sa^m!ghika^。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一下)说:
「贤圣朋内,年虽多而僧数少;大天朋内,年虽少而众数多。┅┅遂分二部:一上座 部,二大众部』。
『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00中)也说:
「学旧(律)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 罗也」。
『大毗婆沙论』是上座部系,『舍利弗问经』是大众部系,虽所说的事由不同,而对二部立 名,却有共同性,那就是:上座部以上座为主,是少数;大众部「年虽少而众数多」,无疑是 中座、下座们的多数。所以二部分立时,大众部为多数的少壮,上座部为少数的年。这一差别 ,是近代学者所能同意的。佛教一向在上座们的指导下,而现在多数的少壮者起来,分庭抗礼, 这确是佛教史上的大事。说起来,上座们是有长处的。老成持重,重传承,多经验,使佛教在安 [P198] 定中成长。不过过於保守,对新环境的适应力,不免差一些。少壮者的见解,可能是错误,或者 不够成熟,但纯真而富於活力,容易适应新的境遇。上座们重事相,少壮者富於想像。从缘起的 世间来说,应该是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的。
中国旧传律分五部说。五部是:摩诃僧,昙无屈多迦Dharmaguptaka、萨婆多Sarva^stiva^din 、迦叶惟Ka^s/yapi^ya、弭沙塞Mahi^s/a^saka。这是『舍利弗问经』与『大 比丘三千威仪』所说的(4)。『大唐西域记』也说乌仗那Udya^na有此五部(5),可见是曾经流 行在北方的部派。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众、说一切有,及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所 分出的三部。『舍利弗问经』以为:『摩诃僧,其味纯正;其馀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 (6),这是大众部的立场。此外,有另一五部说,如『大方等大集经』卷二二『虚空目分』(大正一 三·一五九上中)说:
『昙摩!5裨多,萨婆帝婆,迦叶毗,弭沙塞,婆蹉富罗。「我涅簄后,我诸弟子,受持如来十 二部经,读诵书写,广博遍览五部经书,是故名为摩诃僧。善男子!如是五部虽各别异 ,而皆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簄」。
婆蹉富罗Va^tsi^putri^ya,是犊子部。五部是各别异说的;摩诃僧「广博遍览五部经书 」,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鸠摩罗什Kuma^raji^va所译的『佛藏经』 [P199] ,也有类似的说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0上中)说:
「一味僧宝,分为五部。┅┅斗事:五分事,念念灭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 ┅┅尔时,世间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乐难问推求佛法第一实义」。 「尔时,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实是凡夫,自称罗汉」。
五部,都是斗诤事。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说一切有」是萨婆多部;「有我 」是犊子部。经中所说五部(五事),大致与『大集经』说相合。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 实义」的,是五部以外的,与摩诃僧部相当。不过在大乘兴起时,年少利根的是「人众既少, 势力亦弱」的少数。大乘,在传统的部派佛教(多数)中,大众部内的年少利根者宏传出来。大 乘佛教的兴起,情形是复杂的,但少分推求实义的年少比丘,应该是重要的一流。大乘经中,菩 萨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说法的,不在少数。如『华严经』『入法界品』,文殊师利童子Man~jus/ri^kuma^rabhu^ta 教化善财Sudhana童子。舍利弗S/a^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 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这表示了,佛教在发展中,青年与大乘有关,而年代表了传 统的部派佛教。
注【31-001】叁看『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二四六二四八)。『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
二一上)。『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上)。『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
[P200]
中下)。
注【31-002】『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大正五四·二二0上)。
注【31-003】『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上)。
注【31-004】『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00下)。『大比丘三千威仪』(大正二四·九二五下九二六上)。
注【31-005】『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二中)。
注【31-006】『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00下)。
注【31-007】『大方广佛华严经』卷四五(大正九·六八六下)。
在律制发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为主来说),有「阿兰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类 。阿兰若aran!ya,是没有喧嚣烦杂的闲静处: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旷野。印 度宗教,自奥义书Upanis!ad以来,婆罗门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兰若处」,所以被称 为阿兰若者aran!yaka。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兰若为住处的。后来,佛教界规定为 :阿兰若处,离村落五百弓(1)。总之,是听不到人畜嚣音的地方。聚落gra^ma,就是村落。 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围绕着垣墙、篱栅、水沟的(当然有例外)(2)。『善见律毗婆沙』说: [P201]
「有市故名聚落,┅┅无市名为村」(3)。这是分为二类:有市镇的叫聚落,没有市镇的叫村。不 过现在所要说的「聚落」,是广义的,代表村落、市镇、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试从「四圣种」carva^ra-a^ryavam!s/a^说起。四圣种是:随所得衣服喜足;随所得饮食 喜足;随所得房舍喜足;欲断乐断,欲修乐修(4)。依着这四项去实行,就能成为圣者的种姓,所 以称为「圣种」。前三项,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质生活。出家人应该随所能得到的, 心欢喜满足,不失望,不贪求多量、精美与舒适。第四「欲断乐断,欲修乐修」,是为道的精 诚。断不善法,修善法;或断五取蕴,修得涅簄,出家人为此而愿欲、爱好,精进於圣道的实行 。这四项,是出家人对维持生存的物资,及实现解脱的修断,应有的根本观念。惟有这样,才能 达成出家的崇高志愿。
律制又有「四依」catva^ra-nissaya^,是受具足时所受的,内容为(5):
粪扫衣pam%suku^la
常乞食pin!d!a-pa^tika
树下住rukkha-mu^lika
陈弃药pu^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实就是「四圣种」,『僧律』说:「依此四圣种,当随顺学」(6)!称四依为 [P202] 四圣种,足以说明四依是依四圣种而转化来的。『长部』的『等诵(结集)经』,立四圣种,而 『长阿含』的『众集经』,就称第四为「病瘦医药」(7)。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圣种,而改 为「陈弃药」,作为出家者不能再简仆的生活标准。其中「粪扫衣」,是别人不要而丢弃的旧布 ,可能是破烂的。在垃圾(即粪扫)中,路边、冢间,检些世人所遗弃了的旧布,洗乾净了,再 缝成整幅,着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这样的)。粪扫衣,是从衣服的来源得名的。其后, 释尊制定「三衣」,那是为了保护体温的必要,认为有了三件衣服就够了,所以有「但三衣」的 名目。三衣(各有名称) ,一般称之为「袈裟」kas!a^ya,是杂染色的意思。三衣制成田畦形 ,用长短不等形的布,缝合而成。杂染色与田块形,保持了原始粪扫衣的特徵。外道所穿的草叶 衣、树皮衣、马尾衣,或一丝不挂的天衣,是释尊所禁止的。「常乞食」,是每天的饮食,要从 每天的乞化中得来(不准食隔宿食,有适应热带地区的卫生意义),不准自己营生。摩诃迦叶 Maha^ka^s/yapa(8)或摩诃迦罗Maha^ka^l!a,曾检拾遗弃的食品充饥,为释尊所呵斥(9)。「树下 坐」,是坐卧处,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树下住。「陈弃药」,各部律的解说不一。总之,能治病 就可以,不求药品的新鲜、高贵。这一生活准绳,大抵是释尊早年所实行的。释尊离了家,穿着 沙门穿过的袈裟;饮食都从乞食而来。坐卧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树下成佛;成佛以后,七七日都 在树下住。释尊是这样,早期比丘们的住处,也大致是这样。受了竹园Kalandaka-ven!urana [P203] 以后,还是住在园中的树下。进一层说,这是当时沙门的一般生活情况,释尊只是随顺习俗而 已。不过,当时的极端苦行者,或穿树皮衣、草叶衣,或者裸体。不乞食而只检些根果,或被遗 弃的祭品充饥。有的服气、饮水,也有食秽的。夏天暴露在太阳下,冬天卧在冰上;或睡在荆棘 上、砂砾上。病了不服药。这些极端的苦行,为释尊所不取;无论怎样精苦,以能维持身心的正 常为原则。
「四依」,在释尊时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为一般沙门的生活方式。释尊适应世俗,起初 也大致相近,只是不采取那些极端的苦行。释尊在世,释尊涅簄以后,佛教的出家众,羡慕这种 生活方式的,着实不少,被称为「头陀行」dhu^ta-gun!a。「头陀」,是修治身心,陶练烦恼 的意思(或译作「抖擞」)。在原始的经律中,本没有「十二头陀」说。如『杂阿含经』说到: 波利耶Pa^t!heyya聚落比丘,修「阿练若行、粪扫衣、乞食」(10),也只是衣、食、住三类 。大迦叶所赞叹的,也只是这三类(11)。但与此相当的『相应部』,就加上「但三衣」,成为四头 陀行了(12)。后起的『增壹阿含经』,就说到十二支(13)。总之,起初是三支,后来有四支、八支、 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异说(14)。这里,且依「十二头陀行」(15)说。十二支,还只是三 类:
「衣」:粪扫衣·但三衣 [P204] 「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节量食·中后不饮浆 「住」:阿兰若处住·冢间住·树下住·露地坐·但坐不卧
衣服方面:「粪扫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馀的衣服。饮食方面:「常 乞食」,还要「次第乞」,不能为了贫富,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选择性的乞食,名为 「平等乞食」。「受一食法」,每天只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节量食」,应该节 省些,不能吃得过饱。如尽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无意义了。「中后不饮浆」:浆,主要是 果汁(要没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浆),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浆(16)。「日中」以后,不得饮用一切 浆,只许可饮水(唐代禅者,许可饮茶)。坐卧处方面:「阿兰若处住」,是住在没有嚣杂声音 的林野。「冢间」是墓地,尸骨狼藉,是适於修习不净观的地方。「树下住」,是最一般的。「 露地坐」,不在檐下、树下。但冢间、树下等住处,是平时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许住在有 覆盖的地方,因为是雨季。「但坐不卧」,就是「!6虎不着席」。不是没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 ,而只是没有躺下来睡,不会昏睡,容易警觉。这一支,在其他的传说中是没有的。
依古代沙门生活而来的,严格持行的,是「头陀行」。释尊「依法摄僧」,渐渐的制定「律 仪行」。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与头陀行有相当大的差别。律制是适应多方 面,而有较大伸缩性的。如「衣服」:在来源方面,捡拾得来的粪扫衣之外,释尊许可受用 [P205] gr!hapati-ci^vara。这个字,『僧律』与日本译的南传『律藏』,译为「居士衣」(17);『五分律』 译作「家」(主)衣」(18);『十诵律』译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这是 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在家人所布施的,虽品质有高低,而总是新的,颜色也会好些。布施的 是布(或是布值),制成三衣,虽加上染色,比起粪扫衣来,那要整洁多了!在数量方面,不只 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 ,也允许有「长衣」atireka-ci^vara,长衣是超过应有的(三衣 )标准以上的,多馀的衣服。古代经济是不宽裕的,比丘们的衣服,得来不易。如意外的破坏了 ,遗失了,水没、火烧,急着要求得衣服,并不容易,所以容许有「长衣」。但三衣以外的「长 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净施」。就是将「长衣」布施给 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随即交还他保管使用。「净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许可持有。如 超过了「十日」,没有净施,那就犯「舍堕」罪。衣服要舍给僧伽(归公),还要在僧中忏悔; 不过僧伽多数会将衣交还他保管使用。这种制度,「舍」而并没有舍掉,「施」也没有施出去, 似乎有点虚伪。然依律制的意义,超过标准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保管使用 权。在事实上,凡是「长衣」,必须公开的让别人知道,不准许偷偷的私蓄。运用这一制度,在 「少欲知足」的僧团,不得已而保有「长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积了!「饮食」,各部「 戒经」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制有饮食戒十一条(21),可说够严格的,但也有方便。平 [P206] 时,如没有吃饱,可以作「残食法」而再吃。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遌 那衣kat!hina没有舍的期间,可以应信者的请求而吃了再吃(「处处食」),也可以受别众 请食。不过,过了中午不食,不吃隔宿的饭食,在印度是始终奉行的。
说到「住处」,由於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称为)寺院的建立,渐演化为寺院中心的佛教,对 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来说,有了大幅度的变化。比丘们早期的「坐卧处」,如『五分律』说:「 阿练若处、山岩、树下、露地、冢间,是我住处」(22)。依古代的习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 Caitya的,也有住简陋小屋的。如「盗戒」的因缘中,说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筑草舍 ,却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苇来作苇屋(23)。印度的气候炎热,古代修 行者,都住在这些地方。等到雨季来了,才住到有覆盖的地方。这种佛教比丘们的早期生活,在 佛法的开展中,渐渐演进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渐渐盛行,「头陀行」者就相 对的减少了。后来,阿练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树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树下;露地坐者, 坐在屋外或屋内庭院的露地:与早期的「头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称的寺院,原语为僧 伽蓝sam!gha^ra^ma、毗诃罗viha^ra。阿蓝摩a^ra^ma,译为「园」,有游乐处的意思 。本来是私人的园林,在园林中建筑房屋,作为僧众的住处,所以称为「僧伽蓝」。「精舍」, 音译为毗诃罗,是游履住处。在后来,习惯上是大寺院的称呼。僧伽蓝与精舍,实质上没有 [P207] 多大差别,可能是建筑在园林中,或不在园林中而已。比丘们住在树下、露地,虽说专心修道, 「置死生於度外」,但并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风雨中;受到蚊、蛇、恶兽的侵害。如 住在房屋内,不是更好吗?古代人类,正就是这样进化而来的。比丘们所住的房屋,传说最初接 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长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这应该是小型的(一人一间 )。依「戒经」所说,比丘为了个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许可的 。但要经过僧伽的同意;如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制,四人以上,称为「僧 伽」。僧伽蓝与大型精舍的建立,应该与社会的经济繁荣,出家众的增多有关。从经律中所见到 的,如舍卫城S/ra^vasti^东的东园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毗 舍蔧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内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园Ra^jaka^ra^ma ;城南有须达多Sudatta长者布施的树给孤独园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 C拘捋弭Kaus/a^mbi^有瞿史罗Ghos!ila长者所施的瞿史罗园Ghos!ila$ra^ma。王舍城 有频婆娑罗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园。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国王、大富长者的支持 。出家众多了,有随从释尊修习的需要,於是出现了大寺院。这可能以园为最早,最有名,传 说舍利弗S/a^riputra是当时建筑的指导者(25)。自从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对树下、冢间 、露地,虽还是经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说是树下住、露地坐、冢间住的「 [P208] 头陀行」了。有了多数人共住的寺院,住在面,不再是原来的独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 众(僧伽)中住。有了多数人共住,就有种种事,於是「知僧事」的僧职,也由大众推选而产生 出来。起初,还保持「安居」以后,到各处去游行,不得长期定住一地的习俗。但有了僧寺、僧 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离去,渐渐的成为「常住比丘」。对於新来的,称为「旧( 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萨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终了,信众们都来听法, 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会。依律而住的比丘们,过着寺院的集体生活,使佛法更广大的开展 起来。为了实现「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於释尊的精神,不过寺院制 成立,多数人住在一起,制度越来越重要。如偏重制度,会有形式上发展而品质反而低落的可能 。在大乘佛法兴起中,对偏重形式的比丘们,很有一些批评。但印度大乘佛法的兴盛,还是不能 不依赖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当时的一般生活方式,并无严格标准。如「日中一食」,是后来才制定的, 贤护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没有来见佛(26)。如额顯As/vajit与分那婆Punarvasu 在吉罗Kit!a^giri的作风,与一般的沙门行,严重的不合(27)。释尊是顺应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 成立制度,但不是绝对的,而有宽容的适应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众都过着共住的生活,於是 渐形成「阿兰若比丘」、「聚落比丘」二类。这是发展所成,因地区与时代的先后而并不完 [P209] 全相同,这不过大体的分类而已。说到聚落与阿兰若,律中有二类解说。一是世俗的分别:如「 盗戒」所说的「聚落」与「空闲处」「阿兰若」,或以聚落的墙栅等为界,墙栅以内是「聚 落」,墙栅以外,就是「空闲处」(28)。或分为三:墙栅等以内,是「聚落」。从墙栅(没有墙栅 的是门口)投一块石头出去,从「聚落」到石头所能到达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译作「聚落 势分」、「聚落所行处」。投石(或说「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过十丈吧!也就是聚落 四周约十丈以外,是「空闲处」(29)。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说:「聚落」(城邑),离城邑聚落五百 弓(这五百弓是没有人住的)以外,名为「阿兰若住处」(30);阿兰若住处,是比丘们所住的地方 。离聚落五百弓,一弓约六、七尺长,五百弓约二里(或二里多些)。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 间五百弓,阿兰若住处。离聚落五百弓,听不到聚落中的大鼓声,或大牛的吼声,才是阿兰若处 。依「戒经」,「非时入聚落」,是不许可的,可见比丘们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兰若处 的。依这个意义,无论是个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数十人,数百人,数千人)以上 共住的,都可说是住阿兰若处;不过四人以上,在僧伽蓝中住,称为僧伽蓝比丘。
比丘们的住处,渐渐的变好。从「阿兰若住处」,移向「近聚落住处」,更向「聚落中」住 。这一情形,『十诵律』、『摩诃僧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十诵律』「毗尼诵」,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说到「阿兰若法」,「阿兰 [P210] 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与「毗尼诵」相当的『萨婆多部毗尼摩 得勒伽』,作「阿练若比丘」,「阿练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 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从「近聚落住」,发展到「聚落中」住的过程。『五分律』也说 到:「阿练若处比丘」,「有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与「阿兰 若处」的中间地带五百弓地方。这里没有人住,随俗也可说是「阿兰若处」(空闲处),其 实是聚落边缘,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势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诵律』与『摩诃 僧律』所说的,应该比「近聚落住」的迟一些。如『清净道论』说:「阿兰若」比丘,到「近 聚落住处」ga^mantara来听法(34)。与『清净道论』相当的『解脱道论』,就作「聚落住」(35)。 律制的阿兰若比丘,以专精修行为主,至少要远离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兴起,多数比 丘共住的僧伽蓝与精舍(大寺),即使在阿兰若处,或保持宁静的传统,但人多事多,到底与阿 兰若处住的原义不同。而且,佛教产生了「净人」制,「净人」是为寺院、僧伽、上座们服务的 。如『十诵律』说:「去竹园不远,立作净人聚落」(36)。竹园本在城外,但现在是在聚落边缘了 。随着人口增加,城市扩大,本来在阿兰若处的寺院,转化为「近聚落住」与「聚落中」的,当 然不少。这样,就形成了少数的、个人修行的「阿兰若比丘」,与多数的、大众共住(近聚落住 与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类。 [P211]
阿兰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样的「头陀行」粪扫衣、常乞食、树下住,一无所有,那真 是「无事处」了!但后代的阿兰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着「居士施衣」新而整洁的 「三衣」,还留些食品,这就有受到盗贼恐怖的可能。『戒经』中,有「阿兰若过六夜离衣学处 」,「阿兰若住处外受食学处」,都与贼寇有关。所以律制「阿兰若比丘法」,要预备水、火、 食品,知道时间与方向,以免盗贼来需索而遭到伤害(37)。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可说各有所长 ,也各有所短,如『摩诃僧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上中)说:
「阿练若比丘,不应轻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头少味而在此住!应赞:汝聚落中住,说 法教化,为法作护,覆荫我等!聚落比丘不应轻阿练若比丘言:汝在阿练若处住,希望名 利!!C賐鹿禽兽亦在阿练若处住;汝在阿练若处,从朝竟日,正可数岁数月耳!应赞言:汝 远聚落,在阿练若处,闲静思惟,上业所崇!此是难行之处,能於此住而息心意」!
二类比丘的风格不同,可以从轻毁与赞叹中了解出来。阿兰若比丘,从好处说,这是专精禅 思,值得尊崇与赞叹的。但有些阿兰若比丘,不能专心修行,有名无实,不过为了「希望名利」 (一般人总是尊敬这类修行人的),禽兽不也是住在阿兰若处!聚落比丘,从短处说,这里人事 多,只是吃得好些。从好处说,接近民众,为民众说法、授戒,护持正法。经师、律师、论师, 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兰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脱道论』卷二(大正三二· [P212] 四0六中)说:
「云何无事处(阿兰若处)方便?或为受戒、忏罪、问法、布萨、自恣、自病、看疾、问 经疑处:如是等缘,方便住聚落,不失无事处」。
住在阿兰若处的比丘,如要忏罪,听法,布萨,养病,都不能不依赖聚落比丘的教导与照顾 ,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为中心了。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是各有长处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 ,那是很理想的。但由於作风不一致,不免引起误会,或者互相毁谤。『摩诃僧律』曾说到: 一、某处的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同一利养」(「摄食界」)信众的饮食供养,大家共 同受用。但在阿兰若比丘没有来以前,聚落比丘就先吃了。於是阿兰若比丘一早来,把饮食都拿 走了,这就引起了纷诤(38)。二、弗遌虏是一位阿兰若比丘,到聚落住处来布萨。弗遌虏十四日来 ,聚落比丘说:我们是十五日布萨。等到十五日再来,聚落比丘却提前布萨了。这样的情形,「 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萨」,还要说弗遌虏「叛布萨」(39)。从这些事例,可见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 丘,因住处不同,风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对立。在大乘佛法兴起中,阿兰若比丘与聚落比丘的 对立,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实。
注【32-001】『铜钿律』『大分别』(南传一·七五)。『摩诃僧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四分律』卷
一0(大正二二·六三二下)。『十诵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四
[P213]
(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注【32-002】『摩诃僧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2-003】『善见律毗婆沙』卷一七(大正二四·七九四中)。
注【32-004】『长部』(三三)『等诵经』(南传八·三0四)。『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五0五一)。『
中阿含经』卷二一『说处经』(大正一·五六三中下)。
注【32-005】『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六三一六四)。『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
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五下八一六上)。『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
下四一五上)。『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下)。『增支部』「四集」,作四沙门支(南传
一八·四八四九)。
注【32-006】『摩诃僧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
注【32-007】『长阿含经』卷八『众集经』(大正一·五一上)。
注【32-008】『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五三上)。
注【32-009】『十诵律』卷一三(大正二三·九五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六(大正二三·八二五上八二
六下)。
注【32-010】『杂阿含经』卷三三(大正二·二四0中)。『别译杂阿含经』卷一六(大正二·四八五下)。
注【32-011】『杂阿含经』卷四一(大正二·三0一下)。『别译杂阿含经』卷六(大正二·四一六中)。
[P214]
注【32-012】『相应部』「无始相应」(南传一三·二七四)。又「迦叶相应」(南传一三·二九七)。
注【32-013】『增壹阿含经』卷五(大正二·五六九下五七0上)。
注【32-014】早岛镜正『初期佛教之社会生活』(七八八二)。
注【32-015】『十二头陀经』(大正一七·七二0下)。
注【32-016】『摩诃僧律』卷二九,立十四种浆(大正二二·四六四中)。
注【32-017】『铜钿律』『大品』(南传三·四九0四九一)。『摩诃僧律』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中)。
注【32-018】『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0(大正二二·一三四中)。
注【32-019】『十诵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四下)。
注【32-020】『四分律』卷四0(大正二二·八五四下)。
注【32-021】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六二一六三)。
注【32-022】『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叁考『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二二五)。
『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六下)。『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注【32-023】『小部』『长老偈经』(南传二五·二0七)。
注【32-024】同上注(22)。
注【32-025】『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四中)。
注【32-026】『中部』(六五)『跋陀利经』(南传一0·二四0二四一)。『中阿含经』卷五一『跋陀和利经』(
[P215]
大正一·七四六中七四七上)。『增壹阿含经』卷四七(大正二·八00中八0一中)。『摩诃僧祗
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三五九中下)。『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0八中)。
注【32-027】『铜钿律』『大分别』(南传一·三0二三0四)。『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二一下)
。『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六下)。『十诵律』卷四(大正二三·二六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
奈耶』卷一五(大正二三·七0五上)。
注【32-028】『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32-029】『铜钿律』『大分别』(南传一·七五)。『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诃僧
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3-030】同上注(1)。
注【33-031】『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一九下四二0上)。
注【33-03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注【33-033】『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三二上)。又卷二七(大正二二·一八0中)。
注【33-034】『清净道论』(南传六二·一四四)。
注【33-035】『解脱道论』卷二(大正三二·四0四下)。
注【33-036】『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五一上)。
注【33-037】『铜钿律』『小品』(略)(南传四·三三一三三二)。『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P216]
一七九下一八0上)。『十诵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三0一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
耶杂事』卷三四(大正二四·三七七下三七八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
中)。
注【33-038】『摩诃僧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0九下五一0上)。
注【33-039】『摩诃僧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六九中下)。
佛教有布萨pos!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众来诵说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 戒经。这种制度,渊源是很古老的。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s/ama^sa、满月祭 paurn!ama^sa的前夜,祭主断食而住於清净戒行,名为upa^vasatha(优波婆沙,就是布萨)。 释尊时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举行布萨的习惯,释尊适应 这一般的宗教活动,也就成立了布萨制(1)。信众定期来集会,比丘要为信众们说法。律典没有说 到信众们来叁加布萨,还做些什麽,这因为律是出家众的制度,所以将在家布萨的事略去了。
布萨制,在出家的僧众方面,起初是「偈布萨」,后来才以说波罗提木叉为布萨,如『善见 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八上)说: [P217] 「释迦牟尼佛,从菩提树下二十年中,皆说教授波罗提木叉。复一时於┅┅,语诸比丘: 我从今以后,我不作布萨,我不说教授波罗提木叉,汝辈自说。┅┅从此至今,声闻弟子 说威德波罗提木叉」。
「教授波罗提木叉」Ova^dapa^timokkha,就是略说教诫偈。由於制立学处s/iks!a^pada ,后来发展为「威德波罗提木叉」a^n!a^pa^timokkha。「教授波罗提木叉」,如偈说:「善护 於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偈布萨」是 道德的,策励的;而「威德波罗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学处(戒条),是法律的,强制的,以僧 团的法律来约束,引导比丘们趣向解脱。到后代,布萨着重於诵说『波罗提木叉戒经』,这不是 布萨的主要意义;布萨的真意义,是实现比丘们的清净。所以在诵波罗提木叉以前,如没有来叁 加的,要「与清净」,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净的,没有犯过失。来叁加集会的,在诵波罗提木叉 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0一五中)说:
「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汝等谛听!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 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 问。忆念有罪而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故妄语者,佛说障道法。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 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P218]
在说波罗提木叉戒以前,要这样的三次问清净。在正说波罗提木叉的进行中,每诵完一类戒 ,就向大众三次发问,「是中清净否」?不断的警策大众,要大众反省自己,发露自己的过失。 在佛法中,唯有无私无隐的发露自己的过失,才能出离罪恶,还复清净;不受罪过的障碍,而能 修行圣道,趣入解脱。所以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成为教育僧众,净化僧众的好方法。对於个人的 修行,僧伽的和合清净,有着重大的意义!如忘了「清净」的真义,而只是形式的熟诵一遍,那 就难免僧团的变质了(3)!
「布萨」的意义:玄奘作「长养」,义净作「长养净」。『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解说为: 「长养善法,持自心故。┅┅增长善法,净除不善」。与『毗尼母经』的「断名布萨,┅┅清净 名布萨」(4),大意相同。远离不善,使内心的净法增长,就是布萨。所以说:「由此能长养,自 他善净心,是故薄伽梵,说此名长养」(5)。律典说到在家信众来布萨,我以为:如『四分戒本』 所说的偈布萨,在家信众不也是一样的适合吗?大众集会,比丘们说法、说偈,策励大众,起初 是可能通於在家、出家的。等到布萨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萨日,在家众来听法、布施,但 不能叁加出家者的诵戒布萨。「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斋日(还有「神足月」),信 众们来集会布萨,就以从古传来的过中不食,叁入部分的出家行,合为八支,作为在家弟子的布 萨。所以说:「八戒斋者,是过去现在诸佛如来,为在家人制出家法」(6)。八支斋,梵语 [P219] as!t!a$-n%ga-samanva^gato$pava^sa,义译为「八支成就布萨」,古译「八关斋」。「洗心曰斋」,以「斋 」来译长养净心的「布萨」,可说是很合适的。「八支」,见於『小部』的『经集』,但没有说 受持的时间(7)。在「四阿含」中,见於『杂阿含经』的『八众诵』,『中阿含经』的『持斋经』 ,『增壹阿含经』(8)。「八支」的次第与分合,传说略有出入,但内容都是:离杀生,离盗取, 离淫,离妄语,离饮酒,离非时食,离高广大床,离涂饰香謦及歌舞观听。「八支」与「沙弭十 戒」相比,只缺少「不捉持金银」一戒。「八支布萨」,如『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一五一) 说:
「圣弟子如是思择:诸阿罗汉,乃至命终,断杀生,离杀生,弃杖弃刀;有耻,具悲,於 一切众生哀愍而住。今我亦今日今夜,断杀生,离杀生,弃杖弃刀;有耻,具悲,於一切 众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萨」,每一支都是这样的,以阿罗汉(出家者)为模范,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学 阿罗汉的戒法(所以说:「为在家人制出家戒」)。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 出家法。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归」、「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萨」,使在家众能过一日一 夜的身心清净生活。对在家戒来说,这是精进的加行!
「八关斋」,或称「八戒」,「近住律仪」,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大毗婆沙论 [P220] 』说:「问:近住(优波婆沙的又一义译)律仪,从谁应受?答:从七众受皆得,非馀。所以者 何?若无尽寿戒者,则不堪任为戒师故」(9)。依论文,似乎七众弟子出家五众、在家二众, 谁都可以传授八关斋戒。这到底是什麽意义?『增壹阿含经』说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说:
「善男子、善女人,於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诣沙门、若长老比丘所,自称名字,从 朝至暮,如阿罗汉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於月十四、十五日,说戒持斋时,到四部众中,当作是语:我今 斋日,欲持八关斋法,唯愿尊者当与我说之!是时四部之众,当教与说八关斋法」(11)。
布萨日,到「沙门若长老比丘所」,或「到四部众中」,事实是一样的。在家弟子受八关斋 戒,是在在家二众、出家二众「四部众」(即「七众」)中举行的;但教说戒的,是「比丘 」、「尊者」。例如出家众受戒,虽由戒师(三人)举行传授,而实「戒从大众得」(应该是大 众部义),戒是在(戒)坛诸师授与的。在家人受八关斋戒,也是一样。虽由「比丘」、「尊者 」教说,而在「四众」(七众)中举行,也就是从四部众得来的。在会的四部众,一定是受过尽 形寿戒的(五戒,也是尽形寿受持)。『大毗婆沙论』所说的「从七众受皆得」,就是这个意义 。假使不在布萨日,不在大众中,可以从一位在家弟子受,那就不能说是布萨,也不能说以阿罗 汉为模范了!(西元四世纪作)『成实论』说:「若无人时,但心念口言:我持八戒」(12)。这与 [P221] 大乘戒所说的,「千里无师」,可以自誓受戒一样。
受八关斋,以一日一夜受持为准。上午(也许可下午后开始)受戒,到第二天天明结束。现 在南方佛教区,布萨日,在家弟子早上到寺院来,从比丘受八关斋,在寺院听法、坐禅,称为 「精进日」(13)。住在寺院中受持,所以八关斋也被解说为「近住戒」。形式上,近阿罗汉而住, 也就是近寺院的出家人而住,修学部分的出家行。对於受持的时间,部派间有不同的意见,如『 成实论』卷八(大正三二·三0三下)说:
「有人言:此法但斋(齐?)一日一夜。是事不然!随受多少戒,或可半日乃至一月,有 何咎耶」?
『大毗婆沙论』曾否定日间或夜间(即「半日」)受,及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14),就是『成 实论』一流的主张。然依律意或事实来说,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应该是可能的。在家人为家业 所累,不可能长期受持,所以制定为六斋日的一日一夜戒。如年在四十以上,或儿女大了,家业 的负累也轻了,为什麽不能作半月、一月以上的受持呢?而且,六斋日以外,还有「神足月」, 或称「年三斋」,一年的三个月内持斋,这应该不是一日一夜戒了。西元一九五七年,我出席泰 国的佛元二千五百年庆典,住在泰国的寺院。在我所住的附近房屋,住有好几位妇女,每天为 我们预备早餐。我问陈明德居士:泰国寺院的规律谨严,为什麽也住有妇女?他说:是州府来受 [P222] 八关斋戒的。我没有进一步的探问,如真的从远处的各州府来,不可能只受一日一夜戒的(也许 是每日受的)。而且大会期间(七天),他们都始终住在寺里。所以依事实说,或是年三斋,或 是长期受八关斋,都可能长住在寺院中,近僧而住。这是俗人而近於寺僧的,是敬慕出家行,而 仍处於在家地位的。如果说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这倒是事实的存在。
受戒与忏悔,是不能分离的。「忏」是忏摩ks!ama的略称,是请求「容忍」、「容恕」 的意思。「悔」是des/ana^(提舍那)的意译,原义为「说」。佛法中,如犯了过失(除极轻的 「自责心」就得),非陈说自己的过失,是不能回复清净的。所以出家人犯了过失,要向僧众, 或一比丘,请求容忍(忏),并陈说(承认)自己的过失(悔),一般通称为「忏悔」。在受八 关斋时,依『增壹阿含经』:先教说「忏悔」,次教说「受(八)戒」,末后教说「发愿」,与 『大智度论』所说的相同(15)。受戒以前的忏悔,是在四众中进行的。如受持而犯了呢?出家人有 一定的忏悔法,称为「作法忏」。现存的经律,没有明确的说到,在家戒犯了应怎样忏悔。受八 关斋的,或男或女,在四众或比丘前说罪,怕也是不适宜的。『四辈经』说:「朝暮烧香然灯, 稽首三尊,悔过十方,恭敬四辈」(16)。个人向佛(塔、佛像)忏悔,可能是从在家受戒者的忏悔 而发展起来的。
注【34-001】『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一八0一八一) 。『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P223]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六下)。 『摩诃僧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诵
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大智度论』卷一三(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0中)。
注【34-002】『四分僧戒本』(大正二二·一0三0中)。
注【34-003】有关僧众的布萨,可叁阅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0五一二五)。
注【34-004】『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注【34-005】『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一四(大正二九·七五中)。
注【34-006】『受十善戒经』(大正二四·一0二三下)。
注【34-007】『小部』 『经集』『昙弭迦经』(南传二四·一四三一四六)。
注【34-008】『杂阿含经』卷四0(大正二·二九五下二九六上)。又卷五0(大正二·三六四上)。『相应部』「夜
叉相应」(南傅一二·三六三三六四)。『中阿含经』卷五五『持斋经』(大正一·七七0中七七一
上)。『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一四一一七三)。『增壹阿含经』卷一六(大正二·六二四中
六二六上)。又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七五七上)。
注【34-009】『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
注【34-010】『增壹阿含经』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
注【34-011】『增壹阿含经』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上中)。
注【34-012】『成实论』卷八(大正三二·三0三下)。
[P224]
注【34-01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四二三)。
注【34-014】『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下)。
注【34-015】『增壹阿含经』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大智度论』卷一三(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0
上)。
注【34-016】『四辈经』(大正一七·七0五下)。
佛教中,早就有了「学有专长」的专才,而且是同类相聚的。如『相应部』「界相应」,说 到了「说法者」dharmakathika满慈子Pu^rn!amaitra^yan!i^putra,「多闻者」bahussutta 阿难A^nanda,「持律者」vinayadhara优波离Upa^li等(1)。『增壹阿含经』也 说到各人的「第一」(2)。阿难「侍佛二十五年」,听闻而忆持不忘的教法极多,所以称「多闻第 一」。满慈子长於教化(演说、阐扬),所以是「说法第一」。优波离是律的结集者,「持律第 一」。在原始结集时,优波离结集律,阿难结集法。结集的法,要忆持诵习;对新传来的教法, 要依原始结集的「相应修多罗」为准绳,来共同审核编集,所以有了「持法者」dharmadhara 。结集了的律,要忆持不忘;还要依「波罗提木叉」为准绳,而对僧团沿习而来的规制,加以 [P225] 决定编集,仍旧称为「持律者」。「持法者」与「持律者」,是传持佛教圣典者的二大流。其后 ,从「持法者」(也从「说法者」)分出「持母者」ma^t!rka^dhara,或「持阿毗达磨者」 abhidharmadhara,与前「持法者」、「持律者」,就是传持三藏者的不同名称。在重法的经 典中,一直是沿用这样的名称。如『中部』『牧牛者大经』,列举「多闻」、「传阿含」a^gata^gama 、「持法」、「持律」、「持母」五类(3)。「多闻」是阿难以来的名称。「传阿含 」是『阿含经』成立了,『阿含经』所有古说的传承者。「持法」、「持律」、「持母」,就是 三藏的传持者。这五类,『增支部』曾一再的说到(4)。在汉译中,『杂阿含经』作「修多罗、毗 尼、阿毗昙」(5)。『中阿含经』也有「知经、持律、持母者」(6),都只说到持三藏者。
在律典中,也许律典的完成迟一些,所以出现了更多的专门人才。弘法人才,除多闻者、说 法者以外,还有suttantika、bha^n!aka。现在列举『铜钿律』所见的如下(7):
图片 『经分别』(8) 『自恣犍度』(9) 『经分别』(10) suttantika suttantika suttantika vinayadharavinayadhara vinayadhara dhammakathikadhammakathika dhammakathika jha^yin [P226] bhanantehi bha^n!aka bahussuta
Suttantika,或译「诵经者」,「精通经者」,应是「四阿含」或「五部」的诵持者。vina-yadhara 是「持律者」。dhammakathika是满慈子以来,演说与宣扬法化者的名称。jha^yin 是「坐禅者」。bahussuta是阿难以来,多习经法(不一定属於一部)的「多闻者」。bha^n!aka ,日译作「善说法者」。在『自恣犍度』中,有bhikhu^hi dhammam! bhan!antehi,译作「比 丘等说法」。bhan!antehi与bha^n!aka,显然的属於同一类。日译为「善说法」与「说法」,似 乎还不能表达这一名称的含义!
这可以从一位比丘说起。罗婆那婆提Lakun!t!aka-bhadriya,「婆提」或译「跋提」,义 译为「贤」、「善和」。婆提是一位矮小而又丑陋的,所以称为「侏儒婆提」。人虽然矮小丑陋 ,不受人尊重,但证得阿罗汉,又生成美妙的音声。『增支部』称之为「妙音者」;『增壹阿含 经』作:「音响清彻,声至梵天」(11)。『十诵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说:
「有比丘名跋提,於呗中第一。是比丘声好,白佛言:世尊!愿听我作声呗!佛言:听汝 作声呗。呗有五利益:身体不疲,不忘所忆,心不疲劳,声音不坏,语言易解」。
『摩诃僧律』没有说到跋提,却另有一位比丘尼,如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八下五一九上) [P227] 说:
「此比丘尼有好清声,善能赞呗。有优婆塞请去,呗已,心大欢喜,即施与大张好!5驡。┅ ┅(佛问:)汝实作世间歌颂耶?答言:我不知世间歌颂」。
跋提与某比丘尼,都是天赋的妙音,不需要学习,自然优美动听。这就是「声呗」、「呗赞 」。从所说的「声音不坏」、「语言易解」,可知初期的「声呗」,是近於自然的吟咏,没有过 分的抑扬顿挫,可能近於诗的朗诵,只是音声优美而已。「呗」在『五分律』、『四分律』中, 译为「呗!2荞」;「呗!2荞」不正是bha^n!aka的对音吗!「呗」与歌唱,是有分别的,佛法是不许 歌唱的。『十诵律』容许「声呗」,却说「不应歌,┅┅歌有五过失」(12)。『五分律』不许「作 歌咏声说法」(13),但可以「说法经呗」(14)。『四分律』容许「歌咏声说法」,但不许「过差歌咏 声说法」(15)。『杂事』说:「不应作吟咏声诵诸经法。┅┅然有二事作吟咏声:一谓赞大师德, 二谓诵三启经」(16)。虽然是可以的,还是「不应歌咏引声而诵经法」(17)。如「引声」诵经,就与 婆罗门的阐陀Chanda声诵经相同了。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似乎比较宽容些,所 以说:「若方国言音须引声者,作时无犯」(18)。如上来所引述,可见以美妙的音声来诵经、赞颂 、说法,跋提与某比丘尼,是生来的美音,自然合律动听,近於吟咏而不过分的抑扬。部派所容 许的「声呗」,大抵相近,但经过了人为的练习。说一切有部,也许更接近音乐了。我在泰国, [P228] 听见多数比丘的集体诵经,音声庄重和雅,有一定的(经过学习的)抑扬顿挫,但不会过分,这 是符合古代声呗诵经的原则。但「声呗」无论是诵经、赞颂、说法,都是「听请一人」,而不许 「同声合呗」(19),以免形成歌唱的气氛。
bha^n!aka呗!2荞者,为佛教的专才之一,而且「呗!2荞呗!2荞共」同(20),也成为一类。在汉译 的各部律中,都说到了「呗」;『铜钿律』也有,不过被日译为「善说法」而已。静谷正雄着的 『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过程』,说到:Bha^rhut佛塔,创建於西元前二世纪,发见创建者的碑 铭不少。其中称为bha^n!aka的,当地的共四人,外地来的共二人;而当地的四人中,一人又是 navakamika工程营造的督导者。同时代兴建的Sa^n~ci塔,有bha^n!aka二人。西元一世 纪兴建的,ka^rle的支提耶caitya洞窟,也有bha^n!aka一人,是属於法上部Dhammuttariya 的。呗!2荞者对古代佛塔的兴建,是相当热心的。说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大 事』,也提到bha^n!aka,明显的与音乐有关(21)。各部派都传有「呗!2荞」者,他们的特长,是近 於吟咏的音声。声呗的应用极广,诵经、赞颂、说法,都可以应用声呗,所以解说为「赞偈」, 或「说法」,都是不完全的解说。在佛法倾向於宗教仪式的发展中,呗!2荞是有重要意义的。如在 布萨日,安居开始或终了自恣日,及释尊的纪念大会,寺院与佛塔的落成等,信众们来集会、布 施,呗!2荞者都负有重要的任务,这可以从中国早期佛教而理解出来。『高僧传』有「经师」、「 [P229] 唱导」二科。「经师」末论说:「天竺方俗,凡是歌咏法言,皆称为呗。至於此土,咏经则称为 转读,歌赞则号为梵呗」(22),这就是诵经与赞颂二类。「唱导」末论说:「唱导者,盖以宣唱法 理,开导众心也。┅┅至中宵疲极,事资启悟,乃别请宿德,升座说法。┅┅夫唱导所贵,其事 四焉,谓声、辩、才、博。非声则无以警众。┅┅至若响韵锺鼓,则四众惊心,声之为用也」(23) 。「唱导」说法(不是经论的解说)也还是着重声音的,所以唐代所译的『杂事』说:善和 比丘「於弟子中,唱导(呗的意译)之师,说为第一」(24)。『律释』也说:「若方言,若国法, 随时吟咏为唱导者,斯亦无犯」(25)。唱导是声呗的说法;转读是声呗的诵经;梵呗是声呗的赞颂 ,都是声呗的不同应用而别立名称。在中国古代,都是个人吟咏作呗的。近代中国的法事,多数 是合诵合唱,只有忏仪中的「梵呗」、「表白」,由一个人宣白,虽引声多了些,还保有声呗的 古意。
注【35-001】『相应部』「界相应」(南传一三·二二九二三0)。『杂阿含经』卷一六(大正二·一一五上中)。
注【35-002】『增支部』「一集」(南传一七·三四三五)。『增壹阿含经』卷三(大正二·五五七下五五八上)。
注【35-003】『中部』三三『牧牛者大经』(南传九·三八五)。
注【35-004】『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一九0)。「四集」(南传一八·二五九)。「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七)
。「五集」(南传一九·二五0二五二)。「六集」(南传二0·一一一一一二)。
[P230]
注【35-005】『杂阿含经』卷四七(大正二·三四三上)。
注【35-006】『中阿含经』卷五二『周那经』(大正一·七五五上)。
注【35-007】冢本启祥『初期佛教教团史之研究』广引(三八七三九六)。
注【35-008】『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一·二六八)。
注【35-009】『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二九八)。
注【35-010】『铜钿律』『经分别』(南传二·一0七)。
注【35-011】『增支部』「一集」(南传一七·三四)。『增壹阿含经』卷三(大正二·五五八上)。
注【35-012】『十诵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
注【35-013】『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下)。
注【35-014】『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一七六中)。
注【35-015】『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上)。
注【35-01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大正二四·二二三中)。
注【35-01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六(大正二四·二三二下)。
注【35-01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六(大正二四·二三二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九(大正二四·五
七五中)。
注【35-019】『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上)。
[P231]
注【35-020】『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五中)。『四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五八七中)。
注【35-021】静谷正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过程』(一八一九)。
注【35-012】『高僧传』卷一三(大正五0·四一五中)。
注【35-023】『高僧传』卷一三(大正五0·四一七下)。
注【35-02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大正二四·二二三上)。
注【35-025】『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九(大正二四·五七五中)。
[P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