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顺法师佛学着作集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回总目次][读取下页] [读取前页]


第三项 声闻身而菩萨心的大德

从部派佛教而演进到大乘佛教,在过渡期间,一定有些「内秘菩萨行,外现声闻身」的人物 ,但史料非常的缺乏。释尊时代,佛教有丰富的史料传说下来;阿育王As/oka时代,也还留 下多少,以后就不同了。重经法的大众部Maha^sa^m!ghika系,也许是重於理想的关系,可说 [P370] 没有留下什麽人与事的记录,可以供我们探索,这真是最大的遗憾!流传於北方的说一切有部 Sarva^stiva^din等,偶然留下些声闻行者而有大乘倾向的传说;从部派演进到大乘佛教的中介 人物,由此而可以想像到多少。

说一切有部说到「五事恶见」,如『十八部论』(大正四九·一八上)说:

 「时有比丘,一名能,二名因缘,三名多闻,说有五处以教众生。所谓:从他饶益、无知 、疑、由观察、言说得道,此是佛(教),从(此)始生二部」。

『十八部论』的异译『部执异论』说:「四大众,共说外道所立五种因缘」(1)。『异部宗轮 论』说:「四众共议」,由於大天Maha^deva的「五事」(2),与『大毗婆沙论』说相合(3)。『 部执异论』与『异部宗轮论』,又说到「二百年满」,因外道大天宣说大众部的「五种异执」, 又分出支提山部Caityas/aila等。『十八部论』也说到「摩诃提婆外道」(4)。依锡兰传说,大天 是阿育王时,分化到摩醯沙漫陀罗Mahisaman!d!ala的大德,支提山(或译制多山)部等,就 是这一系所成立。大天分化到南方,引起五事的论诤,是极有可能的。南方所传『论事』说:东 山住部Pu^rvas/aila执:「阿罗汉有无知」,「阿罗汉有疑」,「阿罗汉有他令入」,「道 由苦言引得」(5)。东山住部与西山住部Aparas/aila同执:「阿罗汉他所与令不净」(6)。铜钿部 Ta^mras/a^t!i^ya所传,与『异部宗轮论』等,「二百年满」,外道大天的论诤五事,可说是相 [P371] 合的。

关於五事论诤,与说一切有部有亲密关系的(犊子部所出的)正量部Sam!mati^ya,也有 类似的传说,如清辨Bhavya『异部精释』(Ta^rana^tha『印度佛教史』日译本八七八八、三七六 三七七)说:

 「世尊无馀涅簄后,百三十七年,难陀王与摩诃钵土摩王,於波吒梨城集诸圣众。┅┅天 魔化为跋陀罗比丘,持恶见,┅┅宣扬根本五事,僧伽起大诤论。上座龙与坚意等多闻, 宣扬根本五事,分裂为二部」。

正量部与说一切有部相同,以为根本二部的分立,与「五事」有关。正量部所说,「上座龙 na^ga、坚意Sthitamati等多闻」,不就是龙(「能」是龙字草书的误写)、因缘、多闻 三比丘众的不同传说吗?当时的波吒梨城Pa^t!aliputra王,正量部作难陀王Nanda、 摩诃钵土摩王Maha^padma,与说一切有部所传的阿育王不同。然『大毗婆沙论』,确也只泛 说「波吒梨城」,没有定说国王是谁。这一传说,可能是与阿育王无关的。五事诤论,大天是宣 扬者,而不是创说者。大天是阿育王时代的东方大师,与上座说一切有系(说一切有与犊子部的 母体),可能曾有过什麽不愉快,所以说一切有部,说他犯三逆罪;将根本二部的分裂,归咎於 大天的五事,这才与支提山部的大天不合,分化为舶主儿大天、外道大天的二人说。 [P372]

大天综合五事为一组,前四事主要是说明声闻阿罗汉的不完善。『三论玄义检幽集』卷五, 引真谛Parama$rtha『部执异论疏』(大正七0·四五六中下)说:

 「大天所说五事,亦有虚实,故共思择。一者、魔王天女实能以不净染罗汉衣。二者、罗 汉不断习气,不具一切智,即为无明所覆。三者、须陀洹人於三解脱门无不自证,乃无复 疑,於馀事中犹有疑惑。四者、钝根初果不定自知得与不得,问善知识,得须陀洹有若为 事相。知识为说有不坏净,┅┅因更自观察,自审知得」。

真谛所传,大天五事是有虚有实的。确实有这种情形,是实;「若不如此,说者即名为虚」 。如魔女能污阿罗汉的衣服,是真实说;但大天是颠倒失念而梦中失精,那就是虚假说。真谛所 传,承认大天五事是正确的,但又维持毁谤大天的传说。大天所说,依说一切有部来说,也应该 是正确的。如『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一(大正二九·七七九上)说:

 「声闻独觉虽灭诸冥,以染无知毕竟断故;非一切种(冥灭),阙能永灭不染无知殊胜智 故」。

「染污无知」是声闻罗汉所能灭的;但「不染污无知」,阿罗汉不能断,而是佛所断的。这 就是大乘法中,佛菩萨所断的,见修所断烦恼以外的「无明住地」,这不就是五事中的「无知」 吗?大抵佛灭以后,成为上座中心的佛教,阿罗汉是无学圣者,受到非常的尊敬。到那时,比对 [P373] 佛的究竟圆满,发现解脱生死的阿罗汉,还有习气「无知」,还有种种不圆满。综合为五事而举 扬出来,与传统无保留的赞叹尊敬,不免引起了诤论。由於阿罗汉不究竟,不圆满的宣扬,使人 更仰慕佛陀,归向於佛陀。五事的宣扬者大天,是引导佛教向大乘法演进的大师,所以『分 别功德论』隐约的说:「唯大天一人是大士,其馀皆是小节」(7)

大众部系的鸡胤部Kukkut!ika,是非常精进的部派,如『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九上)说 :

 「其执毗昙是实教,经律为权说,故彼引经偈云:随宜覆身,随宜饮食,随宜住处,疾断 烦恼。随宜覆身者,有三衣佛亦许,无三衣佛亦许。随宜饮食者,时食佛亦许,非时食亦 许。随宜住处者,结界住亦许,不结界亦许。疾断烦恼者,佛意但令疾断烦恼。此部甚精 进,过馀人也」。

衣、食、住,鸡胤部是随机所宜的,这是在僧伽制度外,注意到佛世比丘的早期生活没 有三衣,没有结界等制度。大众部是重法的,也就是重定慧修证的;不重律制而专精修行的鸡胤 部,正是这一学风。『三论玄义』是依据『部执异论疏』的;『三论玄义检幽集』又引述了一偈 :「出家为说法,聪敏必濠慢,须舍为说法,正理正修行」(8)。鸡胤部不重律制,又不重为人说 法,而专心於修证。依律制的意趣,不立说戒等制度,不广为人说法,专心修证,是不能使佛法 [P374] 久住的(9)。鸡胤部的见解,违反了重僧伽的声闻法。不重僧团与教化,精苦修行,初期大乘经传 述的出家菩萨,多数就是这样的。

『部执异论疏』所传的鸡胤部,也有误会处,如说「执毗昙是实教,经律是权说」。毗昙 阿毗达磨,一般是解说为经、律以外的论藏。「毗昙是实说」,也就联想到「经律是权说」。 不知大众部但立「经」与「律」二部;「九部修多罗,是名阿毗昙」(10)。阿毗昙是「无比法」; 「大法」、「上法」(11),是对佛说九分教的赞叹。所以鸡胤部重毗昙,正就是重视九部修多罗( 经),不过重於修证,不重视宣化而已。

说一切有部,不只是论师,也有「持经譬喻者」一流。我在『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 之研究』,曾广为论究。在中国古代的传说中,声闻而又被称为菩萨的,如法救Dharmatra^ta 、婆须蜜Vasumitra、马鸣As/vaghos!a、僧伽罗叉Sam!gharaks!a等,审细的研考 起来,都是说一切有部中,持经譬喻师一流。持经譬喻者,是勤修禅观的,重於通俗教化的 广引譬喻,多用偈颂来宏法。其中,一、慈世子,应就是『大毗婆沙论』的慈授子Maitreya-datta-putra ;世是受字草书的误脱。『论』上说:慈授子初生时,就说「结有二部」。堕在地 狱中,也会说法度众。不可思议的传说,完全是菩萨的风范。慈授子是优波掘多Upagupta 与迦旃延尼子Ka^tya^yani^putra间的大师,约为西元前二世纪人(12)。二、法救,在『大毗婆沙 [P375] 论』中,被称为「大德」,为说一切有部四大师之一,健陀罗Gandha^ra人,有关於菩萨的 理论,约出於西元前二世纪末(13)。三、婆须蜜(译为世友)是『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的作者, 继承法救的学统,就是『问论』的作者。传说婆须蜜是法救的外甥,为继弭勒Maitreya而作 佛的师子月如来(14),约出於西元前一世纪。上面三位,都是西元前的大师。四、马鸣,被称为菩 萨,是东晋以来的定论。马鸣是一位文艺大师,通俗而富有感化力,也是着名的禅师(15)。五、僧 伽罗叉是大禅师,『修行道地经』颂的作者。传说僧伽罗叉是贤劫第八佛柔仁佛(16)。马鸣与 僧伽罗叉,约为西元一、二世纪间人。此外,六、在婆须蜜与僧伽罗叉间,有弭多罗尸利(或误 作「刀利」、「力利」),译义为慈吉祥,是贤劫第七佛光焰佛。依传说,是龙树Na^ga^rjuna 以前的,约为西元一世纪人(17)。七、祁婆迦Ji^vaka比丘,是商那和修Sa^n!ava^si 的弟子(或译作时缚迦、婆迦)。大悲经说:「於未来世北天竺国,当有比丘,名祁婆迦。 ┅┅深信具足,安住大乘。┅┅是比丘见我舍利、形像、塔庙有破坏者,庄校修治。┅┅命终生 於西方,过亿百千诸佛世界无量寿国」。这虽是后代大乘者所集出,但至少在传说中,是有大乘 倾向的(18)

被称为菩萨的,大多数是禅师。鸠摩罗什Kuma^raji^va译出禅法,如『出三藏记集』卷 九『关中出禅经序』(大正五五·六五上中)说: [P376] 「蒙抄撰众家禅要,得此三卷。┅┅其中五门,是婆须蜜、僧伽罗叉、沤波崛、僧伽斯那 、勒比丘、马鸣、罗陀,禅要之中抄集之所出也。┅┅初观淫恚痴相及其三门,皆僧伽罗 叉之所撰也」。

序中的沤波崛,就是优波掘多。勒比丘是Pa^rs/va尊者,传说是马鸣的师长。「尊者 言:此中般若,说名方广,事用大故」(19)尊者的时代,『般若经』已流行北方,以般若为十 二分教的方广,显然是容认大乘的。尊者尊重佛说,不作不必要的分别,学风爱好简略,与初 期大乘的精神相近(20)。僧伽斯那Sam!ghasena,是『三法度论』的注释者,属於犊子部Va^tsi^putri^ya 系。他着有『痴华謦』、『百句譬喻经』、『撰集百缘经』。有禅集,有赞美菩萨 大行,通俗的譬喻文学,与马鸣等风格相同,时代也约与马鸣同时(21)。罗陀是鸠摩罗陀Kuma^rala^ta ,传说中也称之为菩萨,就是说一切有部持经譬喻师,独立而成为经部Su^trava^din 的本师。出世年代,要迟一些。以上虽有稍迟的,但从西元前二世纪到西元一世纪,说一切有 部的持经譬喻师,内重禅观,外重教化,以声闻比丘的身分,与大乘兴起的机运相关联,被称为 菩萨。作为北方部派佛教,演进到大乘佛教的中介者,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说一切有部与法藏 部Dharmaguptaka,以说戒的功德回向,「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了(22)。可惜北方的大众 部及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没有留下资料。如有的话,相信比说一切有部譬喻师,会 [P377] 有更多的大乘菩萨的气息。

这值得特别说到的,是西元以前的大德法救,关於菩萨的论议。关於菩萨入灭尽定,阿毗 达磨论者以为:菩萨是异生,没有无漏慧,所以不能入;有以为菩萨遍学一切法,所以能入。法 救的见地,如『大毗婆沙论』卷一五三(大正二七·七八0上)说:

 「菩萨不能入灭尽定:以诸菩萨虽伏我见,不怖边际灭,不起深坑想,而欲广修般罗若故 ,於灭尽定心不乐入,勿令般若有断有碍,故虽有能而不现入。此说菩萨未入圣位」。

法救以为:对於止息自利的灭尽定,菩萨不是不能入,而是为了广修般若而不愿意入。这是 为了佛道而广修般若,不求自利的止息(灭尽定);重视般若的修学,深合於大乘菩萨道的精神 。又关於菩萨的不入恶趣,阿毗达磨论者以为:三阿僧祗劫修行中,有堕入恶趣的可能,要到修 相好业,才决定不堕(23)。大众部等以为:菩萨乘愿往生恶趣(24)。大德法救的意见,如『尊婆须蜜 菩萨所集论』卷八(大正二八·七七九下)说:

 「尊昙摩多罗作是说:(菩萨入恶道),此诽谤语,菩萨方便不堕恶趣。菩萨发意以来, 求坐道场,从此以来,不入泥犁,不入畜生、饿鬼,不生贫穷处裸跣中。何以故?修行智 慧,不可沮坏。复次,菩萨发意,逮三不退转法勇猛,好施,智慧,遂增益顺从,是 故菩萨当知不堕恶法」。 [P378]

依法救(昙摩多罗是法救的音译)说:菩萨从初发心以来,就不堕三恶趣,不堕贫穷与裸跣 处(落后的野人)。这由於得三种不退,主要是智慧的不可沮坏。法救对菩萨道的般若,那样的 尊重,应有一番深切的体会。三不退,是人类所以为人的,胜过天上的三种特胜的不退。智慧、 好施、勇猛,与智、仁、勇相合;好施正是利他德行的实践。在泛论不堕恶趣时,「大德(法救 )说曰:要无漏慧觉知缘起,方於恶趣得非择灭,离圣道不能越诸恶趣故」(25)。毗婆沙师责难他 :「菩萨九十一劫不堕恶趣,岂由以无漏慧觉知缘起」!不知在法救的见地,菩萨不是九十一劫 不堕恶趣,而是从发心以来就不入恶趣。菩萨的智慧(好施与勇猛)不退,对於灭尽定,能入而 不愿意入;对於恶趣,菩萨没有得非择灭,可能堕入而不会入。这都是与声闻不同的,是凡夫而 有超越声闻圣者的力量,真是希有难得!菩萨是凡夫,一直到菩提树下,还起三种恶寻,但如滴 水的落在热铁上一样,立刻就被伏除,菩萨真是不放逸者(26)!大德法救所阐明的菩萨道,属於上 座部Sthavira系。菩萨是凡夫,特重般若,充分表达了人间菩萨的真面目。这是早在西元 前二世纪末,已弘传在印度西北了。


注【48-001】『部执异论』(大正四九·二0上)。
注【48-002】『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上)。
注【48-003】『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0下五一二上)。 [P379]
注【48-004】『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十八部论』(大正四九·一八上)。『部执异论』(大正四九·二 0中)。
注【48-005】『论事』(南传五七·二三一二五九、二六八)。
注【48-006】『论事』(南传五七·二二一二三0)。
注【48-007】『分别功德论』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下)。
注【48-008】『三论玄义检幽集』卷五(大正七0·四五九下)。
注【48-009】『铜钿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一一四)。『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诃僧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注【48-010】『摩诃僧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四0下)。又卷三四(大正二二·五0一下)。又卷三九(大正二二· 五三六中)。
注【48-011】『分别功德论』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上)。
注【48-012】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一一二一一三)。
注【48-013】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二四五二六八)。
注【48-014】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三七七三九三)。
注【48-015】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三二四三三九)。
注【48-016】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三九四四0六)。 [P380]
注【48-017】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三九六三九七)。
注【48-018】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一0四一0五)。
注【48-019】『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0上)。
注【48-020】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三一八三二0)。
注【48-021】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四五四四六四)。
注【48-022】『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三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0八上)。
注【48-023】『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七六(大正二七·八八七上)。
注【48-024】『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下)。
注【48-025】『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三二(大正二七·一六五上)。
注【48-026】『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二七中)。



第三节 部派间的交往

第一项 律藏所说的别部与异住

『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在「律藏所见大乘教团与部派佛教之关系」(六七五六九八),论 到部派与部派间,是不能共住的,以「异住」na^na^sam!va^saka为别部的意思。如部派与部派 [P381] 不能交往共住,那菩萨也当然不能与部派教团共住了;大乘就不可能从部派佛教中发展出来。该 书主张:依寺塔stu^pa而住,依经营寺塔经济而生活的在家人「第三佛教的存在」(六 四八六四九),大乘教团有由此而发展出来的可能性。作者的构想,大乘是从「不僧不俗」的第 三者而来的。以作者的广博知识,对汉译经律的熟悉,而作出这样的结论,是令人深感意外的! 在家人在大乘佛教中的地位,是毫无可疑的。然为了证明菩萨教团的属於在家,而引用部派间的 不可能共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部派与部派间不能共住的一切文证,都是脆弱而不能成立的。 律藏所说的「异住」、「不共住」,这类名词的意义,有作一解说的必要。

『摩诃僧律』说到二类不同的「异住」。一、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名为「异住 」(1)。这不但是僧团的破坏,而且是叛教,与佛教相对抗,这与部派的分立是不同的。二、瞻波 Campa^比丘的分为二部(2)。上座部Sthavira系律,也说到瞻波比丘的非法羯磨等;但分 为二部,信众应平等供养,是拘捋弭Kaus/a^mbi^比丘的事。因犯与不犯的论诤而分部,『铜钿 律』等说犯者认罪而回复僧伽的和合。「异住」就是破僧,定义及处分,如『摩诃僧律』卷二 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说:

 「一住处,共一界,别众布萨,别自恣,别作僧事,是名破僧。┅┅是破僧伴党,尽寿不 应共语、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不共布萨、安居、自恣;不共羯磨」。 [P382]

律制的原则,在同一界内,同一住处,是不得别众分为二众而各别布萨的;别众布萨, 别众自恣,就是破僧。这是「异住」的一类,为佛制所严禁的。但破僧比丘(异住比丘),还是 受具足戒的,不犯根本,不失比丘的资格,所以信众们还应该一样的布施他们。假如有诤论,意 见不合,到界外去,另外「结界」而举行布萨,就不犯破僧。破僧罪很重,所以这样的破僧「异 住」,佛教界是很少有的,与部派佛教的自成部派,性质也并不相同。

『铜钿律』『大品』,在说明布萨日可否到别处去,有「同住比丘」sama^nasam!va^saka ,「异住比丘」na^na^sam!va^saka(3)。『十诵律』与之相当的,作:「彼间比丘不共住」,「 彼比丘清净共住」(4)。同住与异住,不共住与清净共住,是什麽意义?律藏的意义,可以从比较 而明白出来。「异住」与「不共住」,『五分律』意义相当的,作:「往斗诤比丘住处布萨,往 破僧比丘住处布萨」(5)。这可见布萨日不可往的,并非别的部派。布萨日应在界内布萨说戒,如 到界外的清净比丘处,也是可以的。如那边比丘,是破僧比丘或正在斗诤中,那是不可以去的。 不过,「除僧事、急事」。斗诤的与破僧的异住比丘,并没有失去比丘身分,所以遇到「僧事、 急事」,还不妨到那边去。这怎麽可以解说为不同的部派,部派与部派间不可往来呢!

「共住」、「同住」、「异住」、「不共住」,在律藏中是各有定义的。佛在制波罗夷 pa^ra^jika^时说:「波罗夷,不应共住」,或简作「不共住」。不共住的意义,是(6)[P383] 『铜钿律』:「不应共住者,同一羯磨,同一说戒,共修学,名为共住。彼不得与共,故 说不应共住」。 『五分律』:「不共住者,如先白衣时,不得与比丘共一学┅┅不与比丘共一羯磨┅┅不 与比丘共一说戒┅┅是名不共住」。 『四分律』:「云何名不共住?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说戒。不得於是二事中住,故 名不共住」。 『十诵律』:「不共住者,不得共作比丘法,所谓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萨、 自恣,不得入十四人数」。 『根有律』:「不共住者,谓此犯人,不得与诸衛刍而作共住,若褒洒陀;若随意事;若 单白、白二、白四羯磨;若众有事,应差十二种人,此非差限;若法、若食,不共受用。 是应摈弃,由此名为不应共住」。

「共住」sam!vasana的意义极明白,比丘受了具足戒,成为僧伽的一员,过着共同的生 活。有同一布萨,同一说戒,同一羯磨的权利。犯了波罗夷,失去比丘身分,不再能过共同的僧 伽生活,所以名为不应共住不共住。如上面所说破僧比丘等「异住比丘」,『十诵律』也译 为「不共住」。这也是「尽寿不应共语、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即不共修学);不共布 [P384] 萨、安居、自恣;不共羯磨」(7)。但这类「异住比丘」,没有失去比丘身分,而只是褫夺终身的 共住生活权。还有一类,『十诵律』也译为「不共住」;『铜钿律』也称为异住,相反的称为同 (共)住。这有三类:一、「不见罪举罪(或译「不见摈」),二、不忏罪举罪(或译「不作摈 」),三、恶邪见不舍举罪(或译「恶邪不除摈」)。『铜钿律』『小品』说到不见罪举罪(馀 二例)时(南传四·三一)说:

 「僧伽为阐陀比丘作不见罪举罪羯磨,僧伽不共住」。

这一类的不共住,也是「异住比丘」,所受的处分,如『十诵律』卷三一,不作摈的行法 (大正二三·二二五下)说:

 「诸比丘不共汝作羯磨,不共汝住於僧事中,若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萨、自 恣,不得入十四人数」。 「得不见摈比丘行法者:不应与他受大戒,不应受他依止,不应畜沙弭,不应受教诫比丘 尼羯磨,若先受不应教诫。不应重犯罪,不应作相似罪,不应作过是罪。不应呵羯磨,不 应呵羯磨人。不应受清净比丘起礼迎送,供养衣钵、卧具、洗脚、拭脚、脚机,若无病不 应受他按摩。心悔折伏柔软。佛言:若不如是法行者,尽形不得离是羯磨」。

第一类犯波罗夷的,是失去比丘身分,终身不得共住。第二类犯破僧的,不失比丘身分,终 [P385] 身不得共住。这第三类不见罪等三种人,被僧伽羯磨后,当然还是比丘,但无定期的褫夺共 住权。如能「心悔折伏柔软」,得到僧伽的同意,为他解除羯磨,就恢复清净共住比丘的身分。 所以,依后二类「异住比丘」,而解说为不同部派不能共住,是完全的误解了!「异住比丘」是 不失比丘资格的,所以如能够如法而说,年岁又长(依受戒时间计算),虽是「异住」,为了重 法,清净比丘也还是可以向他礼拜的。『铜钿律』『小品』,三种人应礼中的「异住」(8),就是 这后二类的异住,不是别的部派。

形式上,律都是佛所制的。佛世并没有部派;拘捋弭分为二部,多少有点分部的意义,但又 和合了。等到部派佛教时代,部派间的关系,律藏中没有明显的论列。如以「异住」为别部,那 是不会正确的。在汉译律藏中,可解说为别部派的,仅有一二,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 四一六中)说:

 「有五因缘舍依止:┅┅四、舍此部到异部中」。

「异部」,可能是别的部派。依此而论:受具足戒比丘,五年内是要受依止的,如没有长成 而需要监护人一样。从某部派出家,应受某部派的依止监护。如到别部派去,那当然就失去了依 止。比对他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为了加强部派性而作的 新规定。又如『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二上)说: [P386] 「到病比丘所受清净已,┅┅若入外道众,若入别部众,┅┅不成与清净」。

「若入别部众」,也可能是别的部派。比丘受了病比丘的清净,应该向界内的僧伽报告。如 没有这样做,不问为了什麽,到别的部派中去(当然在界外),那就没有完成取得「与清净」的 责任,当然就不成与清净。上面二则,该书都解说为:「布萨日,比丘入别部众,即失比丘资格 」(9)。律文非常明白,这是「舍依止」,「不成与清净」,不能解说为失去比丘资格的。还有一 则,如『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一下)说:

 「时诸比丘,以馀法馀律作羯磨。┅┅佛言:不成羯磨」。

『铜钿律』『小品』与此相当的,作:「违法作羯磨,不成羯磨。违律作羯磨,不成羯磨。 违师教作羯磨,不成羯磨」(10)。可见「馀法馀律」,只是违法违律,非法非律作羯磨的意思。不 过,『五分律』译作「馀法馀律」,可能意味着不同部派的羯磨法。各部派各有成规传统,中间 变乱,应该是各派所不许的。这带有部派意味的律文,并不能证明部派间的不能交往,不能共住 。


注【49-001】『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三上)。
注【49-002】『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0中四四一上)。
注【49-003】『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二三九二四0)。 [P387]
注【49-004】『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三下一六四下)。
注【49-005】『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八中)。
注【49-006】『铜钿律』(南传一·四四)。『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四分律』卷一(大正 二二·五七一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 0下)。
注【49-007】『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
注【49-008】『铜钿律』『小品』(南传四·二四八)。
注【49-009】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六七九)。
注【49-010】『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五五一五五二)。



第二项 部派间共住的原理与事实

大乘佛教兴起以前,部派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资料来说明。但律藏中拘捋弭Kaus/a^mbi^ 比丘的诤论分部,与瞻波Campa^比丘的非法羯磨,可作为分部的处理原则。依律本说:拘捋 弭比丘的论诤分部,起因是小事,代表了律师与法师间的诤论。律师方面,为了小事,对被认为 有犯者,作了「不见罪举罪」羯磨。那人自认为无罪,於是向各方控诉,得到不少比丘的支持, 因此诤论而分成二部;一在界内,一在界外,分别的举行布萨。后来,法师自己见罪,而解除了 [P388] 举羯磨,这是律师所传的(1)。瞻波比丘,是多数的客比丘,嫌旧住比丘的招待不好。旧住比丘不 承认有罪,客比丘也为他作了举羯磨。这也会引起诤论;后来客比丘自知非法,举羯磨也就宣布 无效(2)。斗诤而引起僧众破散,总不免掺杂些感情成分,所以原则来说,是法与非法,应该分明 ,而在事实上,决不能强行。对诤论中的双方,佛对被举比丘说:有罪呢,应该承认。无论如何 ,不可因自己的关系而引起破僧,应当容忍。(阿难在五百结集中所表现的:「我於是中不见罪 相,敬信大德,今当悔过」(3),是一好榜样)!小小事,向大德僧忏悔,也没有什麽;大众和合 ,才是首要的大事。佛对举他的比丘说:要别人自己承认,不可勉强。如觉得这样做了,会引起 诤论,引起破僧,那就要容忍,不宜作举罪羯磨。佛只是劝告的,因为佛与僧伽,不是权力机构 。僧事要取决於多数,如多数人有异议,即使是非法的,也不能强制执行。佛向双方劝告,可是 诤论中的拘捋弭比丘,谁也不听佛的教导,不肯反省,佛就离开了他们。依佛的意见,既然合不 来,在一起要斗诤,那末分为两部,也是好事。当时的拘捋弭比丘,一在界内布萨,一在界外布 萨,佛都赞许为合法。绝对不可以的,是在同一界内而分别布萨,因为这将一直的诤论下去。拘 捋弭比丘,双方都自以为是,时常诤论,引起当地人士的不满,双方这才分别的到舍卫城S/ra^vasti^ 见佛。对这些斗诤破僧比丘,佛指示舍卫城的比丘:对斗诤分破的比丘,应该分别的给 他们座卧处(住处),不让他们住在一起(免诤论)。对於衣食,要平等的分给他们。佛指示舍 [P389] 卫城的信众,对斗诤分破的双方,要平等的布施。也要去听他们说法,凡是说得如法的,要欢喜 信受,这是『铜钿律』『大品』「拘捋弭犍度」所说的(4)。斗诤破僧比丘,都自以为是对的,谁 是谁非,在家众怎麽知道!就是其他(如舍卫城)比丘,也不能先入为主的判断谁是谁非,也还 要平等对待。『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0下)说:

「汝(信众)当听彼二众语,若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者,受其教诫。至於敬待供养,悉应平 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断为二段,不得有异」。 「斗诤比丘已入,我当云何为敷卧具?佛言:应与边房;若不足者,与中房。不得令彼上 座无有住处」。

与『铜钿律』少少不同的。是斗诤比丘的住处,是边房或中房(『四分律』同)。『十诵律 』说到:「应与一切二部僧饮食」。不问斗诤的谁是谁非,但对於不能如法说的,「不应尊重供 养赞叹;不应教诵经法,答所问疑,不应从受读诵经法,从问所疑;不应与衣、钵、户钩、时药 、时分药、尽形药」。不过一般信众,未必能分别如法说、非法说,大概还是同样的布施。斗诤 比丘如法和合,那当然不用说了。如分破了不和合,但住处不同,即使是「异部众」,久了也会 各自发展而延续下去。『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这样说:

 「若於中布施,故名良福田。於中受具足,故名善受具足」。 [P390]

在比丘,可能分为异部,但信众平等布施,不是属於那一部派的。别部众可以作如法羯磨, 也可以为人受具足戒,佛教一样的可以延续下去。所以僧伽破散,是不理想的,但不在同一界内 作布萨,对别部异众,不是不可容忍的。古代的部派佛教,起初应有过诤论。但分裂为十八部, 主要还是地区的,语言的各别发展,不一定都有互相斗诤的事实。在这点上,印度大陆的部派佛 教,继承原始的容忍精神,称十八部为「异部」,异部只是不同的部派。法与律,都可能有批判 ,自以为最好的,但谁也承认别部派的合法性,是佛法。锡兰的铜钿部Ta^mras/a^t!i^ya,律藏 所说的,虽还是一样,而在教团的传统上,自以为就是原始结集传来的上座部Sthavira正宗 ,而称其馀的十七部为「异师」(5)。这种精神,可能与岛国的民情有关。

佛教在发展中,寺院为佛教的活动中心,与分裂的部派相关联,而成为寺院中心的部派佛教 。依律制说:僧伽sam!gha有四人成僧,五人成僧,十人成僧,二十人及二十人以上成僧, 似乎僧伽是小单位。其实,这是「现前僧伽」sammukhi^bhu^ta-sam!gha。为空间所局限, 不可能使全体比丘和合在一处,而产生一定区域内的和合共住,同一布萨,同一说戒,而过着共 同生活。然僧伽不只是这样的,依律制,如受具足戒的,成为僧伽一员,不只是加入当前界内的 僧伽(现前僧),而是成为全体僧伽的一员。全体的僧伽,称为「四方僧伽」ca^tuddisa, 所以受具足戒的,无论到那里,在半月半月布萨的日子,都要与所在地的比丘们和合,同一布萨 [P391] 说戒。由於寺院财产,规定属於全体从现在到未来,都属於僧伽全体,不许分配,称为「四 方僧物」。僧四方僧,不为当前的时空所限,而有永久性与普遍性,成为佛法住世,佛教延 续的实体。因此律制的共住sam!vasana,不限於当前界内的少数比丘,而是到处可与比丘( 到处都是现前僧)们共住。依此律制的原则,僧伽分破,分破而不失比丘资格的,「譬如真金, 断为二段,不得有异」。彼此分部而住,各别布萨,只是为了减去无谓的诤论,而不是失去共住 的资格。在部派佛教时代,斗争而分裂的事实,早已随时间而过去。不同部派的比丘,如说不能 在别部的寺院中共住,这是难以理解的。有了部派分别,当然以住在自部寺院为主,但因事外出 ,没有不能与别部共住的理由。在「布萨不可往」中,为了「僧事、急事」,虽然是「异住比丘」 ,也一样的可以去那布萨(6),这是最明白的文证。或以为各部派的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 su^tra ,戒条有多少,处罚也有轻重出入,所以在别部中,不能和合共住。这理由也不能成立, 如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有『十诵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戒经的条文有多 少,处分也有出入,然并不因此而成为二部,因此而不能互相往来,这是事实证明。布萨与自恣 犍度,说到旧比丘与客比丘的关系,可引用为别部派往来的原则。客比丘少数,或人数相等,都要顺从旧比丘。如布萨日,十四或者十五,旧比丘总有自己的成规,客比丘应顺从旧住比丘。如 客比丘人数很多,可与旧比丘洽商,或出界外去布萨。可见少数的客比丘,是应该尊重、随顺旧 [P392] 比丘的。何况受具足戒,不是受某部派的具足戒。波罗提木叉经原本只是一种,不同也只是传诵 演化而来,并非两种不同的戒法。为了叁学,为了宏化,为了瞻礼圣迹,为了游方观化,二三人 出去,到别部寺院,当然「入境问俗」,「客随主便」。如自以为是,把别部看成异端,那只有 安住自部的寺院,免得出去生闲气了。

旧比丘与客比丘,本是寺院中旧住的与新来的,但在寺院(与部派)佛教的发展中,形成主 与客的不同地位。原始的律制,每年三月安居,九月游行。但安居制逐渐演变,留住寺院的时间 ,延长为四个月,更演进到八个月(7),安住寺院的时间就长了。寺院大了,布施多了,有田园, 有净人,有房屋、床卧具,以及种种物品。这需要人管理、经营、支配,僧伽中的「知僧事」 职僧也多了。职僧是经住众共同羯磨而选出来的,在职的期限内,不可能离去,要常住寺内。 定居期的延长,寺院经济的发达,旧比丘会形成寺院的常住比丘。寺院属於部派,这些知僧事的 ,自然会由自部的旧住者来担任。四方僧物是不许分配的(可以使用),所有权属於僧伽。但经 营、管理、分配等权,属於旧住比丘,久了就形成寺院的主体人。印度出土的铭文中,记载布施 物的,有「某某部四方僧伽领受」字样(8)。四方僧伽,又属於特定的部派,可说是矛盾的!四方 僧那里有部派的差别?然在部派时代,属於部派的四方僧物,是事实上的存在,僧制是因时因事 而有的。如四方僧与现前僧外,律中又有安居僧。三月内,多少比丘定住在一处。到安居终了, [P393] 信众为安居僧而布施,平等分给安居者。临时来的比丘,虽是现前僧,却无权享受为安居者的施 物。所以在部派初分,严重对立时期,少数比丘到别部寺院去,除现前僧物外,待遇是不可能与 旧住比丘完全相同的。西元七世纪后期,义净到西方去,那是大乘佛教时代。部派是存在的,但 论诤对立的时代,早已过去,旧住比丘(主人)与客比丘的差别,也多少不同了。如『大唐西域 求法高僧传』卷下(大正五一·九中)说:

 「西国,主人稍难得也。若其得(成为)主,则众事皆同如也。为客,但食而已」。

主人与客人的待遇是不平等的。要怎样才能成为主人?如『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大正五四 ·二一三下)说:

 「多闻大德,或可一藏精研,众(僧)给上房,亦与净人,供使讲说。寻常放免僧事,出 多乘舆,鞍畜不骑。又见客僧创来入寺,於五日内,和众与其好食,冀令解息,后乃常僧 (原作僧常)。若是好人,和僧请住,准其夏岁(长住),卧具是资。无学识,则一体常 僧。具多闻,乃准前安置,名挂僧籍,同旧住人矣」。

这有二类不同(大善知识例外):一、和僧:就是旧住人。如有多闻的好人来,虽是客比 丘,也可与旧住比丘一样。二、常僧:如客僧来而无学识的,受五天与旧僧一样的待遇,以后就 过常僧的生活。这就是主人与客人。旧住比丘的良好待遇,应该是四方僧物中可分的部分,如『 [P394]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大正五四·二三0下)说:

 「现今西方所有诸寺,衛刍衣服,多出常住僧(物)。或是田园之馀,或是树果之利,年 年分与,以充衣直」。

田园与果树,都是四方僧物,不许分配。但田园果木的产物,提出多少来分给常住的旧僧; 这是客比丘所没有分的。寺院内住众的分为二类,中国禅寺也有同样情形。常住的职僧,以及在 禅堂叁学的,每年分二期,期头都记载入册;非特殊事故,不能中途进退。另有挂单的,住在「 上客堂」,时间可久可暂,来去自由。这不是常住上的人,一期终了,也没有单银(及钱)。 名为「上客」,其实待遇差多了。分为旧僧与客僧二类,在法显时代(西元三九九),也大 致相同,如『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上八五九中)说:

 「[人乌]夷(即焉)国僧亦有四千馀人,皆小乘学,法则齐整。秦土沙门至彼,都不预其僧 例。┅┅[人乌]夷国人,不修礼仪,遇客甚薄」。 「乌苌国┅┅皆小乘学。若有客比丘到,悉供养三日。三日过已,乃令自求所安」。 「毗荼,佛法兴盛,兼大小乘学。见秦道人往,乃大怜愍,作是言:如何边地人能知出家 为道,远求佛法!悉供给所须,待之如法」。 「摩头罗┅┅众僧住止房舍、床蓐、饮食、衣服,都无缺乏,处处皆尔。众僧常以作功德 [P395] 为业,及诵经坐禅。客僧往到,旧僧迎逆,┅┅房舍卧具,种种如法」。

乌苌Udya^na与摩头罗Madhura^的待遇客僧,是一般的正常现象。[人乌]夷国Agni 根本不接待中国去的比丘,而毗荼国(疑是钵伐多国Parvata)特别厚待中国的客比丘。可见各 地的情形,并不一致。早一些而可考见的,诃黎跋摩Harivarman是西元三、四世纪间的大 德(9),本是说一切有部出家的,但意见不合,就与「僧部Maha^sa^m!ghika僧」共住(10)。然诃 黎跋摩所作的『成实论』,并不是大众部的论义。在西元一世纪中期,印度犊子部Vajjiputta 法喜Dhammaruci上座的弟子们,到锡兰的无畏山寺Abhayagiriviha^ra,到上座部 Sthavira道场,而能受到寺众的欢迎(11),这是部派不同而共住的又一事实。

从上面的论述,无论是共同布萨说戒,或物资的分配,部派时代的寺院,是不会拒绝客比丘 的。布萨与安居等,客比丘要顺从旧住比丘,不能说是违犯戒律。物资的待遇,客比丘要差一些 ,那是短期往来,不能与常住的旧僧相比,是事实所必然的。如临时来会,不能均分安居施一样 。部派时代的情形,虽不能充分明了,然依据早期的律制,后期的僧制,及部派佛教的少数事实 ,也可以推论出大概的情形。所以对部派时代的佛教界,设想为彼此间的交往不可能,无疑是一 项严重的误解!


注【50-001】『摩诃僧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三下三三四下)。『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P396] 一五八下一六一上)。『四分律』卷四三(大正二二·八七九中八八五上)。『十诵律』卷三0(大正 二三·二一四上二一七下)。『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五八七六二一)。
注【50-002】『摩诃僧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上四四二下、四三八下)。『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 (大正二二·一六一上一六三中)。『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八五上八八九上)。『十诵律』 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八上二二一上)。『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五四四五七九)。
注【50-003】『弭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注【50-004】『铜钿律』『大品』(南传三·六一五六一六)。
注【50-005】『岛史』(南传六0·三五)。
注【50-006】『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上中)。『铜钿律』『大品』(南传三·二三九)。
注【50-007】佐藤密雄『原始佛教教团之研究』(五五八五六0)。
注【50-008】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所引(六六五六六六)。
注【50-009】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五七四)。
注【50-010】『出三藏记集』卷一一『诃黎跋摩传』(大正五五·七九上)。
注【50-011】W.Ra^hula:History of Buddhism in Ceylon P. 84-86 [P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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